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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年08月31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济宁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8月31日(此件公开发布)济宁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为提高我市处置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能力,规范和指导我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城市供水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订本预案。1.2编制依据本预案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市供水条例》《城市供水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建设部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济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济宁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等制定。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济宁市主城区(任城区、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和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供水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各县(市、区)发生供水突发事件时,参照执行。1.4分类根据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可划分为自然灾害、工程事故和公共卫生事件三类:1.4.1自然灾害引起的突发性事件(1)地下水位大幅度下降,导致地下水开采量锐减甚至出现城市供水设施断供、停供等;连年干旱,地表水源水位持续下降,取水设施无法正常取水,导致城市供水设施不能满足正常供水需求;(2)地震、台风、洪灾等自然灾害导致城市供水水源破坏,输配水管网破裂,输配电、净水工程和机电设备损毁等。1.4.2工程事故引起的突发性事件(1)战争、恐怖活动等导致城市供水水源破坏,取水受阻,泵房(站)淹没,机电设备损毁等;(2)取水拦河堤坝、取水涵管等发生垮塌、断裂致使城市水源枯竭,或因出现危险情况需要紧急停用维修或停止取水;(3)城市主要输供水干管和配水管网发生爆管,造成大范围供水压力降低、水量不足甚至停水或其他工程事故导致供水中断;(4)城市供水消毒、输配电、净水构筑物等发生火灾、爆炸、倒塌、液氯严重泄漏等;(5)城市供水调度、自动控制、营业等计算机系统遭受入侵、失控或毁坏。1.4.3公共卫生事件引起的突发性事件(1)城市水源或供水设施遭受有毒有机物、重金属、有毒化工产品或致病原微生物污染或藻类大规模繁殖等影响正常供水;(2)城市水源或供水设施遭受毒剂、病毒、油污或放射性物质等污染影响正常供水。1.5分级依据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可控性、影响范围及人员伤亡等情况,由高至低划分为四个级别: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特别重大供水突发事件(Ⅰ级):10万户以上居民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或造成30人以上(含30人)死亡。重大供水突发事件(Ⅱ级):5万户以上、10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或造成10人以上(含10人)、30人以下死亡。较大供水突发事件(Ⅲ级):3万户以上、5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或造成3人以上(含3人)、10人以下死亡。一般供水突发事件(Ⅳ级):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或造成3人以下死亡。1.6工作原则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协作,提高反应速度;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各部门、单位优势,采取准确、有效的应对措施。以人为本,积极预防。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放在首位,高度重视可能影响城市供水安全的突发事件,积极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物资、装备和技术准备。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事件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策略。强化源头管控,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积极开展应急演练、教育、宣传、培训工作,做到常备不懈。依法规范,加强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应急管理,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作用,使应急处置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设立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我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2.1市指挥部成员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城乡水务工作的副市长副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城乡水务局局长成员: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乡水务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总工会、市气象局、国网济宁供电公司、济宁中山公用水务有限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和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人。济宁新城自来水有限公司供水范围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济宁高新区管委会牵头负责,必要时提请市指挥部帮助救援。2.2市指挥部职责市指挥部职责是:制定安全供水方案,领导和协调城市供水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开展供水设施抢险、排险与恢复重建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组织对重大供水事故的调查处理,核发事故通报、报告;负责应急响应期间的信息发布工作;其他有关城市安全供水应急的重要事项。2.3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市城乡水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由市城乡水务局分管负责人负责,其职责是:具体负责安全供水工作的组织协调,及时传达和执行市指挥部的各项决策和指令,承办市指挥部交办的事宜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在应急响应期间,负责市指挥部成员、成员单位等联络,及时传达市指挥部的指示。2.4市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职责市城乡水务局:负责组织供水企业实施应急供水工作,发现供水设施问题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负责对供水安全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供水中的问题。负责调配供水水源,按照“先生活、后生产、再生态”的原则进行。