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企业优惠政策

山东滨州产业园区

山东滨州招商引资

招商政策

投资流程

土地招拍挂

厂房价格

注册公司

优惠政策

山东滨州投资流程

外商投资
买地自建
厂房租赁
写字楼租赁
公司注册
优惠政策

滨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滨州市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2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主动适应粮食收储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大粮食市场化收购信贷支持力度,增强粮食企业融资和风险化解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发展粮食产业经济的意见》(国办发〔2017〕7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发展粮食产业经济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8〕2号)、省粮食储备局、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印发的《山东省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鲁粮发〔2021〕8号)、市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一批)的通知》(滨政发〔202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以下简称“信用保证基金”),是指在全市范围内由政府适当出资,引导符合条件的粮食购销企业共同出资设立,缴存于贷款合作银行账户,专门用于为粮食购销企业提供融资增信,防范粮食市场化收购贷款风险的基金。第三条信用保证基金实行“四个坚持”的管理原则。(一)坚持政府引导。建立“政府引导、银企协作、合规有效、市场化运作”的管理机制,强化政府统领职能,推进多方筹集资金,完善共同管理模式。(二)坚持企业自愿。企业自主决定参与信用保证基金,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和贷款银行进行资格认定。(三)坚持互利共赢。要有益于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有益于引导信贷资金入市收购,有益于粮食经营企业融资增信和银行防控贷款风险。(四)坚持风险共担。促进信用保证基金市场化收购中的各方主体共同应对、承担、化解资金风险。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成立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农发行参加的滨州市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基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调整、补充基金额度,监督检查基金管理使用,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基金运行情况等。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委托山东黄河三角洲创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代章),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第五条明确职责分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牵头组织、综合协调;市财政局负责筹集财政出资、监督基金使用;市农发行负责制定企业贷款基本条件,及时审批、投放贷款,配合基金管理人追缴基金代偿资金,在粮食收购期间定期向市级基金管理小组通报贷款审批、投放和收回等情况。基金管理人全面负责基金运行管理工作,包括基金资金归集管理,审批基金退出、代偿申请,定期报告基金运行情况等。第三章基金筹集第六条基金规模。信用保证基金总规模暂定1亿元,其中:市级财政出资占20%,参与企业出资占80%,并以此为限承担代偿责任。第七条资金来源。市级财政安排预算资金出资;参与企业用自有资金出资,严禁使用贷款资金、借入资金、职工及社会集资、预收货款等非权益性资金出资。第八条基金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在市农发行开设专用账户,并严格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仅限于提供信用保证业务的担保及代偿。第九条参与企业。范围为符合农发行贷款基本条件的粮食购销贸易企业和加工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在企业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由市农发行商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共同认定资格,报基金管理小组和基金管理人备案。第十条基金份额。基金缴存起点额度为100万元,原则上各参与企业认缴总额度不超过8000万元。基金份数按企业缴存金额计算(即1元=1份)。基金产生的利息包括:企业缴存资金产生的利息和政府出资产生的利息。存款产生的利息不增加基金份数,利息增值收益按基金份数分享,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清算。政府出资产生的利息用于增加基金资本金,部分利息可用于必要的基金管理性支出,如:基金管理人管理费、律师费、调研费和追缴费等(除基金管理费外,其他费用按实际发生列支)。基金单位净值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第十一条基金归集管理。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在市农发行开设基金专户,归集信用保证基金。市政府出资和企业出资缴存至上述基金专户,基金管理人要在基金户下设立财政及参与企业的明细台账管理,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坐支信用保证基金。