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滨州市企业食品安全总监(员) 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23日 政策文号:滨市监发〔2022〕9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总监(员)监督管理,推动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的监督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总监(员)是指取得《滨州市食品安全总监(员)培训结业证明》(以下简称《证明》)并由所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授权或任命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第二章聘用要求第四条食品安全总监(员)应当具备下列食品安全管理能力:(一)掌握相应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二)具备识别和防控相应食品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三)熟悉本企业食品安全相关设施设备、工艺等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四)参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企业组织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并通过考核;(五)其他应当具备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第五条符合条件的人员需参加食品安全总监(员)相关培训,取得《滨州市食品安全总监(员)培训结业证明》,方可被聘为食品安全总监(员)。第六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辖区企业食品安全总监(员)及时向社会予以公示。第三章职责与权利第七条食品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直接对本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协助主要负责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食品安全员按照职责要求对食品安全总监或者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具体工作。第八条食品安全总监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组织和规范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二)组织拟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明确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供货者管理、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追溯体系建设、投诉举报处理等食品安全方面的责任要求;(三)建立和完善本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并按照责任清单进行风险防控;(四)组织拟定并督促落实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定期组织食品安全自查,评估食品安全状况,及时向企业主要负责人报告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并提出改进措施,阻止、纠正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按照规定组织实施食品召回;(五)全面汇总本企业食品安全信息,每周定期召开风险隐患排查会议,分析研判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形成《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六)组织拟定和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处理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不良事件的搜集、分析和处理机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落实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分析研判具体原因,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七)定期或根据实际情况向企业负责人汇报食品安全管理情况,提示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并提出改进措施;(八)参与建立和完善食品出厂后的运输环节安全管理;(九)负责管理、督促、指导食品安全员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组织职工食品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十)接受和配合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等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十一)负责本企业“三标”管理运行情况,完成产品出厂审核工作;(十二)其他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第九条食品安全员主要职责:(一)督促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二)每日检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管理维护食品安全生产经营过程记录材料,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资料;(三)每周至少组织1次风险隐患排查,分析研判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形成《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四)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以及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并报告;未发现问题的,也应当予以记录,实行零风险报告;(五)记录和管理从业人员健康状况、卫生状况;(六)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七)指导员工完成“三标”管理日常工作;(八)其他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第十条食品安全总监(员)按照规定,依法履行职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和阻挠。食品安全总监(员)发现本单位有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行为或者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所在单位拒不改正的,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或举报。第四章管理要求第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为食品安全总监(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教育培训和岗位待遇,支持并督促参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第十二条食品安全总监(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家或者两家以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第十三条食品安全总监不得随意进行变更,确需变更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于变更前3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按照分层分级、层级对应的要求,A级企业食品安全总监变更须向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B、C、D三级企业食品安全总监变更须向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市级示范培训、县级全面轮训的方式,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总监(员)培训。培训可委托符合规定的社会机构具体承担,受委托的社会机构不得再次进行委托。第十五条食品安全总监(员)应当每年至少参加一次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连续两年未按要求参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培训的食品安全总监(员),其《证明》自动失效。第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企业食品安全总监(员)的设置、专业水平和日常履职等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检查重点内容。食品安全总监(员)在相关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抽查考核中不合格的,立即停止食品安全管理岗位工作,限期参加培训考试。考试仍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岗位工作。第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总监(员)抽查考核结果,并记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档案。第十八条建立健全企业食品安全总监(员)激励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滨州市食品安全协会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每年对食品安全总监(员)开展一次评价,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具体事宜由滨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政策解读|部门解读《滨州市企业食品安全总监(员)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领导解读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劳建刚解读《滨州市企业食品安全总监(员)监督管理办法》|简明问答《滨州市企业食品安全总监(员)监督管理办法》简明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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