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滨州市工矿商贸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总监 (分管负责人)培训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年01月13日
政策文号:滨应急发〔2023〕2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加快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总监制度,充分发挥安全总监专项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全面提升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水平,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结合前期排查摸底的情况制定该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实施办法》是省委省政府提升安全生产治理能力的战略举措,是创新安全治理模式的重要探索,是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是落实《关于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的具体行动。各级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以高度的使命感、责任感,把贯彻落实《实施办法》作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不打折扣完成好。(二)基本原则。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夯实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监管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抓好工作落实。以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为重点,兼顾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本着应配尽配原则,推动生产经营单位配备安全总监。(三)总体目标。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含下属子公司、分公司从业人员)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总监。鼓励、支持以上规定之外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生产经营规模、安全风险等实际设置安全总监。设置安全总监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安全总监专项分管下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2021年底前,全面完成安全总监设置工作,确保全市各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实现应配尽配,配齐配强。二、安全总监的设置范围、资格条件和职责(一)安全总监的设置范围1.七类高危生产经营单位(1)矿山企业。如地下矿山、尾矿库、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等。(由市应急局负责组织实施)(2)金属冶炼企业。从事达到国家规定规模(体量)的高温熔融金属及熔渣的生产活动的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如炼铁厂、炼钢厂、冶铜厂等。(由市应急局负责组织实施)(3)运输企业。主要包括铁路运输企业、道路运输经营企业、水上运输企业、航空运输企业和管道运输企业。(铁路运输、道路运输经营企业、水上运输企业、航空运输企业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实施;管道运输企业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实施)(4)建筑施工企业。主要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公路工程、电力工程等施工总承包企业。(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实施;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实施;水利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由市水利局负责组织实施)(5)粉尘涉爆企业。金属制品加工、木制品加工和粮食饲料加工等粉尘涉爆企业,如家具厂、面粉厂等。(金属制品加工、木制品加工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局负责组织实施;粮食加工由市粮食和储备局负责组织实施;饲料加工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实施;其他粉尘涉爆企业参照《滨州市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由行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6)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企业。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装卸活动的企业,以及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储存活动的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由市应急局负责组织实施;装卸活动的企业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实施;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储存活动的企业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实施)(7)危险物品使用企业。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企业;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爆破单位。(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由市应急局负责组织实施;爆破单位由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实施)2.上述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从业人员达到300人(含)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参照《滨州市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由行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二)安全总监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热爱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原则,品德端正,身体健康,工作勤恳,具有强烈的安全意识和工作责任心;(2)掌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熟悉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管理制度、工艺流程、操作规程等;(3)熟悉安全管理体系,掌握本单位的安全风险和重大危险源;(4)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够积极主动和有效解决各类安全生产问题;(5)熟悉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演练,能够及时应对处置生产安全事故;(6)取得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且在本行业领域内从事安全管理工作满3年;(7)相关行业领域对安全总监的其他要求。(三)安全总监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安全总监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专项分管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对职责或授权范围内的事项承担相应责任。(1)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综合协调管理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组织实施、综合管理和日常监督的责任;(2)协助主要负责人依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督促实施;(3)主持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指导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与修订工作;(4)协助主要负责人定期向从业人员通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监督落实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及重点工作;(5)定期向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小组)和主要负责人报告工作,并提出须由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小组)研究、讨论和通过的安全工作议题;(6)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时总结和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定期预判、评估安全生产状况,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7)对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规定和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生产经营决策提出意见建议;(8)协助主要负责人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9)协助主要负责人建立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并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较大风险的管控工作;(10)协助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每月至少全面检查一次安全生产工作,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及时督促整改;(11)组织制定本单位外来施工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本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资质、条件的审核工作,督促承包、承租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12)组织制定本单位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受限空间(有限空间)作业、高空作业、盲板抽堵作业、吊装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设备检修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并监督落实;(13)协助主要负责人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绩效考核机制,考核与监督本单位各部门、各岗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行使考核奖惩权力;(14)有权阻止和纠正本单位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决定和行为,并及时向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总监委派监管部门报告;(15)发现直接危及从业人员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作出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的决定;(16)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按规定时间和程序报告,组织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置,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处理,组织内部的事故调查处理;(17)提名分支机构和工程项目派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8)对本单位人员职务晋升、表彰奖励候选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提出意见建议;(19)对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经批评教育拒不整改的,提出处理意见并监督落实;(20)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单位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三、安全总监推进程序(一)提出人选根据安全总监的设置范围,结合前期对符合设置安全总监条件企业的摸排情况,按照规定由相应部门提出符合要求的人选。