存款执行存款优惠利率。企业缴存的信用保证基金归集,由市粮食与物资储备局协助企业按时归集,统一划入信用保证基金专户,原则上存续期3年。第四章资格认定第十三条增信额度。市农发行按企业信用保证基金到位金额的10-15倍发放粮食市场化收购增信贷款。企业取得的粮食市场化收购增信贷款为信用贷款,原则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执行,鼓励市农发行按有关规定下浮利率,可在基准利率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比例不得高于10%。第十四条企业申请。申请参加信用保证基金的粮食企业,填报《企业加入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申请表》(附件2),向市农发行提交申请。第十五条资格审查。贷款银行受理企业申请后,及时收集企业相关材料,形成初步调查意见,报上级行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审查企业的贷款准入条件,需报省行批准的及时上报。对于符合贷款准入条件并同意受理的,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逐级给予受理银行书面答复,并确定认缴基金的最高限额。第十六条资格确认。贷款银行收到上级行(或省行)答复意见后,会同市基金办确定企业基金参与资格。第十七条签订协议。申请企业与市农发行银行、市基金办、基金管理人签订信用保证基金合作管理协议(附件1)。协议签订5个工作日内,报基金管理人备案。第十八条名单公布。基金管理人定期向基金办报告参与企业的备案情况,基金办将通过备案的企业名单,分批在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网站公布。第五章贷款管理第十九条市农发行贷款行按企业实际缴存单位额度的10-15倍审批发放贷款,具体贷款放大倍数,根据企业信用评级、盈利水平、风险承受能力和资金需求等情况综合研究确定。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不办理展期及借新还旧。第二十条参与企业利用信用保证基金增信取得的贷款(以下简称“增信贷款”),只能专项用于粮食的市场化收购。贷款银行应简化办贷手续,优化工作流程,及时审批发放贷款。贷款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备案。第二十一条市农发行和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要紧密合作和信息共享,加强企业收购增信贷款业务管理,确保企业做到库贷相符、购贷销还、资金安全。第二十二条市农发行要按照银行内部相关贷后管理制度和基金管理人要求对贷后资金实行封闭管理,后使用增信贷款。加强销货款管理,销货款(包括自有资金和增信贷款形成的销货款)必须回到企业在农发行开立的账户,对资金运行全过程实行封闭管理。第二十三条市农发行、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要认真履行贷后粮食、资金管理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账实、账账相符;贷款企业配备监控设施的,要实施远程监控;出现贷款资金损失,共同对涉事企业依法追索,并纳入不良信誉企业“黑名单”,并相应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第二十四条农发行在不增加企业融资成本的前提下,可采取对企业有效资产应抵尽抵,库存浮动抵押,应收账款质押、预期收益质押等方式合理控制贷款风险,确保信贷资金安全和基金良性运转。参与企业要严格自律,遵守信贷政策规定,理性诚信经营。第六章基金代偿、追缴、补充及损失认定第二十五条代偿原则。到期未收回的贷款,由信用保证基金适当进行过渡性代偿。代偿资金原则上由被代偿企业在代偿发生后一年内全额补充到位。第二十六条还贷通知。贷款到期前15个工作日内,市农发行应向贷款企业送达归还贷款书面通知,贷款到期前至少履行两次催款义务。企业确认到期日无法足额归还贷款的,市农发行和应书面通知市级基金管理小组和基金管理人。第二十七条资金追缴。企业贷款逾期超过15个工作日,除贷款企业事前申请贷款展期外,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协助贷款银行及时启动资金追缴程序,强制通过有资质的粮食交易市场竞价销售库存粮食或产成品。第二十八条启动代偿。贷款逾期30日后,市农发行会同贷款企业,提出对贷款未偿还部分通过信用保证基金进行代偿的申请,出具《代偿申请函》(附件3)并附有关佐证材料,报基金管理人审核,由贷款企业提出申请时应附还款计划,经市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后,符合代偿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过渡性代偿。第二十九条代偿顺序。先使用逾期企业自身缴存的资金,不足部分由信用保证基金公共部分代偿,代偿的金额不超过扣除企业自身缴存部分后未还贷款额度的70%。第三十条代偿追索。基金代偿后,由市农发行、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的经济、行政、法律手段继续对贷款企业进行债务追索,追索回的资金50%偿还银行贷款,50%偿还基金代偿资金。贷款企业足额偿还信用保证基金代偿资金,并按贷款银行加罚息标准承担代偿日至偿还日期间的利息费用,在补足基金份额后,可继续保留参与企业资格。第三十一条损失认定和核销。市农发行、基金管理人在采取必要措施后,超过一年仍未能追索回的部分(含相关费用),依据法院判决、清算组清算、债权人公告等方式确认损失并报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履行核销程序。基金发生净损失由实行风险共担的基金出资各方按基金份额同比例承担。第三十二条存在下列事项,不予代偿。(一)贷款银行由于自身原因导致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或抵(质)押无效,由此发生经济损失的;(二)贷款银行存在串通企业恶意欺骗由此发生经济损失的;(三)贷款银行实际放款额超过增信担保额度以外部分不予代偿;(四)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代偿项目。第七章基金退出、补充和奖惩机制第三十三条退出条件。