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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滨州市生态环境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2年10月1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科室、单位,各分局:现将《滨州市生态环境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滨州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10月9日滨州市生态环境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为建立健全辐射事故应急机制,扎实构建全市辐射安全防控体系,提高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减轻和消除辐射事故的风险和危害,保障群众生命健康,维护辐射环境安全,促进全市核技术利用事业全面、健康、协调发展,制定本预案。1.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滨州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1.3适用范围本预案主要适用于市内较大辐射事故或者超出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政府处置能力的一般辐射事故的应对工作,指导全市其他辐射事故的应对工作。辐射事故主要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者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后果的事件。主要包括:(1)核技术利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2)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发生的辐射事故;(3)铀(钍)矿及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发生的环境辐射污染事故;(4)放射性物质运输中发生的事故;(5)可能对我市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境外核试验、核事故及辐射事故;(6)航天器在我市内坠落造成环境辐射污染的事故;(7)各种重大自然灾害、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1.4应急原则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放在首位,最大程度的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加强演练,强化预防、预警工作,加强放射源管理,做好安全隐患排查,完善救援保障体系。分工负责、属地为主。在市生态环境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各相关科室、单位各司其职,落实应急处置职责。坚持属地为主,实行分级响应、分级负责的应急管理体系,充分发挥事故发生地生态环境部门先期处置优势。分类管理、科学处置。针对不同辐射源、风险源的性质和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利用专业优势实施应急响应和处置,控制、减轻和消除辐射事故的风险和危害。平急结合,常备不懈。强化应急能力建设,开展定期培训与演练,积极做好应对辐射事故的准备工作。充分利用应急资源,发挥生态环境应急专业队伍及社会辐射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2辐射事故分级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4个等级。辐射事故量化指标见附件1。2.1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1)I、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及以上急性死亡;(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4)对市内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环境影响的航天器坠落事件或市外发生的核试验、核事故及辐射事故。2.2重大辐射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1)I、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及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环境辐射污染后果。2.3较大辐射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1)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环境辐射污染后果。2.4一般辐射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1)IV、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局部辐射污染后果;(4)铀(钍)矿及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5)测井用放射源落井,打捞不成功进行封井处理的。3组织机构与职责3.1领导机构组成与职责3.1.1人员组成在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市生态环境局辐射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简称市局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如下:组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副组长:市生态环境局分管领导成员:办公室、政策法规科、财务与审计科、环境安全应急与舆情科、滨州市生态环境综合服务中心、滨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山东省滨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智慧环保综合监管中心负责同志。市局辐射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在发生较大及以上辐射事故时转为市局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3.1.2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负责贯彻执行省生态环境厅和市政府关于辐射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指示要求;根据《生态环境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山东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滨州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开展全市辐射事故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指导各分局的辐射事故应急工作。3.1.3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办公室:协调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值班;负责审核辐射事故信息报告和新闻稿件,负责做好与省生态环境厅和市委、市政府的协调沟通工作,并协助做好辐射事故的处理处置相关工作。政策法规科:负责承担法律和标准服务支撑工作。财务与审计科:配合做好市级辐射事故应急技术装备能力建设,协调市财政局做好日常应急准备与应急响应期间的资金保障。环境安全应急与舆情科:负责全市核技术利用单位监管和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培训、演练,落实辐射事故应急准备,维持应急响应能力;负责与领导小组成员部门和单位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指导全市生态环境系统辐射事故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组织修订市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组织编制市辐射事故相关实施程序,负责制定、修订辐射事故应急监测等实施程序。智慧环保综合监管中心:负责为辐射事故处理处置提供信息相关技术支持;配合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和信息安全工作。滨州市生态环境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做好舆情收集、研判等舆情应对工作;做好辐射事故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配合开展辐射环境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协调做好辐射事故处理处置工作。滨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参与事故原因调查工作,参与、指导行政执法工作。做好辐射环境安全违法事件的处理工作,协助做好辐射事故的处理处置工作。山东省滨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协助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培训、演练;协助做好应急准备的技术支持工作;做好辐射事故应急监测准备和能力建设,承担辐射事故应急监测和现场处置工作;参与辐射事故事后处理,监督清除辐射事故造成的污染。