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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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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济宁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2年12月02日 有效性:有效
为采购人安装盗版或来源不明软件的;(七)连续3个月每月订单差评率超过5%的。第六十条网上商城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出网上商城,2年内网上商城不得接受其入驻申请,同时列入政府采购行为记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追究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网上商城入驻或采购项目成交的;(二)冒用他人身份进行质疑的;(三)没有明确的诉求和佐证资料而进行虚假、恶意、重复质疑的;(四)恶意串通的;(五)提供或销售假冒伪劣、质量不合格、盗版侵权或国家禁止生产销售商品的;(六)无正当理由拒绝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七)无正当理由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八)合同转包的;(九)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在检查中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的;(十)拒不纠正违规、违约行为,拒不执行财政部门处罚措施的;(十一)向网上商城运行维护或技术支持等平台服务单位、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等有关人员行贿或输送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十二)利用非法手段攻击入侵网上商城平台系统,篡改数据或者交易记录的;(十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第六十一条省采购中心研究提出网上商城供应商信用评价要素,经省财政厅核准后在网上商城公布。网上商城供应商信用评价结果在网上商城实时公开,并作为供应商管理和采购人邀请供应商、专家推荐供应商的重要参考因素。第八章监督管理第六十二条各级集中采购机构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网上商城季度运行报告,于每年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年度运行报告。季度运行报告主要包括交易概况、平台运行及应急处理等内容;年度运行报告主要包括采购交易、统计分析、管理措施、改革创新、趋势动态、平台运行及应急处理等内容。运行报告工作纳入集中采购机构年度考核范围。第六十三条供应商参与网上商城采购活动,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程序维护合法权益。第六十四条政府采购当事人、社会公众可对网上商城的供应商及商品的价格、质量、服务及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各级财政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各自职责分工予以管理。第六十五条供应商暂停网上商城交易到期后,应当向做出暂停措施的集中采购机构提交书面整改材料,申请恢复网上商城交易,集中采购机构应于3个工作日内办理。第六十六条财政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六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30日。第六十八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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