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和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需要对应急处置物资的生产、调拨和紧急供应进行协调;负责保障城市供水事故应急处置通信畅通。市公安局:负责事故现场的治安警戒、人员疏散、秩序维护、交通疏导等工作;负责做好应急供水期间送水车辆的交通保障工作。市民政局:负责城市供水突发事件中受害人员生活救助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按支出责任筹集落实城市供水事故抢险等费用,并监督使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法做好城市供水事故因工伤亡人员的有关善后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城市供水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监测(不包括供水水质),确定污染物种类与污染范围。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应急警戒状态下交通运输保障工作,确保满足抢险物资、人员运力需求。市商务局:负责对大型商贸流通企业桶(瓶)装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的市场运行监测,并协调做好调配工作;配合相关部门限制商业企业、洗浴等行业用水工作。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城市供水事故伤员的紧急救援和医疗救助工作,并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情况;负责城区饮用水水质的卫生监督监测并作出报告。市应急局:参与城市供水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置工作。市总工会:指导、协调做好城市供水事故的伤亡职工人员家属安抚工作。市气象局:负责对天气气候、雨情等气象的监测和预警预报,适时发布灾害性天气气候的预警、预测、预报。国网济宁供电公司:负责供水事故抢修、救援现场的供电保障工作(抢修现场必须具备应急电源发电车接入条件)。各区政府(管委会):成立相应机构,强化对应急供水工作的组织领导;负责落实街道、居民小区救援物资供应、发放地点并实施供应与发放;负责事故现场的群众协调工作;负责及时通知居民提前储水、节约用水。济宁中山公用水务有限公司:做好水厂运行及管理工作;加大供水设施巡视巡查工作力度,科学合理调度城市供水;供水设备设施安全出现问题等突发事件发生时,按照公司相应事故抢险抢修应急预案积极排除险情;发现各种异常情况及时上报。2.5现场指挥部根据处置需要可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可设置若干行动小组。治安交通保障组。由市公安局牵头,主要负责维护事发现场及周围秩序和缺水区域社会稳定,设置安全警戒范围,确保抢险工作顺利实施。如突发事件危及周围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时组织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紧急救治受伤、中毒的群众和工作人员,必要时将伤员送医院治疗。污染处置与水质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会同市城乡水务局及相关专家负责污染源监督管理和监测,协调相关部门、单位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件,防止污染源进一步扩大;严密监测水质状况,为应急供水决策提供可靠依据。工程抢险组。由市城乡水务局负责,根据事发现场情况,制定供水设施、设备抢修和维护方案,并组织实施。应急供水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成员由市城乡水务局、市公安局、供水企业有关负责人组成,负责对全市自来水供应进行合理调配,在进入应急供水状态时,合理调配洒水车、消防车等为缺水区域居民送水。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区政府(管委会)牵头,会同市城乡水务局、市应急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民政局等部门、单位组织抢险物资、设备等,保障应急响应期间物资供应。凡抢险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经市指挥部批准,按照“先征用,后结算;先处置,后理赔”的原则进行处置。善后处理组。由事发地区政府(管委会)牵头,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城乡水务局等部门、单位参加,做好事故原因调查、应急抢险资金拨付、损失弥补及重建等工作。对事故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专家咨询组。根据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需要,可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工作组。参加市指挥部组织的有关活动及专题研究;参与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事态预判评估,提出采取应对措施和相关决策的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意见。3监测预警3.1信息收集市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要开展供水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水质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建立信息收集与共享渠道,获取供水突发事件信息。信息来源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途径:(1)供水企业可通过对整个供水系统的运行状况进行分析,获取异常供水信息;(2)城市供水所在的区政府(管委会)、生态环境、水务、卫生健康等部门,可通过对水源地开展的水质监督性监测等日常监管渠道获取水质异常信息,也可以通过水文气象、地质灾害、污染源排放等信息开展水质预测预警,获取水质异常信息;(3)市城乡水务局可通过市长热线、供水监督电话等途径获取供水突发事件信息;市生态环境局可通过水源地上游及周边主要风险源监控获取异常排放信息;市卫生健康委可通过日常饮用水水质的卫生监督监测情况获取异常水质信息;市公安局可通过交通事故报警获取流动污染源事故信息。(4)通过本级政府不同部门之间、上下游相邻行政区域政府之间建立的信息收集与共享渠道,获取供水突发事件信息。(5)各水源地管理单位通过日常巡查、水质监测等日常监管渠道获取水质异常信息。3.2信息研判和会商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信息核实和研判工作。通过日常监管渠道、群众举报或责任单位报告等获取供水突发事件信息,第一时间开展以下工作:(1)核实信息的真实性;(2)进一步收集信息,研判事件变化趋势。必要时,根据预案情景和部门职责,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共同开展信息收集工作;(3)事件经核实属实时,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市指挥部。市指挥部接到信息报告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及应急专家进行会商,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筛选、评估、分析,提出应对方案和建议,研究决定是否发布预警信息或启动应急预案。3.3监控网络(1)供水水源监控:应急响应期间,市城乡水务局负责每天报告水源水量情况。(2)水源水质监控:应急响应期间,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水质的监控,每天报告水质情况。(3)供水连续性监控:由市城乡水务局负责,并及时报告城区供水情况。3.4预警级别城市供水突发事件预警,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由高至低划分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级(一般),依次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3.4.1预警级别标准①Ⅰ级(红色)预警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情发布Ⅰ级(红色)预警:发生自然灾害、工程事故、公共卫生事件等,经研判,可能造成10万户以上居民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的。