3.1.4各分局职责负责制定本辖区内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做好辐射应急队伍建设、应急准备等工作;负责开展辖区内一般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和处理处置;协助做好本辖区内较大及以上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3.2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市局辐射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简称辐射应急办,设在环境安全应急与舆情科)、监测与处置组、专家咨询组、舆情信息组、后勤保障组。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组织体系如图1所示。图1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组织体系3.2.1辐射应急办组成与职责人员组成:环境安全应急与舆情科分管领导任辐射应急办主任,环境安全应急与舆情科负责同志任副主任。办公室、财务与审计科、政策法规科、环境安全应急与舆情科、滨州市生态环境综合服务中心、滨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山东省滨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相关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职责:在市局辐射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市辐射应急管理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检查和指导,承担市局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市生态环境局辐射事故应急演练、应急准备等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市局辐射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指令,具体指挥和协调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和处理处置工作;负责与有关部门的联络和信息交换工作;发生较大辐射事故时,组织事故报告工作;组织起草有关辐射事故的新闻和信息;负责编写辐射应急总结报告;完成市局辐射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3.2.2监测与处置组人员组成:由山东省滨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组成,负责人担任组长。主要职责:负责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辐射监测评价工作;负责辐射事故现场处置后的辐射监测工作;负责事故现场辐射污染的处理和放射性物质的处理处置;负责对应急工作人员、车辆、仪器设备等受污对象去污处理后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处置工作;负责制定辐射应急监测设备、防护装备配置标准及发展计划;负责辐射应急监测响应准备及监测人员培训。3.2.3专家咨询组人员组成:根据辐射事故性质,应急时成立辐射事故应急专家组,由辐射环境监测、辐射污染处理处置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必要时可以从上级部门聘请相关专业人员来我市担任专家,组长由专家组成员推举产生。主要职责:为辐射事故应急提供技术咨询,为辐射事故应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3.2.4舆情信息组人员组成:由办公室、政策与法规科、环境安全应急与舆情科、山东省滨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滨州市生态环境综合服务中心、智慧环保综合监管中心有关人员组成,滨州市生态环境综合服务中心宣教科负责人担任组长。主要职责: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公众宣传和专家解读,应对媒体采访和公众咨询;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编写舆情监测和分析报告。3.2.6后勤保障组人员组成:由办公室、财务与审计科组成,办公室负责人担任组长。主要职责: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期间的后勤保障工作。4监控预警4.1信息监控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充分利用放射源在线监控等方式对辐射工作单位进行动态信息监控,重点收集、报告和处理Ⅰ、Ⅱ类放射源信息,Ⅰ、Ⅱ类放射源使用单位的安全运行状况信息,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等)对辐射工作单位安全运行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发生在市外有可能对我市造成辐射影响的事故信息。4.2预防工作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职责对辐射工作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其落实辐射安全主体责任,制定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方案,落实各项应急准备工作,预防辐射事故的发生,对重点核技术利用单位实施有效监控,预防和减少辐射事故的发生。4.3预警工作根据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原则上,预警级别与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等级对应。进入预警状态后,各小组迅即进入待命状态,预置应急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做好参加应急工作的准备。5应急响应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应急响应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和Ⅳ级响应。5.1分级响应5.1.1Ⅰ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时,由省级辐射事故应急机构启动Ⅰ级响应。市局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立即开通与事发地县(市、区)辐射事故应急机构的通信联络,启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及时做好先期应急处置的同时上报厅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按照指示组织实施处置和救援工作,并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等情况。5.1.2Ⅱ级响应。发生重大辐射事故时,由省级辐射事故应急机构启动Ⅱ级响应。市局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立即开通与事发地县(市、区)辐射事故应急机构的通信联络,启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及时做好先期应急处置的同时上报厅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按照指示组织实施处置和救援工作,并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等情况。5.1.3Ⅲ级响应。发生较大辐射事故时,由市级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启动Ⅲ级响应,并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1)迅速启动并实施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协调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其他应急救援力量支援时,向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请求。事故发生地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启动应急预案,协助实施应急处置。(2)立即开通与辐射事故发生地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辐射事故变化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3)派出辐射事故相关应急专业组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处置,必要时,向厅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请求技术支援。(4)辐射事发地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结合实际,调集相关应急力量,在市辐射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5)及时向省生态环境厅、市政府报告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5.1.4Ⅳ级响应。