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生态环境局转发《关于做好国土空间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年04月10日 政策文号:滨环办字〔2023〕22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政府、各市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近期,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国土空间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鲁环发〔2023〕9号,以下简称通知),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山东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有关要求抓好贯彻落实,并提出如下要求。一、提高站位,高度重视各县区、各市属开发区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开展国土空间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重要意义,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过程中依法编写环境影响说明,将环境影响说明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并在报送审批前征求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意见。未编写环境影响说明,或者未按照规定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意见的,不得报批。二、规范编制,做好衔接国土空间规划环境影响说明应当包括规划实施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等,具体技术要求可参考生态环境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国土空间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3〕34号)《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要点(试行)》。三、沟通协调,部门协作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和各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沟通和协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建立畅通的部门协作机制,做好数据共享,加强队伍建设和培训交流,共同推动国土空间格局持续优化和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滨州市生态环境局滨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3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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