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滨州市交通运输局 滨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滨州市税务局关于延长滨发改价格〔2021〕75号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3年04月23日
政策文号:滨发改价格〔2023〕91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滨城区发展改革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开发区、高新区经发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相关客运出租汽车运营公司: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城区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和发展,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研究,确定继续执行客运出租汽车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机制,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继续执行燃料附加费和价格联动机制滨州城区客运出租汽车在计价器之外,每乘次继续执行加收1.00元燃料附加费。继续执行滨州城区客运出租汽车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机制。按照3.93元/立方米(含税)车用天然气市场销售价格作为价格联动首次启动点,当价格超过4.72元/立方米,持续时间稳定60天时,将该价格和时间作为下次价格联动启动点,同时严格按照成本监审结论,适时提高城区客运出租汽车燃料附加费每乘次0.50元;当车用天然气市场销售价格跌至3.38元/立方米,且持续时间稳定60天时,将适时取消客运出租汽车在计价器之外每乘次加收的1.00元燃料附加费。二、相关要求滨州城区相关客运出租汽车运营公司要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一是要认真做好价格联动机制及实行燃料附加费有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在车内醒目位置张贴价格公示牌,并提供相应的发票,如存在隐藏、遮挡、不公示或不出具燃料附加费发票等行为时,乘客可拒绝交费;二是组织客运出租汽车计费表具检查和校验,严禁计费表具计费过高、计时过快、里程不准等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发生,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严禁价外加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级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和税务部门,要形成合力,各司其职,加强对客运出租汽车的监管,对违反政策行为依法严肃查处。本通知自2021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4月30日。期间如遇价格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滨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滨州市交通运输局滨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滨州市税务局2021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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