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滨州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继续实施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3年02月16日 政策文号:滨财税〔2023〕1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财政局、税务局: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经济加快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暨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二批)的通知》(鲁政发〔2023〕1号),现将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明确如下:《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16号)和《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2〕2号)中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期限,延长至2023年3月31日。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2023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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