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滨州产业园区
-
滨州工业园
山东-滨州-滨城区
-
滨州工业园区
山东-滨州-滨城区
-
滨州华盟汽车产业园
山东-滨州-滨城区
-
滨州市滨城区尚集现代农业示范园
山东-滨州-滨城区
-
滨州市滨新文化产业园
山东-滨州-博兴县
-
滨州市沾化区鼎丰农业产业园
山东-滨州-沾化区
山东滨州招商引资
招商政策
投资流程
土地招拍挂
厂房价格
注册公司
优惠政策
山东滨州投资流程
外商投资
买地自建
厂房租赁
写字楼租赁
公司注册
优惠政策






滨州市城乡水务局 滨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滨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关于印发《滨州市城镇居民二次供水管理规定》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城乡水务局
发布时间:2023年01月1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山东省城镇居民二次供水管理规定》《滨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及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范围为本市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居民户表、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不包括消防给水系统和公共用水点设施,下同)的规划与建设、改造与移交、运行管理、水质管理、卫生监督、价格管理和成本核算。第三条县级以上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居民户表、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居民户表、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的成本核算工作。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四条城镇供水专项规划应统筹考虑供水管网区域集中调蓄调压设施布局,确保管网压力平稳均衡。发挥城镇供水专项规划对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的调控作用,合理布置二次供水设施。第五条城镇供水管网建设或者改造时,市政管网供水压力应符合供水规范要求,减少因市政管网水压不足增建二次供水设施的数量。第六条建设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应进行必要性技术论证,在保障水质达标和供水管网运行安全的前提下,经济合理选择二次供水方式,推行智慧化运行管理模式。第七条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的改造应与“一户一表”改造、供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改造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等统筹实施,加强物防、技防措施建设,推行封闭管理模式。第八条城镇居民二次供水工程、居民户表、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范、标准等进行设计、建设。第九条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应独立设置,不得与消防、非饮用水等设施混用,应有防倒流污染措施及其它安全供水措施,设置在线监控、水量水质监测设备。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应按照国家标准设置消毒设备或预留接口,设施的设计卫生标准必须达到国家有关卫生规范的要求。具备条件的,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应采用地上建设方式。泵房应设置可靠的防淹和排水设施。第十条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卫生安全性评价,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应取得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其他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应取得有效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第十一条二次供水泵房应合理布局,减少对居民及周边环境的影响,泵房应采用减振降噪措施,满足国家标准规定。城镇居民二次供水工程应采用节能型供水方式、供水设备,鼓励选用不锈钢等耐久性强的管材,水表应具有远传功能。第十二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就房地产开发项目内二次供水设施、居民户表、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的建设标准,征求城镇供水主管部门意见。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应组织供水专业经营单位对二次供水设施、居民户表、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所应具备的场地条件、系统形式、技术参数、性能指标、安全环保等提出意见,有关意见纳入建设条件意见书。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组织房地产开发项目施工图审查时,应当监督施工图机构对二次供水设计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供水专业经营单位提供联合报装服务时,应对二次供水设施、居民户表、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的接入要求、建设标准、质量管控、移交事项等予以明确。第十三条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二次供水设施、居民户表、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的建筑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行向买受人收取。居民户表应采用远传计量水表。第十四条新建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居民户表、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应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建设过程中,供水专业经营单位对施工质量进行技术指导和服务,但不得指定工程所用材料、设备。开发企业组织户外暗装暗埋供水管道隐蔽前的工程质量验收时,应通知供水专业经营单位参与。第十五条实行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的,供水专业经营单位参加联合验收,对二次供水设施、居民户表、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是否按照有关要求建设并达到移交运行条件提出意见。不实行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的,开发企业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通知供水专业经营单位对二次供水设施、居民户表、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进行查验,供水专业经营单位应对设施是否达到移交条件出具查验意见,作为移交手续办理要件。二次供水设施、居民户表、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验收合格并办理移交手续后,由供水专业经营单位实行专业化运营管理。未经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查验未通过的,不得投入使用。第三章改造与移交第十六条市、县两级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既有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居民户表、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改造移交的具体办法,鼓励供水专业经营单位实行专业运行维护,报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第十七条既有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居民户表、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经业主大会决定移交给供水专业经营单位的,在改造完成验收合格后,供水专业经营单位应接收。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由业主委员会与供水专业经营单位签订二次供水设施、居民户表、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移交协议。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由街道办事处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小区业主与供水专业经营单位签订二次供水设施、居民户表、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移交协议。小区竣工总平面图、结构设备竣工图、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设备的安装使用及维护保养等设施档案及图文资料应一并移交。泵房以及与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有关的构筑物,供水专业经营单位无偿使用。第四章运行管理第十八条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设施维护、清洗消毒、水质检测、持证上岗、档案管理等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演练,保障二次供水水质、水压、水量符合国家、省有关标准规范。暂不具备移交条件的,城市供水、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应依法指导和监督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等按规定规范开展设施的运行维护。鼓励利用信息化、物联网等技术,建立二次供水远程管理控制系统,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第十九条运行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熟悉二次供水设施的技术性能和运行要求,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须按照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第二十条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运行要求:(一)对消毒、泵阀、管道、水池(箱)、电气、仪表等设施设备进行检查保养维修,保障正常运行;(二)对水池、水箱等各类储水设备定期进行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三)按照国家标准规范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定期检测水质(一般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四)保障水压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五)对属于有限空间作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落实防护措施;(六)处理相关投诉。第二十一条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运行不得影响市政供水管网正常供水。第二十二条由于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维修、清洗消毒等原因需要停水或降压供水的,运行管理单位应提前24小时告知用户做好储水准备;因设备故障或紧急抢修等情况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在抢修同时通知用户。停水或降压供水范围较大或时间较长的,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和供水专业经营单位应采取送水车送水等临时供水措施。第二十三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电价执行居民用电价格。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侵占或擅自停用、改动、拆除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第二十五条居民户表、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的运行管理参照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规定执行。第五章水质管理第二十六条供水专业经营单位和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应定期公示水质情况。第二十七条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城镇居民二次供水水质的监管,定期对二次供水设施的水质、水压以及管理维护等情况进行检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定期对二次供水设施的水质、清洗消毒等情况进行监督。第二十八条城镇居民二次供水水质出现异常时,供水专业经营单位和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应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并按规定向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城镇供水主管部门接到水质异常报告或城镇居民二次供水水质投诉后,应及时开展处理处置工作,并商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水质安全。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各县(市、区)城镇居民二次供水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如有必要,可依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城镇居民二次供水管理相关规定。第三十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由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2月29日。政策解读|文稿解读《滨州市城镇居民二次供水管理规定》政策解读|简明问答《滨州市城镇居民二次供水管理规定》简明问答
山东滨州优惠政策
更多政策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沾化区古城镇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2024-12-30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沾化区下河乡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2024-12-30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沾化区海防办事处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2024-12-30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沾化区黄升镇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2024-12-30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沾化区泊头镇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2024-12-30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博兴县湖滨镇柳桥村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拆旧安置实施方案的批复
2024-12-24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惠民县辛店镇三堡联村等2联村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拆旧实施方案的批复
2024-11-11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滨州市滨城区GY01(工业)-02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
2024-07-11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滨城区秦皇台乡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2024-07-03

工业企业选址
-
工业用地信息
-
现成厂房租金
-
仓库冻库租购
-
招商引资政策

商务咨询服务
-
注册公司选址
-
产业政策匹配
-
法律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