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滨州市加快工业绿色制造体系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10日
政策文号:滨工信发〔2023〕3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工业绿色发展规划和《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循环经济“十四五”发展规划》《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加快绿色制造体系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滨州市加快工业绿色制造体系建设行动方案》,加快构建绿色制造体系,促进工业绿色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为引导企业向绿色发展转型升级,促进企业成为绿色制造的实施主体,推进我市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对具备用地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等特点的企业经评价授予“市级绿色工厂”称号。第三条市级绿色工厂每年评价一次。评价工作遵循企业自主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市级绿色工厂建设的评价和管理等工作。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绿色工厂的培育创建和申报推荐工作,并协助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绿色工厂进行指导和管理,共同支持企业创建绿色工厂,形成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五条申请市级绿色工厂评价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企业在市行政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设立,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二)企业具有较好的经济技术基础和经济效益,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三)企业高度重视绿色发展,设有绿色工厂管理机构,负责有关绿色发展的制度建设、培训教育、实施、考核及奖励工作,建立目标责任制。(四)企业制定了绿色工厂建设中长期规划、量化的年度目标和实施方案,并能确保对绿色工厂创建项目的资金和资源投入。(五)企业有较强的质量、职业健康、环保、安全生产和节能管理水平。通过GB/T19001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GB/T45001要求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GB/T24001要求的环境管理体系、GB/T23331要求的能源管理体系等第三方认证。(六)企业符合产品设计生态化、用地集约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等条件的要求,相关绩效指标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已颁布能耗限额标准的企业能耗水平原则上应达到或优于相应国家能源消耗限额标准先进值。(七)企业近三年(含成立不足三年)无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八)不存在“在各级各部门相关督查工作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完成整改、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等情况。(九)企业不在《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不予支持范围内。第三章评价程序第六条绿色工厂评价由企业自愿向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纳入辖区培育计划,企业按照绿色工厂的相关标准要求完善自身条件。第七条在符合市级绿色工厂评价基本条件、满足《绿色工厂评价通则》(GB/T36132)及《绿色工厂自评价报告》(附件)中基本要求前提下(行业绿色工厂评价标准发布实施后,还应符合其基本要求),企业按照绿色工厂相关标准要求开展自评价,编制绿色工厂自评价报告或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协助进行评价,可以申报市级绿色工厂,报辖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第八条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自评价报告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推荐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申报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审查通过的,组织行业专家对自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必要时,增加现场评审以确定工厂条件的符合性,经评审后,符合市级绿色工厂基本条件的,按照年度评价目标和综合得分确定绿色工厂初步名单,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后予以公示,公示7日无异议后,授予“市级绿色工厂”称号。第九条申报省级绿色工厂,原则上应在被评为市级绿色工厂内遴选上报。申报省级绿色工厂应按照省通知要求报送相关材料。第十条申报企业应对评价结果和材料真实性负责,在评价报告中需对照评价要求逐项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市级绿色工厂实施动态管理,并按照“每三年一复审”的原则,对绿色工厂的绿色发展现状进行现场复核。接受复审的市级绿色工厂须对近三年来绿色工厂建设管理和实际运行情况进行总结,并形成复审材料报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初审,再报市工信局审核。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市级绿色工厂资格:(一)未按规定参加复审的;(二)复审结果不合格的;(三)企业被依法终止的;(四)企业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五)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市级绿色工厂的;(六)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境、质量等事故,被列入失信企业黑名单的;(七)在日常监督管理或节能监察过程中,发现不能继续保持市级绿色工厂一般要求的。第十三条被撤销“市级绿色工厂”称号的企业,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绿色工厂。第十四条市级绿色工厂所在企业发生更名,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申请名称变更。若发生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提报申请,在下个评审期内经复审合格后重新授予“市级绿色工厂”称号。第十五条评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欺瞒现象等情况的,取消申报企业的申报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政策解读|部门解读《滨州市加快工业绿色制造体系建设行动方案》解读|简明问答《滨州市加快工业绿色制造体系建设行动方案》简明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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