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滨州市财政局 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滨州市城乡水务局 滨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滨州市应急管理局 滨州市气象局关于滨州市社会投资类项目实施“用地清单制”(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03日 政策文号:滨自然资规字〔2022〕120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根据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大创新”“十强产业”“十大扩需求”2022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鲁政办字〔2022〕28号)等文件要求,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高项目建设效率,现结合我市实际,决定针对社会投资类项目推行“用地清单制”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本《通知》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工程建设领域社会投资类项目实施“用地清单制”改革。具体指将原来由用地主体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开展的地质灾害、地震安全、气候可行性、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防洪、考古调查勘探挖掘等评估,以及进行的文物、古树名木、人防工程、地下管线等现状普查工作,调整为土地供应前形成“用地清单”,在土地供应时一并交付用地单位,作为项目审批管理、技术审查的主要依据,并按规定将涉及土地储备工作的相关评估和调查费用纳入土地储备成本。二、工作内容(一)工作程序在土地出让前,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将拟出让土地的宗地信息等发送至各相关部门,由各相关部门就评估、普查等工作提出技术控制指标、管理要求等“清单”信息,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汇总相关“清单”信息后组织出让,在土地出让后将“用地清单”作为附件一并交付给用地单位。(二)部门职责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对拟出让地块是否需要开展压覆矿产资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及地块内是否存在需要保留的古树名木等提出管理意见和保护措施。应急部门:负责对拟出让地块涉及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提出管理意见。城乡水务部门:负责对拟出让地块涉及的水土保持、水资源论证、防洪影响评估、地下管线(水)等提出普查意见和管理要求。气象部门:负责对拟出让地块涉及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提出管理意见。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对拟出让地块涉及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评估、文物普查工作提出管理意见、保护措施。住建部门:负责对拟出让地块涉及的地下管线(气、暖)、人防工程普查等提出普查意见、保护措施和管理要求。以上部门在收到拟出让地块信息后,应结合区域评价结果,在3个工作日内将管理意见、保护措施、技术控制指标等“清单”信息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后反馈。还应主动协助、联系和指导用地单位开展相关评估、评价评审工作。三、工作要求(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该项改革任务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全面推动工作落地见效。(二)加强指导服务。为有效开展工作,相关市直部门要切实担负起主管事项的政策研究和业务指导,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协调解决。(三)建立专人联络机制。市直相关部门及各县市区要明确职责分工,落实专人负责,及时组织信息收发、问题反馈和跟踪落实。四、附则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两年。滨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滨州市财政局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滨州市城乡水务局滨州市文化和旅游局滨州市应急管理局滨州市气象局2022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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