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滨州市委组织部 滨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滨州市教育局 滨州市科学技术局 滨州市财政局 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滨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滨州市医疗保障局 滨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滨州市投资促进中心 国家税务总局滨州市税务局 滨州市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 司滨州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印发《滨州市推动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清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3年05月31日
政策文号:滨发改财金〔2023〕125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各市属开发区党工委组织部,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教体局、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资监管机构、医疗保障局、金融服务中心、商务局(投促中心),各市属开发区经贸发展局、投资促进局、教育管理部门、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分局、社会事业发展局、医疗保障工作部门、金融工作部门,国家税务总局滨州市各县市区税务局,各市属国有企业:《滨州市推动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清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滨州市委组织部滨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滨州市教育局滨州市科学技术局滨州市财政局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滨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滨州市医疗保障局滨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滨州市投资促进中心国家税务总局滨州市税务局滨州市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滨州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2023年5月25日(此件公开发布)滨州市推动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清单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健全资本市场功能、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的部署要求,根据《山东省推动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鲁发改财金〔2022〕880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我市创业投资生态环境,加快推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政策措施。一、股权投资奖励。对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新设的创投基金,在其履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手续后,投资我市非上市企业期限满2年、投资金额5000万元(含)以上的,按不超过投资金额的1%,分5年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500万元。补助资金各按50%的比例分配给基金管理机构与其管理的基金。[市发展改革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落实]二、落户发展奖励。对知名风投创投机构实施“靶向招商”,吸引全国知名创投机构总部或者分支机构在我市落户或与本地创投机构合作设立分支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总部申请认定省级基金型总部企业(机构),享受《山东省支持内资总部经济发展奖励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相关奖励政策。(市发展改革委、市投资促进中心、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落实)三、加大天使投资的支持力度。市级引导基金出资比例由原来最高可出资30%提高至40%,省、市、县(市、区)三级政府共同出资比例由最高可出资50%放宽至60%。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投资于市内种子期、初创期的科技型、创新型项目,引导基金在收回实缴出资后,市级引导基金可将全部收益让渡给基金管理机构和其他出资人。(市财政局、市财金集团按职责分工落实)四、鼓励国有企业参与创业投资。鼓励市内国有企业以市场化的方式设立或参股创投基金,加强与国内头部机构合作,吸引国内头部机构“走进来”,培育优质本土创投机构“走出去”。探索适合创投行业特点的国资管理和考核办法,对于100%投资于种子基金、创投基金等偏早期的基金以及按比例投资早期基金的综合型基金,允许设置不同的容错率和考核期限等。对于符合规定条件、标准和程序,但投资项目未达到预期发展效果,相关负责人在勤勉尽职、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决策责任。建立基于业绩表现的激励机制,给予核心团队超额收益分享。(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落实)五、创业投资人才奖励。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机构高层次人才,可享受相关人才引进政策,在人才公寓、医疗保障、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等方面予以优先保障。对创投机构中符合条件的人才颁发“渤海英才服务卡”。(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落实)六、办公场地支持。鼓励创投机构集聚发展,依托滨州市产融综合服务中心,吸引各类风投创投机构入驻办公,对符合条件的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创投机构,给予房租减免的优惠政策。(市融资担保集团牵头落实)七、支持创投集聚发展。落实《山东省创业投资示范载体培育认定办法(试行)》,支持打造省级创业投资集聚区、创业投资综合服务基地、创业投资领军企业、优秀创业投资团队。(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落实)八、畅通市场化退出渠道。用足用好私募股权基金向投资者实物分配股票试点政策,鼓励支持国内优秀投资机构在滨州设立股权转受让基金(S基金),由S基金受让到期基金的份额或无法退出项目的股权。落实上市公司创投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反向挂钩”机制,取消受让方锁定期限制和投资期限在五年以上的创投基金减持限制,进一步鼓励、引导长期资金参与创业投资,促进投资-退出-再退出循环。(市发展改革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落实)九、落实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按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市发展改革委、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落实)本政策所称创投机构,是指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或备案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创业投资企业(基金)。本政策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税务局等部门负责解释。本政策与市内其他同类政策不重复享受,涉及奖补条款具体实施以配套申报操作指引为准。本政策在实施过程中,若有与国家和省相关规定不一致的地方,以国家和省相关规定为准。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结合辖区实际,可制定本辖区创业投资发展政策。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政策解读|部门解读《滨州市推动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清单》解读|图文解读一图读懂《滨州市推动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清单》|简明问答简明问答《滨州市推动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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