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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启用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执法专用章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济宁高新区管委会 发布时间:2023年01月30日 政策文号:济高新管办字〔2023〕1号 有效性:有效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单位,各驻区单位,各区管国有企业:根据济宁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调整济宁高新区相对集中处罚权范围及机构的通知》(济高新办发〔2022〕9号)文件关于启用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执法专用章(1—5号)的有关规定,现制发“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执法专用章(1—5号)”印章5枚,自2023年1月29日起启用。1号印章由综合行政执法局使用管理,2号印章由应急管理局使用管理,3号印章由市场监督管理局使用管理,4号印章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使用管理,5号印章由城乡建设和交通局(交通)使用管理。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使用单位要严格实行专人保管,落实用章审批和用章台账登记管理制度,杜绝印章管理的不规范行为,保证管保、使用的安全性、合法性和严肃性。附件:印模济宁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2023年1月29日(此件公开发布)济高新管办字〔2023〕1号(关于启用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执法专用章的通知).doc济高新管办字〔2023〕1号(关于启用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执法专用章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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