信用保证基金应保持相对稳定,持续运作。企业认缴后,原则上不得退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退还已认缴的基金份额。(一)未通过资格审批,自行缴纳基金的,可申请全额退还;(二)通过资格审批,缴纳基金但未签订四方协议的,可申请全额退还;(三)通过资格审批、签订四方协议并缴纳基金后,未通过贷款审批,或通过审批后一个月内未贷款并提出退出申请的,可全额退还;(四)除上述情况外,在基金3年期满或贷款银行收回该品种所有参与企业全部贷款本息后,参与企业可根据基金单位净值按出资份额收回出资,或将出资继续保留在账户,参与下一粮食年度的基金运作。第三十四条退出申请。符合退出条件的,企业需向市基金管理小组提出书面申请(一式三份),说明原因、申请退还金额,并附联系人、联系电话及收款单位名称、开户行、银行账号等汇款信息,汇款信息必须与初始缴纳基金时信息保持一致。第三十五条审核批准。(一)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初审。采取小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或小组成员单位会签等程序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1.审核通过的,签署意见并加盖市级基金管理小组公章(或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贷款银行共同代章),报基金管理人复审。2.审核未通过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二)基金管理人复审。基金管理人接到经市级基金管理小组初审通过的退出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1.复审通过的,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退还企业,并书面通知市级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督促企业在收到退款后,及时开具并邮寄收款收据。符合退款条件的前3种情形的,只退本金,不计利息;属于第4种情形的,按照基金单位净值*基金份额计算。2.复审未通过的,应书面通知市级基金管理小组并说明理由,由其书面告知申请人。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退出申请受理、复审及退款情况定期报市基金办备案。第三十六条奖惩机制。(一)对当年未使用信用保证基金代为偿还贷款的企业,在以后约定期限内再申请贷款时适当提高放大倍数;(二)对拒不执行还款计划,恶意逃避银行债务的参与企业,提交相关部门将企业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列入违法经营的“黑名单”,属于国有企业的,建议其主管部门依党纪政纪严肃追究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三)对积极配合充实基金额度、基金额度增长比例较高的参与企业,贷款银行在支持其仓储设施、批发市场建设、从事多品种经营、放大担保额度等方面,在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监管要求的前提下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四)当代偿资金额度达到基金规模20%时,市基金管理小组应认真分析研判,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建立健全机制,切实加强风险防控。第八章财务管理第三十七条基金核算。基金管理人对信用保证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单独核算。基金收支及其业务应与基金管理人日常业务分开,不得挤占、挪用基金。基金业务形成的一切收益和损失属于信用保证基金。基金管理人不承担基金融资增信业务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及其导致的相关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基金管理费。基金管理费按年提取,年度管理费结合上年度绩效评价情况,在不超过基金实际到位规模的0.3%范围内,从基金收益中列支。第三十九条年度审计。基金运作和财务会计核算实行年度审计制度,由基金管理小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第九章附则第四十条基金存续期3年。为保持基金稳定运行,存续期内除本办法规定的基金终止或清算等情况外,市级财政和粮食企业实缴资金不得退出。基金存续期结束后,市基金办组织对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市基金办提出延长存续期等后续工作意见,报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审议、执行。如确定基金到期终止,应经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审议后,报市政府批准,并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清算,其中如有市基金管理领导小组认定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冲销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或直接调整损益,最终基金净值按各方出资比例返还缴存单位。第四十一条协议管理。信用保证基金的管理使用事项,由涉及各方以协议形式约定。第四十二条监督检查。市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市农发行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基金运行情况的审计、监督。第四十三条每个基金年度末,参与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市场化收购的粮食企业,将年终工作报告报送市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存档。第四十四条本实施意见由基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附件:1.