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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健全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30日 政策文号:滨政办发〔2022〕11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为进一步健全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更好地解决参保人员门诊保障问题,切实减轻参保人员日常医药费用负担,实现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目标,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21〕2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健全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目标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保障基本、平稳过渡、协同联动、因地制宜的原则,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健全完善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确保到2023年年底,建立起更加完善的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制度,职工医保基金支出结构更加优化,个人账户管理机制更加完善,门诊医疗保障水平稳步提升,医疗保障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续。二、主要措施(一)增强职工普通门诊统筹共济保障功能。逐步将多发病、常见病的普通门诊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进一步细化完善政策,规范门诊保障管理措施。全面落实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确保市域范围内普通门诊统筹在保障内容和待遇支付方面的统一,并做好与门诊慢特病和住院待遇支付政策的衔接。(二)稳定职工普通门诊待遇支付政策。合理设定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基金年度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年度限额。按照省要求,起付标准实行当年度累计计算,不高于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省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我市保持400元不变。医药费年度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全省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左右,我市执行3000元标准。2023年1月起,对不同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差异化支付政策,在职职工在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的基金支付比例为75%,在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基金支付比例为65%;退休人员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随着医保基金可承受能力的增强,逐步提高保障水平。(三)改进个人账户计入办法。个人账户计入办法调整与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同步实施。在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本人个人账户,标准原则上控制在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2022年12月起,将在职职工个人账户单位缴费计入部分调减到现行标准的50%,即45岁及以下人员按单位缴费的0.2%划拨,45岁以上人员按单位缴费的0.55%划拨;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计入政策保持不变。2024年1月起,在职职工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全部计入统筹基金;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70周岁以下退休人员,划入额度统一调整为全市2023年度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70周岁及以上退休人员,划入额度统一调整为全市2023年度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5%。在职转退休的职工,从次月起个人账户按退休人员标准划入。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个人账户政策按本规定标准执行。(四)规范使用个人账户资金。个人账户资金是医保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政府指导的普惠型商业医疗保险等的个人缴费。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要建立健全个人账户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做好收支信息统计。(五)规范完善职工门诊慢特病医保政策。执行全省统一的门诊慢特病基本病种目录,统一基本病种名称和认定标准。对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中临床必需、费用较高、替代性不强、适于门诊治疗,且未纳入本地门诊慢特病范围的部分品种,探索实行药品单独支付政策。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和普通门诊保障水平,通过门诊保障机制转换,对部分慢特病病种实现由病种保障向费用保障过渡。对日间手术和日间病房等参照住院医保待遇结算。(六)增设门诊用药保障渠道。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疗服务纳入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积极开展“互联网+医保网上购药、互联网+门诊慢性病管理、24小时医保智慧云药柜”三项自助服务。完善支付宝开通“医保买药”项目。扩大“互联网+门诊慢性病管理”服务,不断强化线上挂号、在线复诊、在线续方、处方流转、医保支付、药品配送上门等服务功能。依托定点药店推进“24小时医保智慧云药房”项目。支持外配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结算和配药,将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提供的用药保障服务纳入门诊保障范围,施行与定点医疗机构统一的门诊报销政策,年度起付标准和年度限额合并计算。(七)方便群众门诊就医结算。引导参保人员在基层就医首诊,做好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与普通门诊、门诊慢特病管理措施的衔接,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健全完善。落实普通门诊省内市外和跨省异地就医统筹支付政策,完善门诊慢特病跨省联网结算。(八)完善门诊共济保障付费机制。将门诊医疗服务纳入医保定点机构协议管理内容,建立门诊费用统计分析制度。推进门诊支付方式改革,对普通门诊服务,实行按人头付费等付费方式;对门诊慢特病,可实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等复合式付费方式;对不宜打包付费的门诊费用,可按项目付费。对实行单独支付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不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医保费用总额范围。(九)同步完善居民医保门诊统筹机制。稳步提高居民普通门诊保障水平,到2025年,普通门诊报销额度在2020年基础上平均提高50%左右。进一步扩大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惠及更多参保群众,2025年门诊慢特病医保支付比例不低于65%。(十)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与门诊共济保障相适应的基金管理制度和稽核检查机制,落实定点医药机构主体责任。加强对个人账户使用、结算等环节的管理审核,防止个人账户资金违规使用。严肃查处门诊过度诊疗、不合理用药和利用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居民普通门诊报销额度套取骗取医保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和问题,确保基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完善门诊就医服务监控分析机制,引导定点医疗机构规范提供诊疗服务。三、组织实施(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完善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是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涉及参保人员切身利益。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建立责任落实机制,健全督导检查机制,做好政策衔接和工作联动,抓好工作落实,确保改革目标如期完成。(十二)强化协同联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各相关部门要密切合作,形成合力,积极稳妥推进改革。医保部门牵头做好健全完善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工作;财政部门配合做好医保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加强医疗机构的监管考核,督促定点医疗机构规范诊疗行为;市场监督部门负责加强药品流通环节监管,严厉打击倒卖药品等违法行为。(十三)注重宣传引导。要丰富宣传形式,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准确解读政策,充分宣传健全完善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对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促进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重要作用以及医疗保险共建共享、互助共济的重要意义。要建立舆情监测和处置机制,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积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1月30日(此件公开发布)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1月30日印发政策解读|部门解读《滨州市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领导解读市医保局局长王景军解读《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健全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图文解读一图读懂《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健全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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