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企业优惠政策

滨州市财政局关于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3年04月28日 政策文号:滨财采〔2023〕12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财政局、各市属开发区财政分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请遵照执行。一、严格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各县市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规范设置供应商资格条件,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合同融资、电子标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等方式,为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提供便利。要严格按规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有效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二、加大中小企业支持力度(一)确保政府采购中小企业合同份额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各级预算单位超过200万元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和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5%以上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通过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其中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和标包应在采购意向中明确,确保政府采购授予中小企业合同份额达到60%以上。(二)顶格落实中小企业评审优惠幅度对未预留份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采购包,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20%扣除优惠。货物服务采购项目中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6%扣除优惠。对未预留份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采购包,工程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5%扣除优惠;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5%作为其价格分。工程项目中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扣除优惠;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对采购人因特殊原因不能采用上述最大优惠政策的,采购人在采购文件发布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书面说明,经同意后可以采用其他优惠幅度,但不得低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和《关于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鲁财采[2022]12号)最低优惠幅度。本通知自2023年5月1日起实施,各当事人应做好政策落实,严格执行。滨州市财政局202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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