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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政府 发布时间:2022年12月12日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提升城市生态系统功能,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涉及海绵城市相关规划、建设、管理的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海绵城市建设应当坚持“全域谋划、系统施策、因地制宜、有序实施”的原则。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市海绵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和修编工作,建立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支撑体系,统筹协调、组织推进全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在建设项目可研究性报告批复等立项阶段,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市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在建设项目的用地、建设、施工等审批环节,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市财政、城乡水务、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相关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编制海绵城市阶段性建设计划,统筹本区域内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作。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大海绵城市建设资金投入,用于支持海绵城市项目建设和管理。第七条鼓励创新海绵城市建设运营模式,以市场化为方向,引入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建设运维。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八条编制或修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应当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纳入指标体系。编制或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参考海绵城市专项规划中确定的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落实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指标。防洪排涝、城市绿地、道路交通、排水、地下空间等相关专项规划,应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充分衔接。第九条建设项目在土地供应时,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控制指标纳入地块出让或划拨条件。第十条建设项目的海绵设施与主体工程应当统筹实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用。第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中涉及海绵城市建设内容的,应当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编制海绵城市专篇;社会投资项目中涉及海绵城市建设内容的,应当在项目备案申请报告中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的目标、措施、主要建设内容、规模及社会效益情况。第十二条规划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设计文件应当编制海绵城市设计专篇。不涉及海绵城市建设内容的,应当作出说明。第十三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中与海绵城市有关的设计内容进行审查,不符合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的,不得通过施工图审查。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统筹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程施工建设,并对工程质量负总责。第十五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的技术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实施标准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第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海绵城市建设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程的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第十八条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城乡水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建设项目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同步组织海绵设施专项验收,在竣工验收报告中载明海绵城市建设的内容和实施情况。对不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或未按审查通过的海绵城市施工图施工的,不得交付使用。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海绵城市建设不作要求:(一)项目位于地质条件不适宜进行海绵城市建设的区域,如易发生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或经过地质勘查后认定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海绵城市建设条件的项目。(二)特殊污染源地区的建设项目,如石油化工生产基地、加油站、大量生产或使用重金属企业、垃圾填埋场、综合性医院、传染病医院、危化品仓储区等。(三)其他不需要进行海绵城市管控的项目。第三章运行维护第二十一条市政公用项目的海绵设施由城市道路、排水、园林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维护管理;其他海绵设施,由该设施的所有者或其委托方负责维护管理;若无明确管理责任主体,遵循“谁投资,谁管理”的原则进行运行维护。第二十二条运行维护单位应制定海绵设施日常维护、隐患排查、应急处理等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技术规程,配备专门人员,定期进行检测评估,确保设施正常运行。第二十三条海绵设施建成后,不得擅自拆改,不得非法侵占、损毁。第四章其他第二十四条海绵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培训和信息平台建设,不断提高海绵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第二十五条海绵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海绵城市建设评估评价标准和相关要求,对海绵城市建设成效开展评估。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3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14日。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2月12日印发政策解读|部门解读《滨州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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