滨州市体育局关于印发《滨州市体育产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体育局 发布时间:2023年06月19日 政策文号:滨体发〔2023〕1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教育和体育局、高新区教育工作专班:为推动滨州市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体育消费,更好发挥我市体育产业发展资金的作用,现将《滨州市体育产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滨州市体育局2023年6月19日(此件公开发布)滨州市体育产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滨州市体育产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滨州市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山东省省级体育彩票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发展资金实施细则》(鲁体经字〔2023〕4号)、《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消费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滨州市财政局滨州市体育局关于印发滨州市市级体育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滨州市体育产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促进本市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专项资金,由市体育局负责管理,做到专款专用。第三条资金管理与使用应符合国家和我市体育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公正、严格监管、注重实效”的原则。第二章资金的管理与评估第四条市体育局负责发展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和项目绩效评价,是体育产业发展资金的管理执行部门,主要职责为:(一)制定(修订)体育产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审批程序;(二)制定体育产业发展资金使用年度工作计划;(三)组织项目申报和体育产业发展资金扶持项目评审论证;(四)对申报项目进行汇总、筛选、考察、评估、评审,审定体育产业发展资金资助项目;(五)制定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组织项目验收和绩效考评;(六)对体育产业发展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章资助范围与扶持方式第五条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扶持符合我市体育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和相关政策,能够引导社会资本进入体育产业领域,明显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具有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发展前景好、带动能力强、影响力大的体育产业项目,重点支持范围包括:(一)体育健身休闲项目(二)体育竞赛表演项目(三)体育场馆服务项目(四)体育装备制造转型升级项目(五)体育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六)体育会展项目(七)体育教育与培训项目(八)体育科技创新项目(九)体育产业基地项目(十)其他体育产业项目第六条发展资金主要采取事前资助、后期补贴扶持方式。(一)事前资助。主要用于实施过程中的具有较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具备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优质体育产业项目,对其相关支出给予补助。(二)后期补贴。主要用于对已经完成项目实施,具有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体育产业项目,依据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相关性支出给予奖励性补助。(三)按照市政府或上级部门要求,经履行有关程序,积极探索创新其他扶持方式,鼓励、引导社会资本进入体育产业领域,支持体育创新创业,促进体育产业发展。第四章申报条件和程序第七条发展资金实行项目申报制度,申报发展资金的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项目申报主体须在滨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体育产业活动的企业、社会组织或行政事业单位。(二)项目申报主体须具备良好的社会信用记录,内部管理制度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运营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三)申报项目已开始实施或已实施完成,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和发展前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四)符合国家以及滨州市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体育产业政策、体育产业发展规划。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发展资金不予支持:(一)项目申报主体不是滨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二)项目申报主体近3年内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违法违规行为或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三)项目申报主体以往有过违规使用资金情况。(四)项目当年度已经获得其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五)项目存在法律纠纷或知识产权争议。(六)其他受法律法规限制的情形。第九条申报发展资金应提交以下材料:(一)项目实施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二)项目实施单位的上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三)体育产业发展资金项目申请表:申请单位基本情况、项目背景材料、项目主要内容及绩效目标、申请资金金额、项目预算表、项目结算表、项目执行进度安排、近3年财政资金支持情况、自筹资金安排情况和其他相关内容。(四)其他证明材料。申请事前资助的项目须提供项目批准文本或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预算支出明细;申请后期补贴的项目需提供项目结项报告或者和项目相关的获奖证书复印件等证明材料。(五)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申报主体须登录滨州惠企通企业服务云平台(网址:https://www.bzhqt.com/)进行注册,注册完成后,根据滨州市体育产业发展资金年度申报通知要求完成线上申报,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可操作性和合规性负责,严禁多头申报、重复申报和虚报冒领。第十条审批程序:(一)市体育局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制定并下发年度市级体育产业发展资金申报通知,根据市属和各县(市、区)体育产业发展情况综合确定市属和县(市、区)级申报预算控制数,发布发展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二)各县(市、区)教育和体育部门负责组织所辖地区项目申报,对申请单位的资格、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市体育局。市直单位项目可直接向市体育局申报。(三)市体育局对全部申报项目汇总后,组织专业评估机构和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和实地考察,根据评审原则综合打分排序,将评审结果报请局党组研究,结合当年确定的项目扶持重点,审定扶持项目数量和扶持金额。第十一条将最终审定的扶持项目和单位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体育局拟发关于下发年度市级体育产业发展资金的通知,按照相关程序报批后,根据市财政资金拨付流程拨付项目单位。第五章项目管理与绩效考评第十二条发展资金项目扶持单位应根据可行性论证报告和项目合同书的要求,落实自筹资金等实施条件,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同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使用发展资金,加强发展资金的管理和核算,并按照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以备检查。第十三条县(市、区)教育和体育部门要建立项目实施跟踪问效制度,定期、不定期地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进行现场检查,了解项目执行、资金使用、财务管理和项目实施效果等情况,确保发展资金专款专用。市体育局组织专家或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价,确保发展资金发挥最佳效益。第十四条县(市、区)教育和体育部门在每年年底前,应组织对发展资金扶持项目单位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将辖区内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书面报告市体育局。市体育局对各项目的自查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情况将作为今后安排发展资金扶持项目的依据。第十五条发展资金扶持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时,应报经市体育局同意。对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做出经费决算上报市体育局核批,剩余资金及时如数退回市体育局。第十六条发展资金扶持项目实施绩效考评制度。市体育局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发展资金扶持项目绩效目标、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考评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实施情况及完成程度、项目组织管理、项目的经济、社会效益、项目的可持续影响、项目资金实际落实情况、项目资金实际支出情况、项目单位财务管理状况、单位财务信息质量等。考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发展资金的重要依据。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七条发展资金应单独核算,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和预算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发展资金使用范围,不得挤占挪用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对外投资、偿还债务、工资福利和办公经费等支出,不得用于与申报项目无关的支出,未按规定使用完毕的发展资金依据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接受市、县两级体育部门和同级监察、审计等部门监督。第十八条发展资金到位后,项目单位应在6个月内依据发展资金扶持方向安排资金使用。因故超过1年未使用的,经市级审核后,由市体育局负责收回部分或全部发展资金。第十九条对违反财经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取消项目单位今后五年内享受发展资金扶持资格。(一)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发展资金的;(二)擅自变更补助项目内容的;(三)滞留、截留、挤占、挪用发展资金的;(四)不按规定上报发展资金使用情况的;(五)有偷、漏税行为被查处的。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滨州市体育局,有效期三年,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政策解读|部门解读《滨州市体育产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领导解读市体育局局长周波解读《滨州市体育产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专家解读聚力服企提质赋能——滨州市体育局高级会计师张晓燕解读《滨州市体育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图文解读一图读懂《滨州市体育产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简明问答《滨州市体育产业发展资金实施细则》简明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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