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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滨州市财政局关于对《滨州市企业上市挂牌奖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2年10月11日 政策文号:滨金监字〔2022〕47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滨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滨州市财政局关于对《滨州市企业上市挂牌奖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滨金监字〔2022〕47号关于对《滨州市企业上市挂牌奖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按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财预〔2020〕10号)、《山东省省级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和《滨州市市级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提高企业上市挂牌奖补资金绩效,使有限的财政奖补资金发挥更大的激励作用,现对《滨州市企业上市三年行动计划(2022年-2024年)》(滨政办发〔2022〕6号)、《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的指导意见》(滨政字〔2020〕100号)文件中,关于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奖补提出补充规定如下:一、对亏损企业申请奖补资金实行“1年观察期”制度对于连续2年亏损的挂牌企业,待2022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扭亏为盈后,再申请拨付奖补资金;对于亏损1年的挂牌企业,先期拨付奖补资金5万元,待2022年度经审计财务报表扭亏为盈后,再申请拨付剩余奖补资金。二、2022年1月1日以后,挂牌企业申请奖补资金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经过股份制改造后,在齐鲁股权交易中心或蓝海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二)企业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且最近一期年末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三)企业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均超过1000万元;(四)企业最近两年净利润总和不低于500万元;或最近1年净利润不低于300万元,且增长50%以上。滨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滨州市财政局2022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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