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启动Ⅳ级响应,统一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辐射应急办保持与事故发生地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络,及时掌握事故动态情况,并提供技术支持;必要时,派出相关应急处置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与、指导现场应急处置。5.2信息报告5.2.1报告时限和程序事故发生地生态环境部门在收到辐射工作单位辐射事故报告或发现辐射事故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辐射事故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报告本级政府和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并逐级上报;情况紧急时,也可越级上报,但应同时报告本级政府和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属于较大及以上级别辐射事故的,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在1小时内报告省生态环境厅,同时做好与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等相关部门的信息通报工作。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辐射事故处置过程中事故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发生无法判明等级的辐射事故,事故发生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报告程序上报。辐射事故处置情况汇报应由牵头应急响应工作的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报送同级政府和上一级辐射事故应急机构,并逐级上报;属于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的,由省政府报国务院。5.2.2报告方式与内容辐射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辐射事故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故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辐射事故处理完毕后上报。初报应当报告辐射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故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人员受害情况、事故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具体格式详见《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附件2)。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续报可根据事态发展需要多次报告,具体格式详见《辐射事故后续报告表》(附件3)。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辐射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辐射事故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辐射事故信息应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写明辐射事故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5.2.3信息通报辐射事故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故发生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向相邻行政区域生态环境部门通报情况,并向本级辐射事故应急机构和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接到通报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告辐射事故信息。5.3指挥和协调市局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中各小组进行辐射事故应急行动,做好与其他相关部门、单位的沟通与衔接。预案一经启动,凡执行有关应急任务的应急成员必须无条件服从市局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市局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现场监测数据和专家的建议发出应急指挥指令。市局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进展情况综合分析各应急成员组的意见,向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辐射应急处置和应急终止建议。5.4现场应急处置发生辐射事故时,根据规定成立辐射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辐射事故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立即通知相关责任单位的现场救授处置人员赶赴现场,按照分工有序开展应急处置。主要工作措施如下:(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依法及时公布应对辐射事故的决定、命令。(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指挥工作;(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4)协调可能受威胁的周边地区辐射源的监控工作,避免造成连带的环境或安全事故;(5)初步确定污染状况及范围,划定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隔离区域、转移疏散人员范围等,快速封堵或转移污染源,迅速控制事态发展;(6)组织专家分析研判事件发展趋势,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特点,告知单位和公民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7)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到威胁的人员疏散和撒离的时间和方式;(8)及时报告相关信息。5.5应急监测当接到辐射事故应急指令后,监测与处置组应立即按应急监测与处置实施程序组织实施事故现场应急监测工作。监测工作主要包括确定污染范围,提供监测数据以及应急终止后的继续监测。必要时,由市局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向厅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请求监测支援;厅应急监测队伍参与现场监测时,监测与处置组协助其完成相关工作。监测过程中要详细记录,及时编制并上报监测报告。5.6安全防护现场应急工作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辐射事故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根据事故特点开展相关工作:(1)向本级政府提出公众安全的防护措施建议;(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和人员密集程度等,确定公众的疏散方式,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外,协助有关部门设立紧急避难场所;(4)必要时,将易失控放射源暂时收贮。5.7联络与信息交换辐射应急办按照相关实施程序负责与省生态环境厅、市局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各分局及辐射事故单位等的联络与信息交换工作。辐射事故单位应当按照事故报告制度向辐射应急办提交事故报告。应急期间的联络原则是:(1)各岗位任务明确、尽职尽责,联络渠道明确、固定;(2)联络用语规范,严格执行记录制度;(3)对外渠道和口径统一。5.8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辐射事故的信息发布应遵循依法、及时、客观、全面的原则。按照应急响应的级别由各级政府统一向社会发布信息。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相关信息的核实、审查和管理,做好舆情分析和舆论引导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辐射事故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5.9应急终止5.9.1应急终止条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1)放射性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2)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3)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保持的必要。5.9.2应急终止后的行动应急状态终止后,辐射应急办负责协调有关单位,进行下列行动:(1)评价事故造成的辐射环境影响,指导有关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查明事故原因,防止再次出现类似事故;(2)评价应急期间所采取的行动;(3)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辐射事故,继续进行辐射环境监督与监测。组织有计划的辐射环境监测,审批、管理必要的区域去污计划和因事故及去污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计划,并监督实施。