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科学技术局 滨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滨州市税务局关于组织落实2023年度滨州市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科学技术局
发布时间:2023年05月11日
政策文号:滨科字〔2023〕28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局、税务局,各市属开发区科技、财政主管部门:为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激发企业创新活力,根据《滨州市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滨科字〔2023〕22号)有关规定,现组织开展2023年度滨州市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申报落实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补助对象和标准(一)补助对象参照省科技厅《关于下达2022年度山东省技术创新引导计划(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的通知》(鲁科字〔2022〕137号)的补助范围,对符合市级财政补助条件的企业2021年研发投入进行补助。(二)补助标准1.2021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企业,按其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2021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按其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结合本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确定统一补助比例,补助比例最高不超过1%。2.集成电路领域企业,按其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的2%给予补助。3.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100万元,不足5000元的不予补助。二、工作流程(一)审核推荐。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依照《滨州市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滨科字〔2023〕22号)第四条补助条件,对2022年获批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的企业进行审核,征求相关部门“绿色门槛”制度、诚信守法经营等情况的审查意见,确定补助对象,汇总后联合推荐报送市科技局。(二)复核公示。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对申报企业相关情况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在市科技局网站向社会公示。(三)补助下达。经公示无异议后,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下达市级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计划,落实企业补助资金。三、有关要求(一)增强服务意识。此次政策落实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责任意识、服务意识,指定专人负责,认真审核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补助政策。(二)严格审核把关。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审核职责,严格审核把关,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确保推荐企业不存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无“绿色门槛”制度不予支持或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三)明确工作时限。为加快政策落实,请各县区将推荐函、推荐汇总表(一式三份)和“绿色门槛”制度审核意见等纸质材料于5月19日前报市科技局高新科,电子版通过政务内网发送。联系人:张安社,联系电话:3187022。附件:2023年滨州市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推荐汇总表滨州市科学技术局滨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滨州市税务局2023年5月11日(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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