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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滨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加强野外洞穴探险管理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1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单位建立野外洞穴台账,逐一辨识安全风险,明确安全管理责任,确保一村不落、一洞不漏。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发改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指导督促地方政府做好矿井的关闭、加强废弃矿硐的监督管理,严格落实管控措施。关闭矿井、废弃矿硐要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实施封堵治理。对政策性关闭退出和正常关闭的废弃矿井,由矿山关闭、退出时确定的治理责任主体予以封堵;未明确治理责任主体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明确治理责任主体予以封堵。所有关闭矿井、废弃矿硐必须在井(硐)口设立安全警示标识牌。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已开发洞穴类旅游项目场所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各乡镇(街道)和村组要对辖区内存在安全风险的野外洞穴实行封闭管理,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二、合理开发“洞穴”旅游资源。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体育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洞穴”资源调查评估,合理开发利用“洞穴”旅游资源。经安全风险评估具备旅游开放条件的,要立足活化资源,认真研究开发利用。对有条件开发为景点的废弃矿硐要加强生态修复和治理,积极挖掘工矿文化旅游资源,培育新的工业遗迹类生态文化旅游产业,满足群众多元化文化生活需求。对存在地质灾害、微生物侵害等安全风险、不具备开放条件的,该取消的取消,该封闭的封闭,确保万无一失。三、严厉打击非法野外探险活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洞穴探险”类活动监管,强化联合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各类以俱乐部、朋友圈等形式组织的非法“野外洞穴探险”“地心探险”“矿坑避暑”等行为,规范市场秩序,确保游客生命财产安全。旅行社要强化“洞穴探险”类旅游项目安全管理,不得向旅游者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产品或者服务,不组织前往不具备开放条件的区域野游、探险。对违规私自组织野外洞穴探险活动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相应民事、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盲目开展野外洞穴探险,导致动用社会公共资源进行救援的费用实施追偿。四、加大安全宣传教育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野外洞穴探险风险公益宣传和警示教育力度,通过播发公益广告、滚动字幕、提示短信以及在主要道口、重点区域悬挂宣传横幅、设立安全警示牌等方式,向社会普及野外洞穴探险安全风险和相关救护知识。野外洞穴所在乡镇(街道)要充分发挥农村大喇叭和社区广播的“身边宣传”优势,营造浓厚的社会宣传氛围,引导群众远离风险区域,提升民众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网络社交平台要严格内容审核,清理非法户外探险类“网红打卡地”等推荐内容,发挥与受众“零距离”优势,提醒洞穴探险爱好者选择正规渠道参加“洞穴探险”类活动,杜绝盲目跟风打卡所谓网红“野洞穴”“野景区”,以免发生安全事故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五、强化应急准备。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关注天气预报,主动做好风险提示。接到强降雨和地质灾害预警时,要根据各地实际和部门工作职责,及时发布安全提示,引导野外探险者理性出游,遇到险情保持冷静,及时避险和撤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应急值班值守,部署救援力量,做好应急准备。遇极端天气时,各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要及时组织调度会商,确保险情、灾害发生后,第一时间组织开展应急救援,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滨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滨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滨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滨州市生态环境局滨州市文化和旅游局滨州市应急管理局滨州市体育局2022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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