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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3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区分。(市生态环境局牵头)2.分批分类整治。各县(市、区)坚持“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原则,以治污截污为重点,稳妥推进整治工作,实现排污口数量压减、布局优化、设置规范。排污口整治应结合城市排水“两个清零、一个提标”、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及流域(海域)环境综合治理等工作统筹开展。建立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通过依法取缔、清理合并和规范整治,形成需保留的排污口清单(具体整治要求详见附件2)。(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乡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加强排污口监督管理1.合理规划布局。入河排污口设置应满足水功能区划要求;污水应就近入河,减少长距离输送,充分利用排污口出水为河道补源;在感潮河段设置排污口的,应同时考虑对河流和近岸海域水质的影响。入海排污口设置应符合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严格限制工业企业、城镇污水处理厂设置入海排污口。(市生态环境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2.规范审批备案。工矿企业、工业和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设置依法依规实行审核制。除生态环境部相关流域(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批的入河排污口外,其他按规定权限由审批部门依法依规审批。对国家和省级审批权限外的其他入河排污口新建、改建、扩建由属地县级审批部门审批,及时为符合条件的排污单位补办入河排污口手续,并将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纳入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依法依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应征求有管理权限的城乡水务部门意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管道、排水等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依法依规将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报行政审批部门,履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入海排污口的设置实施备案制,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依规对新建、改建、扩建入海排污口实施备案管理。(市生态环境局、市城乡水务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3.加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城乡水务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作,有监督管理权限的部门依法加强日常监督管理。要充分发挥河湖长制、水污染防治联防联控机制以及地方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机制作用,统筹推进相关工作。要建立健全排污口现场检查机制,各县(市、区)制定年度计划,定期开展自查。市级部门通过联合检查、交叉互查、双随机等方式开展现场核查。(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城乡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4.强化环境监测。生态环境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等措施,依法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开展监测。对工业园区等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排污口的,应在排水汇入排污通道(管线)前安装必要的监测计量设施,便于分清责任。开展小清河流域排污口监测监控试点,探索推动在入河湖排污口处加装水质、流量监测和视频监控设施。(市生态环境局牵头)5.严格环境执法。加强排污口日常监督执法,充分发挥生态环境联勤联动执法机制作用,严厉打击偷排直排、超标排污、私设排污口等违法行为。建立排污口超标溯源联动机制,发现排污口超标的,开展溯源分析,锁定超标污染源,填补排污单位到排污口之间的监管空白区。(市生态环境局牵头)6.建设信息平台。充分利用全国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信息化平台,打造“身份证式”排污口管理模式,实行排污口二维码信息化管理,实现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等信息的动态管理。生态环境、城乡水务部门要加强信息资源共享,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市生态环境局、市城乡水务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三、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切实做好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建立排污口排查与整治工作协调保障领导小组,明确联络人和各河流责任段“段长”名单,4月底前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每月25日前报送排查整治工作进展。(市生态环境局、市城乡水务局负责)(二)落实资金保障。各县(市、区)应将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可结合实际,拓宽资金筹措渠道,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入,并充分利用中央或省级生态环境领域相关资金支持排污口整治工作。(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三)严格责任追究。建立激励问责机制,将排污口整治和监督管理情况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重要内容。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县(市、区),视情采取约谈、通报、预警、限批等手段,督促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主体责任;对排查河段不到位,未能达到“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的河段“段长”,适时通报。(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四)强化公众监督。开设排污口整治及管理工作专栏,展示工作成果,接受社会监督。充分利用“随手拍”、有奖举报等群众监督机制,发挥环保公益组织作用,构建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水生态环境保护大格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附件:1.主要河流及支流(水体)2.排污口分类整治、销号方案3.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整治工作台账附件1.主要河流及支流(水体)附件2.排污口分类整治、销号方案附件3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整治工作台账政策解读|领导解读领导解读|《滨州市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文稿解读《滨州市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方案》政策解读|图文解读一图读懂《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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