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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核查调查程序规定(试行)》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年02月0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组织的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线索核查和调查程序,保证核查调查质量,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49号)《滨州市安全生产举报核查办法》(滨应急发〔2022〕35号)《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程序(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滨州市行政区域内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线索的核查及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适用本规定。第三条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线索核查和调查按照事故等级分级组织。第四条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核查应当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分级负责、严格保密”原则,以证据为中心,对谎报瞒报事故线索的真实性依法进行核查,形成核查报告,提出处理建议。第五条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客观公正、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事故性质,查清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事故防范措施,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第二章事故核查程序第六条对受理的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线索的核查,应当成立核查工作小组,由应急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部门参加,制作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影像证据等证据材料。第七条事故核查应当强化证据意识,核查认定的事实和核查报告必须以证据为根据,核查属实与否都应当附带证据。收集或者制作证据时,应当由2名以上核查人员共同进行。第八条核查人员向事故责任单位有关人员、死者家属等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时,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制作完毕并经当事人确认后,当事人和核查人员都应当在询问笔录上签名。第九条核查人员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现场核查、检查过程予以记录时,应当制作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记录应当客观、全面、准确对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等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对举报的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是否属实提出明确意见。第十条现场检查记录制作完毕后,由核查人员和被举报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名、确认。现场负责人拒绝签名的,核查人员应当在记录中注明。第十一条对受理的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线索核查,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核查认定为非生产安全事故。(并附充分的证明材料。)(一)超过设计风险抵御标准,工程选址合理,且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救援措施到位的情况下,由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自然灾害直接引发的。(二)经由公安机关侦查,结案认定事故原因是蓄意破坏、恐怖行动、投毒、纵火、盗窃等人为故意行为直接或者间接造成的。(三)被举报单位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突发疾病(非遭受外部能量意外释放造成的肌体创伤)导致伤亡的。(四)应当认定为非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对在受理的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核查中,事故发生单位认为其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突发疾病或者不明原因导致死亡,自行认定为非生产安全事故而未按规定上报,又无法提供突发疾病或者其他排除生产安全事故的有效证据,应急部门应当根据事故等级,提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调查处理,确定事故性质。第十三条经核查属实的,应当根据事故等级,提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调查处理。经核查不属实的,对于符合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事故,应提供足够的证据支撑,并形成核查报告,由核查工作工作小组成员签字后,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复。第三章事故调查程序第十四条初步确定发生的事故为生产安全事故后,立即依法启动事故调查工作,建议政府成立调查组。第十五条根据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的通知,应急部门通知事故调查组组成单位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事故单位涉及外地的,应邀请外地相关部门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启动事故调查工作程序后,应当及时邀请纪委监委机关、人民检查院派员介入事故调查工作。第十六条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或者事故调查处理领导小组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可指定一名副组长负责事故调查具体工作。第十七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具有与发生事故的类别相关的专业技能,并熟悉相关业务的专家参与事故调查。第十八条组织召开事故调查组全体成员会议,宣布成立事故调查组,传达学习上级领导批示指示精神和市政府准予成立事故调查组的批复,听取事故发生地政府有关事故发生情况的汇报,对事故调查工作进行总体部署,提出工作要求,明确工作纪律。应邀请市纪委监委机关派员列席事故调查组成立会议。第十九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技术组(可包括专家组、应急处置情况评估小组)、管理组(可包括刑事责任追究小组)、综合组。第二十条制定事故调查组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调查思路、工作分工、调查程序、工作进度、方式方法和工作措施等。第二十一条采取现场勘验、技术鉴定、验证试验、调查取证、谈话问询、专家论证、综合分析等方式开展事故调查。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组应加强与事故发生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协作配合,做好信息沟通和有关刑事司法衔接及案件移交等工作。第二十三条调查取证工作结束后,技术组、管理组应分别撰写形成技术原因分析报告和管理原因分析报告,经调查组组长同意后,连同调查材料送交综合组。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组应将技术原因分析报告和管理原因分析报告,以及建议追责问责的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名单、相关证据材料等移交纪委监委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确保移交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移交资料前,事故调查组应当同纪委监委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加强沟通,必要时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就专业性问题进行研究,对有关问题、疑问及时作出答复,并达成一致意见。第二十五条事故调查组应积极配合纪委监委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对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开展追责问责审查调查工作。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组在接到纪委监委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经批准的事故处理处置、问责意见正式书面反馈后,应按程序及时报政府。第二十七条综合组根据技术原因分析报告和管理原因分析报告以及市纪委市监委提供的问责意见,撰写形成事故调查报告。第二十八条按照省、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审查备案办法(试行)》规定,报请上级安委会办公室审核事故调查报告。第二十九条上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意见下达后,进一步修改完善事故调查报告。第三十条上述程序完成后,事故调查组应召开全体成员会议,通报事故调查工作情况,讨论审议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经审议通过后,事故调查组每位成员应在事故调查报告签字表上签字。第三十一条事故调查组以安委会办公室名义提请政府批复,由政府向事故发生地政府下达批复,并抄送事故相关部门、单位等。第三十二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市政府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应经政府批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第三十三条事故批复结案后,应及时将所有事故调查工作档案材料,按规定整理并完整移交,归档保存。政策解读|部门解读《生产安全事故核查调查程序规定(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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