对存在违法违规的事故单位,按照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依法处罚;(4)根据实践经验,及时对应急预案及相关实施程序进行修订,经批准后报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5.10总结报告应急状态终止后,市局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协调有关部门及辐射事故单位查出事故原因,并对辐射事故情况和应急期间的主要行动进行总结,于1个月内将总结报告报市局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和省生态环境厅。6应急能力维持为保证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能力,市局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各相关单位做好以下工作:(1)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定期修订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及实施程序;(2)制定辐射事故应急人员的应急培训和应急演练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3)积极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及应急监测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工作;(4)保证应急设备和物资始终处于良好备用状态。6.1应急培训市局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成员均应接受相关培训。市局辐射事故应急培训由辐射应急办组织实施。辐射应急办每年制定年度应急培训计划,报市局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6.2应急演练应急演练分为综合演练和专项演练。综合演练是为全面检验、巩固和提高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内各应急组织之间的相互协调和配合,同时检查应急预案和程序有效性的演练。专项演练是为检验、巩固和提高应急组织或应急响应人员执行某一特定应急响应技能而进行的演练。市局辐射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定期举行应急演练。6.3应急值班市局辐射事故的事故接报由市局值班室负责,应急值班包括24小时手机值班制度、局值班室日常值班。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组织人员的启动由辐射应急办应急值班人员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期间,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相关部门实行24小时在岗值班。6.4应急资金根据市生态环境局环保专项资金内部管理程序及规定,应急资金纳入市局年度资金预算。6.5应急响应场所市局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设在市局指挥中心,并设立指挥大厅、专家会商室、事故分析室、后果评价室、接待室等响应场所及配套设施、设备。6.6应急物资器材市生态环境局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各相关单位应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结合辐射事故准备与响应工作需要,配套一定必需数量的应急物资及相关器材,包括应急办公用品、应急通讯器材、应急处置用品、个人防护用品、应急后勤保障用品等。6.7应急文件市局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各相关单位应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配备辐射事故准备与响应工作所需的文件资料,并加强对辐射事故响应期间文件的分类、归档、更新和管理。7.附则本预案由市局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批准,辐射应急办负责解释,自批准之日起执行。《关于印发〈滨州市生态环境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滨环办字〔2019〕63号)同时废止。附件:1.辐射事故量化指标2.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3.辐射事故后续报告表附件1辐射事故量化指标一、特别重大辐射事故(一)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5.0E+15Bq的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大于等于3km2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mSv/h,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m2,或者α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m2;(二)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3Bq的Sr-90当量;(三)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4Bq的Sr-90当量;(四)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25000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二、重大辐射事故(一)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或等于5.0E+14Bq,且小于5.0E+15Bq的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大于等于0.5km2,且小于3km2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mSv/h,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m2,或者α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m2;(二)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2Bq,且小于1.0E+13Bq的Sr-90当量;(三)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3Bq,且小于1.0E+14Bq的Sr-90;(四)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2500D2,且小于25000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三、较大辐射事故(一)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5.0E+11Bq,且小于5.0E+14Bq的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大于等于500m2,且小于0.5km2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mSv/h,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m2,或者α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m2;(二)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1Bq,且小于1.0E+12Bq的Sr-90当量;(三)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2Bq,且小于1.0E+13Bq的Sr-90当量;(四)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2.5D2,且小于2500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四、一般辐射事故(一)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小于5.0E+11Bq的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小于500m2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mSv/h,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m2,或者α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m2;(二)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小于1.0E+11Bq的Sr-90当量;(三)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小于1.0E+12Bq的Sr-90当量;(四)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小于2.5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政策解读|部门解读《滨州市生态环境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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