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大安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济宁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24日
政策文号:济政发〔2022〕20号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济宁大安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济宁市人民政府2022年11月24日(此件公开发布)济宁大安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济宁大安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的保护和管理,保障民用航空器在济宁大安机场净空区域内的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国务院《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济宁大安机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济宁大安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市政府成立济宁市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小组。协调小组每年召开联席会议,指导、协调所辖区域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济宁大安机场和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的县(市、区)应当参照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第四条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做好以下工作:(一)建立建设项目抄送机制。及时收集、整理济宁大安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和机场净空保护区外、机场基准点半径55千米范围内高出原地面30米且高出机场标高150米的建设项目等障碍物资料,并及时更新和完善建设项目障碍物资料库;(二)对可能影响机场运行安全的障碍物,应当及时组织航行研究,经研究,如果障碍物高度不满足飞行程序或者不满足起飞航径区超障需求的,应当采取临时安全措施,组织飞行程序的调整优化设计,报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并抄送民航山东监管局;(三)对于建设项目所在地经自然资源和规划或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批准的净空保护区内的拟建建设项目,在收到抄送的批准文件和资料后,应当进行复核;发现建设项目超高或者未按照规定征求民航山东监管局意见的,应当告知审批单位转告建设单位补办征求意见手续;(四)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超出机场净空限制面广告牌的监督管理。第五条各级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服务、工业和信息化(无线电管理)、公安、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气象、体育、生态环境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以下工作:(一)机场所在地及净空保护区涉及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自然资源和规划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应当根据现行的净空审核管理要求,在审批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和净空保护区域外、机场基准点为圆心半径55公里区域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和其他物体前,书面征求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的意见;(二)工业和信息化(无线电管理)部门负责对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频率和机场周围电磁环境的保护管理,查处干扰民航专用频率的无线电设备和设施的行为;(三)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干扰航空专业频率等无线电业务正常使用的违法犯罪行为,负责依法查处违反国家规定,在低空飞行无人机等小型航空器和升放携带明火孔明灯等空飘物的违法犯罪行为;(四)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属于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取得用地审批手续,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负责除本规定第四条第四项以外属于本市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牌设置管理工作;(五)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部门,负责查处净空保护区内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行为;(六)气象部门负责对直径大于1.8米(包括1.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以上(包括3.2立方米)升放系留气球的审批和监督管理;(七)体育部门负责对三角翼(含动力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航空模型、航天模型、飞艇、热气球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监督管理信鸽放飞活动;(八)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机场周边环境保护工作,查处向机场排放污水、工业固体废物、粉尘等破坏生态环境的工业企业行为;(九)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职能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与规定相关的其他事项。第六条机场所在地及净空保护区涉及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将机场净空保护区的限高要求纳入其中。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负责制止所辖区域内违反济宁大安机场净空管理的行为,并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净空区域保护第七条本规定所称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为保障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安全,按照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的要求划定的空间范围。第八条济宁大安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范围为机场跑道中心线及延长线两侧各10千米,跑道两端外各20千米的长方形区域,具体为:(一)东边界分为两段。一段由泰安市宁阳县柴家庄村至曲阜市娃娃庙村,二段由曲阜市娃娃庙村至曲阜市中医药学校;(二)南边界分为五段。一段由曲阜市中医药学校至曲阜市时庄街道办事处,二段由曲阜市时庄街道办事处至兖州区琉璃厂小区,三段由兖州区琉璃厂小区至兖州区滋阳山景区,四段由兖州区滋阳山景区至济宁市任城区姜辛庄村,五段由济宁市任城区姜辛庄村至汶上县三十里铺村;(三)西边界分为两段。一段由汶上县三十里铺村至汶上县南站医院,二段由汶上县南站医院至汶上县人民政府大楼;(四)北边界分为四段。一段由汶上县人民政府大楼至汶上县小王庄村,二段由汶上县小王庄村至泰安市宁阳县小屯村,三段由泰安市宁阳县小屯村至泰安市宁阳县柴家庄村。第九条济宁大安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最新的机场障碍物限制图报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并将最新的机场净空审核要求、飞行程序保护区域范围和参考高度报送净空保护区涉及到的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第十条自然资源和规划或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在审批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前,应当按照济宁大安机场管理机构最新报送的机场净空审核要求,书面征求民航监管局的意见。在济宁大安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机场基准点为圆心半径55公里区域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机场所在地及净空保护区所涉及的自然资源和规划或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在审批前应按照济宁大安机场管理机构最新报送的机场净空审核依据要求,书面征求民航监管局的意见。