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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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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11日 有效性:有效
为所在单位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提供法律意见;(二)参与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三)参与合作项目洽谈、对外招标、政府采购等事务,起草、修改、审核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合同、协议;(四)参与信访接待、矛盾调处、涉法涉诉案件化解、突发事件处置、政府信息公开、国家赔偿等工作;(五)参与行政处罚审核、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六)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开展普法宣传教育;(七)办理民事案件的诉讼和调解、仲裁等法律事务;(八)所在单位委托或者指派的其他法律事务;(九)其它应由公职律师承担的工作。第六条公职律师的任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三)具有公职人员身份;(四)从事法律事务等相关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五)品行良好;(六)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第七条申请领取公职律师证书,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公职律师申请表;(二)公职律师设立备案表;(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经省律师协会培训并考试合格的证明材料;(五)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六)公务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复印件(加盖公章);(七)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意见书,包括:申请人为本单位在编在岗公职人员、申请人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等相关工作二年以上、同意担任公职律师、无违法违纪行为;(八)申请人在单位的任职文件或担任单位法律顾问的文件、聘书等材料复印件(用以证明申请人为单位法律顾问或在单位从事法律事务等相关工作);(九)申请人近期二寸免冠蓝底正面彩色照片1张。第八条公职律师履行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法律顾问职责,受所在单位委托,代表所在单位从事律师法律事务,享有以下权利:(一)公职律师依法享有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发问、质证、辩论、辩护等权利;(二)有权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文件、资料和其他必须的工作职权、条件;(三)加入律师协会,享有会员权利;(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九条公职律师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有关律师管理的法律规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二)接受所在单位的管理、监督,根据委托或者指派办理法律事务,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单位以外的诉讼与非诉讼法律事务;(三)保守在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工作秘密;(四)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积极参加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组织的业务技能培训、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义务。第十条公职律师业务培训及日常管理制度(一)风险防控科为本单位承担法律事务工作职能的部门,是本单位公职律师管理部门,承担公职律师业务培训、年度考核、档案管理、奖惩、会费收缴等日常管理具体工作。根据需要统筹调配和使用本单位公职律师,制定并完善本单位公职律师管理制度以及法律事务指派、承办、反馈、督办等工作流程。(二)切实加强对公职律师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公职律师日常管理、业务培训、考评奖惩、准入退出等工作机制和管理办法。加强公职律师业务培训,不断提升公职律师队伍综合素质。重视发挥公职律师职能作用,按照有关规定,安排公职律师参与处理相关法律事务,支持公职律师的相关业务开展。(三)公职律师应当加入律师协会,享有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的监督和管理。(四)公职律师入职前培训费用、会费和公职律师工作开展相关业务经费,由单位列支财政经费保障。第十一条年度考核及档案管理(一)公职律师管理部门负责公职律师年度考核,提出考核意见后报本单位负责人审批。公职律师应当参加公职律师年度考核,重点考核其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责任、从事法律事务等相关工作数量和质量等方面的情况,由单位提出称职、基本称职或者不称职的考核等次意见。主要考核内容为:1.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2.办理业务的数量和质量;3.受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奖惩和在执业过程中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表扬、投诉的情况;4.遵守所在单位章程及管理制度,参加单位组织的学习培训、完成单位指派的各项工作等情况;5.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管理,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及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6.其他需要考核的内容。(二)公职律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公职律师档案。公职律师工作证复印件、年度考核、表彰奖励、处罚惩戒、参加培训、年度工作及其他需要保存的业务资料记入档案。第十二条公职律师代理本单位的诉讼、仲裁案件或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由本单位统一管理、统一委派,并在执业活动中出具公职律师工作证和授权委托书等相关函件、证明。第十三条公职律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本单位报请司法行政机关注销其公职律师工作证:(一)本人不愿意继续担任公职律师,经本单位同意后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注销;(二)本单位不同意其继续担任公职律师,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注销;(三)因辞职、调任、转任、退休或者辞退、开除等原因,不再具备担任公职律师条件的;(四)连续两次公职律师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五)以欺诈、隐瞒、伪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公职律师证书的;(六)其他不得继续担任公职律师的情形。第十四条公职律师的奖惩管理建立健全公职律师表彰奖励制度,对勤勉尽责、表现优异、贡献突出的公职律师给予表彰,在绩效考评、评先评优、人才推荐、干部选拔等方面予以激励。严格公职律师工作纪律,公职律师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行为的,依照相关规定移交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或者送律师协会给予相应的行业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其他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山东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3年3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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