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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医疗保障局转发山东省医疗保障局等三部门鲁医保发〔2023〕24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济宁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3年04月01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济宁高新区人力资源部、太白湖新区社会保障事业服务中心、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市医疗保障综合执法支队、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现将《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医保发(2023)24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新冠病毒感染诊疗方案内未纳入医保目录的新冠治疗药品,被列入《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完善新冠治疗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实施分类管理的通知》(医保办发〔2023〕8号)中“疗程治疗费用与医保目录内同类药品差异较小”(A类)类别的,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参照乙类药品管理,个人先行自付比例20%。原先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药品停止执行。各相关部门要主动履职,密切配合,加强对医疗机构的培训指导,共同做好政策调整的宣传解读,确保相关工作顺利开展。本通知事项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以患者入院或就诊时间计算,《关于转发<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医保发〔2023〕1号文件优化我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济医保字(2023)1号)同步停止执行。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附件:《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医保发〔2023〕24号)济宁市医疗保障局济宁市财政局济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3年4月1日(此件主动公开)Word版:济医保字〔2023〕14号---转发山东省医疗保障局等三部门鲁医保发〔2023〕24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docxPDF版:济医保字〔2023〕14号---转发山东省医疗保障局等三部门鲁医保发〔2023〕24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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