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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城乡水务局 滨州黄河河务局关于印发《滨州市引黄调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城乡水务局 发布时间:2023年05月1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黄河水资源统一调度,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促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黄河水量调度条例》《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滨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引黄调水有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引黄调水依据上级黄河河务部门批准下达的调度年滨州市黄河干流可供水量分配计划、黄河河道外生态补水计划和年度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进行水量分配调度。第四条引黄调水年度为当年7月1日至翌年6月30日。第五条引黄调水工作遵循总量控制、计划管理、统一调度、分级负责的原则,坚持节水优先、统筹兼顾、集约使用、精打细算。引黄总量控制情况纳入市对县(市、区)高质量发展综合考核。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用水需求、节水标准和产业政策,制定本行政区域农业、工业、生活及河道外生态等用水量控制指标。第七条滨州市城乡水务局、滨州黄河河务局负责全市引黄调水管理的组织、协调、监督工作,建立联合会商制度,对引黄调水管理相关工作开展会商。第八条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内引黄调水管理各项工作,统筹各类用水户用水需求,做好用水计划申报与执行、水费缴纳、调水秩序维护和引黄用途监管等工作。第九条灌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技术支撑,严格按照下达的用水计划调配水量,做好工程设施运行维护、水量核算、水费计收等供水服务工作。第三章计划申报第十条引黄调水计划申报实行调度年、月和旬用水计划制度。用水计划分解到各引黄口门,并按照农业水、非农业水(工业、生活、生态用水)进行分类。第十一条每年6月20日前,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编制完成下一调度年用水计划,报滨州市城乡水务局。滨州市城乡水务局、滨州黄河河务局依据山东黄河河务局下达的调度年滨州市黄河干流可供水量分配计划,结合各县(市、区)上报的调度年用水计划,下达滨州市各引黄口门和各县(市、区)调度年水量分配计划。计划下达前的月度用水按照实际引水量统计。第十二条每月15日前,经跨县灌区引水的县区,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当地相关单位根据批准的调度年水量分配计划编制下月用水计划,报相应市级灌区管理机构审核确认。每月19日前,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将灌区管理机构签章确认的下月用水计划表,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滨州市城乡水务局;引黄口门所在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将下月用水计划同时抄送相应县级黄河河务部门备案;市级灌区管理机构将辖区内的下月用水计划汇总并抄送相应县级黄河河务部门备案。每月21日前,滨州市城乡水务局、滨州黄河河务局对全市下月用水计划进行会商确定后报山东黄河河务局。滨州市城乡水务局、滨州黄河河务局根据山东黄河河务局下达滨州市的月度水量分配控制指标,下达各引黄口门、各县(市、区)月度水量控制指标。第十三条每年2月至5月,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月计划报送流程和要求,分别于当月15日、25日和次月5日前将下月的上、中、下旬用水计划报市级灌区管理机构,于当月19日、29日和次月9日前将上、中、下旬用水计划表报滨州市城乡水务局和相应县级黄河河务部门。第十四条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全面掌握本辖区用水需求和引调水工程运行情况,结合黄河水情、引黄口门引水能力等,科学、精准编制用水计划。市级灌区管理机构应当主动与引黄口门所在县级黄河河务部门沟通,做好综合信息研判,指导县(市、区)合理制定用水计划。第四章计划调整第十五条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已下达的调度年、月和旬用水计划。第十六条县级行政区域内对应同一县级黄河河务部门管理的引黄口门之间确需调整水量调度计划的,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商灌区管理机构提出调整方案,致函县级黄河河务部门同意后实施。县级行政区域内对应不同县级黄河河务部门管理的引黄口门之间确需调整水量调度计划的,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商灌区管理机构提出调整方案,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灌区管理机构致函相应县级黄河河务部门一致同意后实施。第十七条计划调整实施后5日内,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黄河河务部门应当将计划调整相关材料报滨州市城乡水务局和滨州黄河河务局备案。第十八条每年5月中旬,滨州市城乡水务局、滨州黄河河务局根据引黄口门调度年内水量计划执行情况,对调度年引黄口门水量调度计划提出调整方案,报经山东黄河河务局同意后实施。第五章组织实施第十九条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准的月度用水计划,提前5个工作日向灌区管理机构提报用水申请。第二十条灌区管理机构汇总本辖区农业用水、非农业用水需求,分别明确取水用途、用水区域、用水水量、引水流量和取水时段等情况,每周一、四向引黄口门所在的县级黄河河务部门提交用水申请,同时报滨州市城乡水务局。第二十一条滨州黄河河务局负责汇总全市用水申请,拟定各引黄口门用水申请建议,商滨州市城乡水务局后报山东黄河河务局。用水申请批准后,依据山东黄河河务局批准的引水流量、用水量、用水性质及用水时间,灌区管理机构要及时与黄河河务部门签订供水协议。第二十二条调水结束后,市级灌区管理机构向相关用水单位发放水量水费通知单,并报滨州市城乡水务局备案。每月10日前,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将上月引黄供水台账报滨州市城乡水务局备案。第二十三条县(市、区)调度年引黄水量达到引黄控制指标70%时,滨州市城乡水务局发布预警,督促做好年度引黄计划管理。市级灌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相关县区调度年用水计划或月用水计划执行情况,及时进行指标剩余提醒,优化调整供水方案。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维护本区域内引黄调水秩序,组织打击违规取用水行为。违规取水量计入本行政区域年度引黄水量。第二十五条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巡查督查机制,对辖区内引黄调水工作进行巡查监督,做好引黄用途管控,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第二十六条滨州市城乡水务局会同滨州黄河河务局对引黄调水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有下列情形的进行约谈或通报(含向下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水务行业内通报、向下一级地方人民政府通报等)。(一)不按要求申报或调整用水计划,影响用水计划管理的;(二)没有用水计划擅自引水或未经批准超计划用水的;(三)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取水用途、取水地点、取水方式的;(四)不执行用水计划和调度指令,对分水供水造成严重影响的;(五)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置并影响供水安全的;(六)欠缴水费数额较大的;(七)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不配合监督检查的。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市级灌区管理机构指滨州市水利资源开发建设中心和滨州市引黄灌溉服务中心。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第二十九条《滨州市引黄调水管理办法(试行)》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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