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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城乡水务局 滨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滨州市教育局等关于开展第二批节水标杆单位遴选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城乡水务局 发布时间:2023年05月1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城乡水务局、发展改革局、教育和体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机关政务保障中心:近日,山东省水利厅等8部门印发《关于开展第二批山东省节水标杆单位遴选工作的通知》(鲁水节函字〔2023〕8号)(附件),将在全省重点用水领域开展第二批“山东省节水标杆单位”遴选工作。为做好省级节水标杆单位推荐工作,经研究,决定2023年开展第二批“滨州市节水标杆单位”遴选工作,并择优推荐符合条件的用水单位参加“山东省节水标杆单位”评选。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遴选范围和数量(一)灌区节水标杆2个。结合节水型灌区、现代化灌区、灌区水效领跑者等创建工作,优先推荐国家和省级公布的节水型灌区。(二)企业节水标杆8个。正式公布的市级以上节水型企业,优先推荐省级以上节水型企业。规范填写企业行业类别及主要产品名称,结合《山东省重点工业产品用水定额第1~24部分》(DB37/T1639)中的行业类别和申报的主要产品进行分类遴选。(三)园区节水标杆2个。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的省级及以上开发区等工业集聚区、国家和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优先推荐已实施循环化改造的园区、国家和省级生态工业园区、绿色工业园区。主要包括现代农业产业园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园区类别。(四)公共机构节水标杆8个。正式公布的市级以上节水型公共机构。按照机关单位、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医院等进行分类遴选。已入选《关于公布2021年滨州市节水标杆单位评价结果的通知》(滨水发〔2021〕199号)和《山东省水利厅等12部门关于公布2021年度山东省节水标杆单位名单的通知》(鲁水节函字〔2021〕17号)的单位,不再参与相应级别节水标杆单位遴选。二、基本条件申报单位应当满足以下全部基本条件:1.滨州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具有专门管理机构的园区、灌区;2.遵守国家、行业、地方的相关节水政策和标准;3.有取用水资源的合法手续,近三年无取用水违法行为记录;4.灌区近三年内用水总量不超过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用水计划指标;园区内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全部实行计划用水管理;企业、公共机构近三年内无超计划、超定额用水现象;5.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和涉水违法行为,以及其他社会影响不良的事件;6.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经营异常名录等;7.生产工艺和设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未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列入禁止、淘汰目录的用水设备或器具;8.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实施节水“三同时”、“四到位”制度。三、评价标准节水标杆单位应当满足相应评价标准(见附件),灌区参照《灌区节水评价规范》(DB37/T4423)进行评价。各申报单位对照评价标准逐项打分,累计求和。除特别指出之外,评价标准一律采用上一年度的资料和数据进行评价计算。四、遴选程序市级节水标杆单位遴选工作由市城乡水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机关政务保障中心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联合组织开展。(一)自评申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符合基本条件的申报单位对照评价标准进行自评并逐项打分,累计求和得分90分及以上的,向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推荐,并报送电子和纸质版(一式五份)自评报告(含打分表)和相关证明资料,其中相关证明材料指各项指标得分对应的支撑材料。(二)初审推荐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初审,于6月15日前将电子和纸质版(一式四份)县级《节水标杆单位推荐汇总表》、初审意见、《节水标杆单位推荐表》、单位自评报告及相关证明资料报送到市城乡水务局。节水标杆申请单位需由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农业产业园需征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意见;工业园区需征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等管理部门意见;企业需征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城乡水务主管部门意见;公共机构需征求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等部门意见,具体由各县(市、区)根据申报单位类型和节水载体建设管理情况确定。申请灌区节水标杆的,执行节水型灌区申报程序,市城乡水务局从达到《灌区节水评价规范》(DB37/T4423)的灌区中择优确定灌区节水标杆单位名单,不再另行组织申报。(三)复审评价市城乡水务局对各县(市、区)推荐申报材料进行筛查,根据申报材料确定初选名单,同时根据申报单位数量合理调整各类别节水标杆数量。6月20日前,市城乡水务局联合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按照不高于拟公布节水标杆数量1.5倍的比例,择优选取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综合专家审核和现场核查情况进行评分。市城乡水务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各类型申报单位得分顺序,确定第二批节水标杆单位名单。(四)公布命名6月底前,市城乡水务局在官方网站对遴选出的节水标杆单位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单位,由市城乡水务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命名为“滨州市节水标杆单位”,向社会公布并推荐参加“山东省节水标杆单位”评选。五、其他要求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协作,广泛发动,认真组织做好申报工作,充分调动用水效率高、管理水平高的用水单位申报积极性,各县(市、区)至少推荐1个园区、2个企业、2个公共机构参加遴选。同时,要严格把握节水标杆单位遴选条件和评价标准,确保推荐单位信息真实、数据准确、资料完整、事迹过硬。联系人:王龙,联系电话:0543-2219913电子信箱:bzswjyys@bz.shandong.cn附件:关于开展第二批山东省节水标杆单位遴选工作的通知滨州市城乡水务局滨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滨州市教育局滨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滨州市农业农村局滨州市商务局滨州市机关政务保障中心2023年5月18日(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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