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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推进全市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22日 政策文号:滨人社字〔2022〕58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滨州市各县(市、区)税务局,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部门、税务局,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提高社会保障覆盖面的有关精神,更好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推进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促进非全日制就业健康发展,根据《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11〕25号)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参保范围本通知中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是指从事《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以小时计酬为主,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的人员。二、参保及待遇保障(一)参保登记。用人单位招用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应持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劳动合同或能证明非全日制用工的材料至用人单位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并按规定办理非全日制用工备案,工伤保险在完成参保登记手续后生效。终止用工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在15日内持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终止用工材料办理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二)工伤保险缴费。用人单位按招用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实际工资收入申报缴费基数,并执行当年度山东省公布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缴费费率按所在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执行,并纳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计算口径。从业人员在同一个社保缴费月度内从一个用人单位流动到另一个用人单位工作的,原用人单位与新用人单位均应当按规定共同为从业人员缴纳该月度的工伤保险费。(三)工伤保险待遇。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的,由其遭受事故伤害时为之工作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并按《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375号)和《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11〕25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四)其他事项。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各用人单位分别持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劳动合同或能证明非全日制用工的材料,至用人单位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用人单位停缴或者欠缴工伤保险费的,按《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375号)和《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11〕25号)有关规定执行。三、工作要求(一)充分认识推进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维护非全日制职工的切身利益,最大限度地分散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有效预防和化解用工单位与职工的矛盾纠纷,进一步促进我市劳动关系和社会和谐稳定。(二)以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为主要依据,明确参保单位,认真审核有关材料,切实把好缴费入口关,有效防止用人单位全日制从业人员以非全日制从业人员身份参加工伤保险。要加强内控外审力度,做好风险防控,严厉查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规参加工伤保险,一经发现,及时列入社会保险失信人名单,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三)强化宣传发动,多措并举开展调查摸底,以用工形式灵活、流动性强的服务行业为重点,细化工作措施,摸清当地企业用工形式及社会保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积极推进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工作,确保政策落实落细落地。(此件主动公开)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滨州市税务局2022年11月22日附件工伤认定申请信息通报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2年月日申请人(单位)申请时间事故发生单位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简要情况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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