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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医疗保障局 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医保局 发布时间:2023年02月27日 政策文号:滨医保发〔2023〕4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市属开发区相关工作机构,各定点医药机构:为贯彻落实省医保局、人社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鲁医保发(2023)1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以下简称《国家药品目录(2022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执行新版国家药品目录(一)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统一执行《国家药品目录(2022年)》,凡例、药品通用名、药品分类、剂型和限定支付范围等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二)全市要严格执行《国家药品目录(2022年)》,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品种、备注和甲乙分类等内容。要及时调整信息系统,更新完善数据库,做好目录内药品对应工作,将本次调整中新增的药品,按规定纳入基金支付范围。被调出的药品要同步调出基金支付范围,并及时在智能监管子系统中进行维护,加强基金监管。(三)《国家药品目录(2022年)》中的汉防己甲素片等30种支付标准试点药品,继续按照《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的支付规定执行。二、进一步规范支付管理(一)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以下简称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执行全国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对于竞价药品,实际市场价格超出支付标准的,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承担;实际市场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按照实际价格由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分担。谈判药品或竞价药品被纳入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或政府定价的,由省医保局按照相关规定调整药品医保支付标准。(二)协议有效期内,若谈判药品或竞价药品存在《国家药品目录(2022年)》未载明规格需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由国家医保局确定支付标准后执行。(三)《国家药品目录(2022年)》中医保支付标准有“*”标识的,全市医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得在公开发文、新闻宣传等公开途径中公布其医保支付标准。三、扎实做好目录药品落地(一)“双通道”管理1.将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及调整为国家医保目录常规药品的部分原谈判药品,纳入“双通道”管理(见附件),并做好政策衔接;积极探索通过“双通道”提升罕见病用药供应保障水平。2.探索将竞价药品通用名下价格不高于支付标准的品种纳入“双通道”药店配备范围,“双通道”药店竞价药品与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好价格衔接。3.在现有工作的基础上,优化布局,科学设置,提升农村地区、偏远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双通道”药店的覆盖率。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相关技术标准,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利用全省统建的定点医药机构动态管理系统,实现“双通道”药店的协议电子化管理。4.利用全省统一部署的国标版电子处方流转中心,组织定点医药机构做好技术对接工作,推进医保移动支付落地应用,实现基于医保电子凭证或身份证的电子处方流转和医保“一键式”结算。5.持续优化流程,谈判药品定点医疗机构相关科室有处方权的医保责任医师开具的处方、《滨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谈判药品备案表》,流转至“双通道”药店后,“双通道”药店要按规定联网报销。6.按全市统一要求,准时报送“双通道”药店信息及配备谈判药品变化情况,及时更新信息,方便参保群众购药。7.继续做好医保药品落地监测工作,加强数据逻辑性审核,按要求定期向市医保局反馈《国家药品目录(2022年)》中医保药品使用和支付等方面情况。(二)药品保障管理1.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建立院内药品配备与医保药品目录调整联动机制,加快配备谈判药品,《国家药品目录(2022年)》正式公布三个月内,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及时召开药事会,确保谈判药品“应配尽配”。2.指导定点医疗机构优先配备和使用竞价药品通用名下价格不高于支付标准的品种,减轻患者负担。可结合医疗机构实际用药情况对其年度总额做出合理调整。加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和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协议管理,将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国家药品目录(2022年)》内药品的情况纳入协议内容,积极推动《国家药品目录(2022年)》落地执行。(三)支付标准管理2023年2月底前,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将谈判药品直接挂网,挂网价格不高于支付标准;协议期内如有与谈判药品同通用名的药品上市,其挂网价格不得高于谈判确定的同规格医保支付标准。参与目录准入竞价的企业,在支付标准有效期内,其竞价药品挂网价格不高于参与竞价时的报价。四、其他事宜1.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执行期间如国家和省有新规定,从其规定。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分别向市医保局、人社局汇报。2.谈判药品中的阿兹夫定片和清肺排毒颗粒新的医保支付标准,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3.本通知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附件:滨州市“双通道”管理药品名单滨州市医疗保障局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3年2月27日(此件主动公开)附件滨州市“双通道”管理药品名单政策解读|部门解读《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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