1.未设置安全总监的企业(单位)(1)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集团公司(法人单位),依照《滨州市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滨安发〔2021〕13号),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和有关部门及受委派企业充分沟通的基础上,提出委派人选,由相应部门审核(模板见附件1)。(2)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集团分公司、子公司,由集团公司提出委派人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根据企业实际和工作需要推荐人选,由相应部门审核(模板见附件1)。(3)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应当设置而未设置安全总监的事业单位,及其下属事业单位需设置安全总监的,设置可参照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集团公司。(4)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由企业提出人选,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书面(模板见附件1)报市级或县(市、区)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研究审核。2.已设置安全总监的企业(单位)企业将本单位安全总监设置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模板见附件1),按照隶属关系报市级或者县(市、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审核。(二)组织审核相关企业要抓紧对现有安全总监进行自查,该留任的留任,该撤换的撤换。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针对以上安全总监人选,分别对照《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逐一进行审核(模板见附件1)。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及时更换委派人选或通知生产经营单位另提人选。(三)组织考核对审核通过、符合条件的安全总监人选,高危行业企业安全总监按照原考核方式及分工,由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组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其他行业由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参照高危行业做法对本行业安全总监组织实施考核。考核合格后由各行业部门分别在官方网站发文公示。已取得安全管理人员合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视为已通过考核。安全总监的培训和考核实施常态化监管,安全总监逢新任必经考核合格,在任安全总监需每年依法参加培训,每三年参加一次考核。现有安全总监的过渡,要于10月底前全部完成。所有应当设置安全总监的单位应于2021年底前全部落实到位。(四)办理任职考核合格后,负责组织审核的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按程序经集体研究通过后,发文公布符合安全总监任职条件的人员名单(模板见附件2),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集团公司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任职手续,其他由企业自行办理任职手续。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集团分公司、子公司由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集团下发委派决定,办理任职手续。(五)实施报备安全总监任职手续办理完毕后,企业应及时按照《办法》规定书面报送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同级安委会办公室报备(模板见附件3)。中央三级单位、省管企业二级单位和市管企业集团公司报市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市安委会办公室报备;其他企业报县(市、区)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安委会办公室报备。安全总监实施常态化监管,本次集中委派、任职完成后,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对日常工作中本行业企业安全总监的委派、任职均按照上述程序办理。四、安全总监的任免、奖惩(一)免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去安全总监职务:(1)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督促整治不力,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伤亡事故的;(2)对执法检查责令整改而未督促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3)有关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进行抽查考核不合格,经限期整改考核仍不合格的;(4)因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不到位,被安全总监委派监管部门建议免除安全总监职务的;(5)应当免职的其他情形。(二)奖惩依法设置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行使企业副职职权管理安全生产,并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安全总监的行政关系和薪酬由受委派企业管理。安全总监督促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及时消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效避免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等工作成绩突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安全总监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以及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有免职内容规定的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依法追究责任。五、报告事项安全总监应当按照《实施办法》规定向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分为年度报告、专项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三种类型。(1)年度报告应当于次年1月20日前报送。年度报告应当包括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设置和配备情况、安全生产制度规范和标准执行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情况、安全生产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重大危险源辨识登记情况、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等情况。(2)专项报告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的督查、执法检查和专项整治等活动要求进行报告。(3)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重大事项之一的,应当及时作出报告:①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存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②受到行政处罚的;③发生生产安全涉险事故和伤亡事故的;④进行重大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的;⑤主要负责人强令职工冒险作业的;⑥其他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重大事项报告以口头、电话等方式先行报告基本信息,并以书面形式补报。六、考核管理(一)严格考核把关。安全总监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安全总监应当接受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定期开展的形势政策教育和业务知识培训,提升安全管理能力。(二)加强监督管理。依照《滨州市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市有关部门负责中央企业三级单位、省管企业二级单位和市管企业安全总监的监督管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有关部门负责中央企业四级及以下单位、省管企业三级及以下单位、县管企业和其他企业安全总监的监督管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加强安全总监的监督管理,监督落实安全总监任免书面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报告等事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强化执法检查。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将安全总监制度落实情况纳入执法检查内容,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未按规定设置安全总监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通过严格执法倒逼企业建立落实安全总监制度,促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市安委会办公室将把各级各有关部门推进落实安全总监制度情况,纳入督导检查主要内容,对工作推进不力的县(市、区)、部门和企业将予以通报。七、协同推动落实(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层层抓好组织实施。要把落实安全总监制度作为“一把手”工程,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部署、亲自谋划、亲自推动,全面抓、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要靠上抓落实,集中精力抓好组织实施,强化统筹协调,有序推动各项工作开展。(二)推进具体实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紧密结合本地区、本行业领域、本企业实际,明确时间表、路线图,细化目标任务、具体措施、推进步骤和责任分工等有关要求,加快推进实施。9月底前,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安委会和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要印发执行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市安委会办公室。(三)建立落实安全总监制度工作机制。一是建立安全总监人选推荐机制,坚持“五湖四海”,广开选人用人渠道,把政治坚定、业务过硬的人选推荐出来。二是建立安全总监动态管理机制,实现对安全总监的动态监督管理,及时了解履职情况,定期开展教育培训,督促安全总监履职尽责。三是建立安全总监履职保障机制,有效督促企业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强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好安全总监待遇,为安全总监创造必要的履职条件。四是建立安全总监报备机制,督促企业在办理安全总监任职手续后,及时将任免情况书面报有关部门和同级安委会办公室报备。(四)加强协调联动。实施安全总监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上下左右协同发力、共同用力。要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强化协调配合,打好整体仗、联动仗。市直有关部门要积极和省相关部门取得联系,争取工作指导,细化工作方案;各级安委会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牵头协调作用,统筹组织实施。市有关部门要发挥好行业指导监督作用,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分管行业领域安全总监制度落到实处、见到实效。(五)加强工作调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定期调度制度,全面了解掌握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的工作进展情况,并将安全总监设置情况形成汇总表(模板见附件4),于12月30日前通过内网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同时,结合工作开展情况,市安委会办公室将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典型经验做法。附件3《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总监(分管负责人)培训情况汇总表》政策解读|部门解读《滨州市工矿商贸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总监(分管负责人)培训方案》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