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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2022年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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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济宁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年12月16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现将《济宁市2022年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济宁市人民政府2022年12月16日(此件公开发布)济宁市2022年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城镇评审管理办法〉和〈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卫生县标准〉〈国家卫生乡镇标准〉的通知》(全爱卫发〔2021〕6号)精神,结合我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2022—2024年新周期总体计划,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会议精神,完善工作机制,推动日常卫生管理常态化,聚焦疾病防控、人居环境改善、饮食习惯、社会心理健康、公共卫生设施建设等,推进健康济宁建设。收集整理我市线上评估材料、数据上传至国家、省爱国卫生信息管理系统平台,做好迎接国家卫生城市省级评审工作。二、工作内容(一)加强爱国卫生组织管理1.研究制定有关文件。出台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方案、印发贯彻落实《“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意见》(国发〔2020〕15号)相关文件;推动将爱卫创卫工作纳入各级党委和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列入政府工作报告;制定爱国卫生规范性文件。(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卫生健康委、市司法局)2.完善工作长效机制建设。在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框架下推进建立市级领导包保、牵头部门联席会议制度。重点推进村(居)下属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推动各级爱卫会工作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等建立健全。(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任城区政府、兖州区政府、济宁高新区管委会、太白湖新区管委会,市国卫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3.开展群众满意率调查。制定《济宁市国家卫生城市群众满意率测评工作的实施意见》并实地组织开展测评。(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任城区政府、兖州区政府、济宁高新区管委会、太白湖新区管委会)4.线上评估申报。收集整理12个主要创卫职能部门专项工作报告、56个指标完成情况,将市申报资料、专项工作报告上报到国家爱国卫生信息管理系统。(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二)加强培训学习1.下发有关政策标准。印发《国家卫生城镇评审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卫生县标准》《国家卫生乡镇标准》《国家卫生城市标准指导手册》,制定印发《国家卫生城镇评审实施细则》《济宁市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明白纸》。2.开展培训学习。对本市的省级以上专家、部门和县(市、区)创卫骨干进行新标准、新办法培训学习;邀请国家、省级创卫专家采取专题培训、会议培训等方式,分层、分类、分期对各专业组、各部门、各区、各镇街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创卫骨干进行创卫业务培训,全年计划举办不少于两期培训。(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三)开展六大专项整治活动1.开展卫生死角清除专项整治。厘清城区卫生管理责任,分类分重点对城区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社区楼院、建筑工地等场所进行专项整治。(责任单位:市国卫办、市城市管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任城区政府、兖州区政府、济宁高新区管委会、太白湖新区管委会)2.开展病媒生物防制专项整治。针对不同季节病媒生物消长,在全市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防制集中消杀行动;针对食品加工、销售等重点场所和单位进行专项整治,促进病媒生物孽生地得到有效治理,病媒生物防制设施得到有效改善,建成1—2条病媒生物防制示范街。(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任城区政府、兖州区政府、济宁高新区管委会、太白湖新区管委会)3.开展重点场所专项整治。实行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加强“四小”(小浴室、小美容美发店、小歌舞厅〔小网吧〕、小旅店)场所整治;加强学校卫生管理和传染病防控;严格职业病防护,确保不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市文化和旅游局,任城区政府、兖州区政府、济宁高新区管委会、太白湖新区管委会)4.开展食品和生活饮用水安全专项整治。规范“三小”(小餐饮店、小食品店、小作坊)行业经营活动,实行统一管理,规定区域、限定品种经营;加强从业人员管理,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率≥90%;加强饮用水安全监管,开展水质监测工作。(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5.开展疾病防控与医疗卫生服务专项整治。强化重大传染病防控、妇幼卫生和计划免疫,推进医养结合,做好慢性病和心理(精神)疾病防治,加强医疗卫生体系建设,提高全民急救能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健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机制,落实“四早”要求,压实“四方责任”。