第十一条禁止在济宁大安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以下活动:(一)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二)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三)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四)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五)在民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和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的活动;(六)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七)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八)放飞影响飞行的鸟类;(九)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升空物体;(十)燃放烟花、焰火;(十一)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十二)设置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屠宰场、养殖场等场所;(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从事的其他活动。第十二条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包括建筑物、铁塔、高压线、烟囱、桥梁等,下同)和其他物体(包括施工塔架/吊、树木、路灯、广告牌、吊车、车辆、船只、旗杆等,下同)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符合机场障碍物限制面的限制高度要求(满足净空遮蔽原则的物体除外);(二)符合机场通信导航雷达台站的场地和电磁环境保护要求;(三)如建设项目为烟囱,烟气的排放范围和抬升高度应当符合本条款第一项的要求。第十三条机场净空保护区内拟利用遮蔽原则建设的超高建设项目和其他物体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符合净空遮蔽原则;(二)符合机场飞行程序和起飞航径区的超障需求;(三)符合机场通信导航雷达台站的场地和电磁环境保护要求。第十四条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的超高物体及其他影响航空器飞行安全的物体均应当设置障碍物标志及灯光标识。第十五条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定期检查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现状,发现可能影响航空器飞行安全的障碍物,及时予以处理。第十六条济宁大安机场进近灯光场地保护区范围内,除导航所必需的设施外,不应当有突出于进近灯光芯高度以上的物体,不应当存在遮挡驾驶员观察进近灯光视线的物体。第三章机场电磁环境保护第十七条本规定所称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为保障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正常工作,按照国家相关行业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划定的用以排除非民用航空的各类无线电设备和非无线电设备等产生的干扰所必需的地域和空间范围。第十八条济宁大安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为:(一)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1.机场跑道使用的矩形范围。长度自跑道中线中点分别至跑道两端延长线的近距导航台或中指点标台(以距离大者为准)的距离,再各加500米。宽度为1000米,即以跑道中线及两端延长线为基准,分别向两侧延伸500米;2.机场规划用地范围;3.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的其他区域。(二)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以机场跑道两端入口为圆心、10千米为半径的弧和与两条弧线相切的跑道的平行线围成的区域。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水平边界示意图第十九条禁止在济宁大安机场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活动:(一)修建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铁路、公路、电力排灌站;(二)存放金属堆积物;(三)种植高大植物;(四)从事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五)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行为。第二十条在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实施建设或进行可能影响电磁环境的任何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规范和标准。(一)《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二)《航空无线电导航台和空中交通管制雷达站设置场地规范》;(三)《VHF/UHF航空无线电通信台站电磁环境要求》;(四)《对空情报雷达站电磁环境防护要求》;(五)《地球站电磁环境保护要求》;(六)《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七)其他有关规范和标准。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和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对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产生干扰。第二十二条济宁大安机场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受到非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或者不明干扰源的有害干扰时,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工业和信息化(无线电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措施,排除干扰,依法查处。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2022年11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23日。附件:1.济宁大安机场净空保护区示意图2.济宁大安机场导航台电磁环境保护区示意图3.名词解释和术语附件1济宁大安机场净空保护区示意图附件2济宁大安机场导航台电磁环境保护区示意图图1多普勒全向信标台天线示意图图2航向信标台保护区示意图图3下滑信标台保护区示意图附件3名词解释和术语1.净空障碍物限制图:为了保证飞机的起降安全,对飞机场邻近地区的人工和自然物体的高度必须实行限制,以保证对飞行没有障碍所绘制的图(限制高度的一个平面图)。2.海拔高程:本场净空图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大安机场海拔标高52.00米)。3.内水平面:位于机场及其周围以上的一个水平面中的一个面(距机场周边4000米范围内)。4.锥形面:从内水平面周边起向上和向外倾斜的一个面(内水平面以外2000米范围内)。5.进近灯光带:供飞机于夜间或者低能见度进近情况下提供跑道入口位置和方向的醒目的目视参考。进近灯光安装在跑道的进近端,是从跑道向外延伸的一系列横排灯、闪光灯标或它们的组合。6.PAPI:一组设于跑道旁,用作向飞行员显示飞机进近下滑角度是否适合的灯号(通常称为坡度灯)。7.航空无线电台(站):利用无线电波的传播特性,为航空器提供测定导航参量(方位、距离和速度),确定航空器的位置,并引导航空器按预定航路(线)飞行的地面台站。包括无方向信标台、仪表着陆系统、全向信标台、测距台和指点标台等。8.电磁环境:存在于给定场所的电磁现象的总和。9.电磁环境保护区:在此区域内为防止各种电磁场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对通信和电子设备的干扰而禁止某些活动所划定的区域。10.基准点:全向信标中央天线所在的那一点。11.基准面:基准点所在的水平面,即天线反射网所在的平面。12.垂直张角:以基准点为顶点,向外延伸的射线与基准面组成的角度。13.水平张角:在基准面上,以基准点为顶点,两条射线的夹角。14.天线反射网:天线中用以将馈源发出的电磁波按一定要求向某一方向集中反射,以加强发射效果而设计的导电曲面或平面。15.调频广播:一种以无线发射的方式来传输广播的设备采用调频方式进行音频信号传输。16.防护率:保证导航接收设备正常工作的接收点处信号场强与同频道干扰场强的最小比值,以分贝(db)表示。17.跑道入口:可以用于飞机着陆的那部分跑道的开始。18.下滑道:跑道中心线的铅垂面上调制度差为零的各点所组成的轨迹中最靠近地平面的那条轨迹。19.水平极化:极化面与大地法线面垂直的极化波称为水平极化波,此波的极化方式为水平极化。其电场方向与大地相平行。20.垂直极化:极化面与大地法线面平行的极化波称为垂直极化波,此波的极化方式为垂直极化。其电场方向与大地相垂直。21.有源干扰:有意发射或转发某种类型的电磁波,对电子设备进行压制或欺骗的干扰。22.仰角:在视线所在的垂直平面内,视线与水平线所成的角叫做仰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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