信用保证基金合作协议(示范文本)2.企业加入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申请表3.代偿申请函附件1信用保证基金收购贷款合作管理协议(示范文本)甲方(政府或部门):主要负责人:地址:联系电话:乙方(基金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地址:联系电话:丙方(企业):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电话:丁方(贷款行):主要负责人:地址:联系电话:为支持国家粮食购销体制改革,推动区域经济发展,保护农民利益,解决市场化条件下粮食收购资金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合作管理协议:一、合作事项甲方、乙方、丙方、丁方统筹考虑当地粮食收购量、企业经营水平和政府财力等情况确定,由甲方、丙方共同出资成立信用保证基金,并指定甲方、乙方负责管理,专门为丙方向丁方申请贷款提供风险补偿。二、基金设立(一)信用保证基金由甲方、丙方共同出资,其中甲方出资万元(大写:万元整),丙方出资万元(大写:万元整)。(二)信用保证基金由乙方负责归集管理,乙方在丁方开设信用担保基金监管专项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账户户名:,账号:。该监管账户仅用于支付丙方贷款损失补偿及相关费用资金,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三)信用保证基金应保持相对稳定,持续运作。信用保证基金设立期间,动态最大承担贷款损失为基金实际出资额,即基金对外风险责任余额总量不超过实际出资额。(四)丁方到期未收回的贷款由信用保证基金偿还。信用保证基金偿还贷款是过渡性的代偿,甲方、乙方会同丁方依法采取措施向丙方追缴代偿资金。三、权利义务(一)甲方权利及义务甲方负责协调财政部门及时足额缴纳信用保证基金。(二)乙方权利及义务乙方负责对信用保证基金账户进行管理,确保账户资金专款专用。(三)丙方权利及义务1.丙方应使用自有资金缴纳信用保证基金,严禁使用贷款资金、借入资金、职工及社会集资、预收货款等非权益性资金缴纳信用保证基金。2.丙方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丁方信贷调查及贷后管理,将在丁方开设的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作为销售货款回笼账户,确保销售货款全额或按贷款比例归行。3.丙方在丁方收回信用保证基金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后,可根据原缴纳份额比例收回出资,或将出资继续保留在账户,参与下一粮食年度的基金运作。(四)丁方权利及义务丁方按实际缴存到位信用保证基金额度的10-15倍发放粮食收购贷款,具体放大倍数,由丁方根据丙方信用评级、盈利水平、风险承受能力和资金需求等情况综合研究确定。四、合作期限合作期限3年,合作期满后,如四方均未书面提出终止该协议,信用保证基金自动延续下一周期。(一)到期未收回的贷款由信用保证基金代偿,先使用丙方缴存的资金,再使用甲方财政配套的信用保证基金。(二)基金代偿后,甲、乙、丁三方要依法采取措施向丙方追缴代偿资金,代偿的资金额度由丙方在代偿发生后一年内全额补充到位。五、违约责任甲、乙、丙、丁四方应当共同遵守国家相关等法律、法规及章程。任何一方除遇不可抗力,不得擅自毁约,擅自毁约作违约论,违约方需向守约方赔偿损失。六、附则(一)建立联系机制,负责协商解决日常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甲方联系人:,联系电话:;乙方联系人:,联系电话:;丙方联系人:,联系电话:;丁方联系人:,联系电话:。(二)本协议执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各方均有权将该争议提交丁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在争议解决过程中,除有争议的条款外,其他条款继续履行。(三)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以下为签章部分,无协议正文内容-----------------------------------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或授权代理人:年月日年月日丙方(公章):丁方(公章):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或授权代理人:年月日年月日附件2企业加入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申请表附件3代偿申请函政策解读|部门解读《滨州市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政策解读|领导解读滨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长蔺兵川解读《滨州市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专家解读专家解读《滨州市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图文解读《滨州市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一图读懂|简明问答滨州市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简明问答相关报道滨州市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增加至1亿元
工业企业选址
  • 工业用地信息 工业用地信息 工业用地信息
  • 现成厂房租金 现成厂房租金 现成厂房租金
  • 仓库冻库租购 仓库冻库租购 仓库冻库租购
  • 招商引资政策 招商引资政策 招商引资政策
商务咨询服务
  • 注册公司选址 注册公司选址 注册公司选址
  • 产业政策匹配 产业政策匹配 产业政策匹配
  • 法律咨询服务 法律咨询服务 法律咨询服务
投资咨询热线
400-162-2002
  • 招商引资政策
  • 工业用地招商
  • 租购厂房仓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