督查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设置公共卫生科和感染性疾病科,发热门诊、肠道门诊、预检分诊符合有关规定。推动机场、火车站、公路客运站等交通枢纽以及学校、景区、机关单位、商场超市等重点行业、重点场所配置和使用自动体外心脏除颤仪(AED)等医疗急救设备和药品。(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红十字会,任城区政府、兖州区政府、济宁高新区管委会、太白湖新区管委会)6.开展大气污染专项治理。加大对烟囱排黑烟,秸秆、垃圾露天焚烧现象治理,强化对排放油烟的餐饮单位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任城区政府、兖州区政府、济宁高新区管委会、太白湖新区管委会)(四)推进健康促进行动1.推进健康细胞建设。开展健康县区、健康乡镇和健康村、健康社区、健康企业、健康机关、健康学校、健康促进医院、健康家庭等健康细胞建设;建设健康步道、健康主题公园等,推广“三减三健”等慢性病防控措施。(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任城区政府、兖州区政府、济宁高新区管委会、太白湖新区管委会)2.组织开展倡导公筷公勺活动。在全市组织开展倡导公筷公勺活动,倡导健康文明生活方式,形成良好文明卫生习惯,助力常态化疫情防控,积极预防控制重大传染病可能产生的公共危害。(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文明办,任城区政府、兖州区政府、济宁高新区管委会、太白湖新区管委会)3.组织开展无烟单位创建活动。积极组织开展无烟党政机关、无烟医院、无烟学校(托幼机构)创建活动。(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任城区政府、兖州区政府、济宁高新区管委会、太白湖新区管委会)三、工作步骤(一)组织发动。召开迎接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动员会议,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分层次分行业开展技术培训,提升复审工作能力。各区及有关部门、单位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任务指标,明确责任单位(人员)、工作标准和时限要求。各新闻媒体加强宣传,深入发动,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形成浓厚氛围。(二)持续对标整治。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对照复审标准,根据任务分工,组织自查自纠,开展市容环境、老旧小区、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背街小巷、农贸市场、食品安全“三小”和公共场所“五小”行业、宣传与健康教育、病媒生物防制等重点区域、部位的专项整治活动,切实解决“脏乱差”和管理不规范等突出问题。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卫办”)牵头组织全域工作普查,建立问题台账,督促整改落实。12月底按要求完成线上评估申报工作。(三)迎接省级病媒生物考核和复查。针对省级病媒生物考核和复查要求,突出重点,提高标准,做好重点行业、重点单位、重点区域迎检准备,健全完善迎检档案,确保顺利通过省级病媒生物考核和复查,如期向全国爱卫会提出申请。(四)迎接省级评审。针对省级评审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举一反三,查漏补缺,限期整改到位。组织模拟评审,做好全国爱卫会现场评估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四、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国家卫生城市巩固与爱国卫生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认真做好本辖区和本系统范围内的巩固国家卫生城市与爱国卫生工作。(二)加大经费投入,健全保障机制。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国家卫生城市成果巩固和爱国卫生工作的经费保障力度,增加城区环卫基础设施建设、背街小巷、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环境综合整治、健康教育和迎检氛围宣传、农贸市场及周边区域基础设施条件改造和环境整治等方面的经费投入。各区政府(管委会)和各相关部门、单位要统筹城市管理及相关资金,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改善硬件条件,加强软件管理,建立经费保障长效机制。(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结合爱国卫生宣传活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加强环境整治和巩固卫生城市、疫情防控知识等宣传。积极组织开展志愿者行动,通过志愿者的宣传发动,让更多的市民群众积极支持、主动参与,形成人人关心、人人参与的良好氛围,为巩固我市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作贡献。醒目位置设置国家卫生城市标识,利用设置宣传专栏和报纸、电视、网站、微信等新媒体,广泛宣传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曝光工作不落实的责任单位。(四)强化督导评审,严格落实责任。市国卫办要加强国家卫生城市巩固与爱国卫生工作任务落实的督导评审工作,督促各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各项职责任务,及时发现问题和整改。对于重点、难点问题的整改,要明确完成任务的标准和时限。(五)强化督查力度,跟踪问效。市国卫办要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检查、明查与暗访、抽查与全面检查相结合等多种方式,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加大对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落实的督查力度。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济宁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奖励与问责办法(试行)》(济办发〔2015〕41号)进行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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