②Ⅱ级(橙色)预警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情发布Ⅱ级(橙色)预警:发生自然灾害、工程事故、公共卫生事件等,经研判,可能造成5万户以上、10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的。③Ⅲ级(黄色)预警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情发布Ⅲ级(黄色)预警:发生自然灾害、工程事故、公共卫生事件等,经研判,可能造成3万户以上、5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的。④Ⅳ级(蓝色)预警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情发布Ⅳ级(蓝色)预警:发生自然灾害、工程事故、公共卫生事件等,经研判,可能造成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的。3.4.2预警信息发布预警信息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和其它方式进行。Ⅰ级(红色)、Ⅱ级(橙色)预警信息,由市指挥部报市政府批准后发布;Ⅲ级(黄色)、Ⅳ级(蓝色)预警信息,由市指挥部发布。3.4.3预警级别调整根据供水突发事件的发展态势和处置情况,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单位可视情对预警级别做出调整,并及时组织发布。3.4.4预警响应行动市指挥部根据本预案和有关规定,明确进入预警的相关成员单位、程序、时限、方式、渠道、要求和落实预警的监督措施。进入预警期后,各成员单位可采取以下预防性措施,并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相关情况:①准备或直接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置规程;②必要时,及时向公众发布可能受到供水突发事件影响的警告和劝告;③根据需要,对供水设施采取临时性工程措施;④组织开展供水调度,做好使用备用水源的准备,必要时调度备用水源;⑤组织有关救援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视情动员后备人员;⑥调集、筹措所需物资和设备;⑦组织有关部门、单位采取其他有针对性的措施。3.4.5预警解除一旦突发事件风险消除,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单位要及时解除预警,中止预警响应行动,并及时组织发布预警解除信息。4应急响应4.1先期处置供水突发事件发生或可能发生时,事发区、镇(街)相关部门及管理单位应及时、主动、有效地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并将事件和有关先期处置情况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按照实际情况,先期处置可以采取如下主要措施:及时抢救生命,凡事故现场发生人员伤亡,应首先组织力量全力抢救伤员,就近送入医院抢救;同时,加强信息监控、收集;实行日夜值班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发生或可能发生供水突发事件的警告或者劝告;转移、撤离或者疏散人员和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紧急待命状态;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等。4.2指挥协调(1)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立即核实并报告指挥长,经指挥长同意后,立即报告市政府。同时,通知市指挥部成员召开指挥部第一次会议,指挥长宣布启动城市安全供水应急预案,通报事故情况,通知市指挥部成员立即到位并开展应急工作。(2)市指挥部办公室迅速与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事故发生区、镇街,供水部门建立联系,了解并核实有关事故和应急情况。(3)市指挥部根据事故和应急情况提出城市供水应急处置等方案,市指挥部组织现场工作组赴现场协助、指导应急救援工作。(4)城市供水应急期间,引发供水突发事件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救援,在抢救求援和事件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4.3应急抢险和救援(1)市指挥部派出现场工作组,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直到做好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对遇到的问题给予技术支援,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2)有关部门、单位在市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迅速赶赴现场,按照政府应急指令和应急预案的职责分工,做好应急处置、抢险救援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开展事故调查,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3)城市供水企业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供水影响的群众和单位,全力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同时协助有关部门、单位保护现场,妥善保管有关物证,配合有关部门、单位调查和收集证据。(4)主要抢险救援措施①因供水突发事件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应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及时、有序、高效地清理现场。搜寻、急救与安全转送伤员,降低伤亡率,减少事故损失。②发生水污染事故的,应立即停用受污染水源,及时启用备用水源。生态环境、卫生健康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现场监测水质污染情况,尽快做出水质分析报告,决定采取的措施。若系严重污染,危及供水区域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应立即报告市指挥部,立即停止取水。③发生供水主管道、供电线路遭受意外等破坏事故的,市指挥部组织属地区、镇街和公安、供电、供水等部门、单位积极开展应急抢险工作。④出现水源枯竭或水源水量不足的,在市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水务部门开展应急水源调度,确保生产生活用水安全。⑤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停水的,应及时启用备用水源,安排送水车,或桶(瓶)装水供应,保障群众基本饮水需求。4.4按照事件分级进行应急响应按照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进行分类分级响应。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4.4.1Ⅰ级应急响应(1)Ⅰ级应急响应条件发生特别重大供水突发事件(Ⅰ级),由市指挥部报市政府批准后,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报省政府备案。(2)Ⅰ级响应行动①指挥长到位市指挥部指挥长在市城乡水务局会商室进行指挥决策。必要时,赶赴现场指挥处置。②会商报告指挥长主持会商,分析事件发展趋势,决策部署,并向市政府报告情况,请求指示。必要时,请求给予支援。③下达命令根据上级指示和会商结果,指挥长按照应急预案下达命令。④进驻现场指挥长指派有关负责人或者亲自和专家组进驻现场组织指挥,并根据情况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协调各相关部门应急队伍的救援行动。专家组应根据报告和现场收集掌握的情况,进行分析判断和评估,及时提出处置措施意见,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依据。⑤启动应急联动机制,请求济宁军分区、济宁武警支队或市政府的帮助和支援。⑥信息报告将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进展情况,随时向市政府汇报,按程序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报告。4.4.2Ⅱ级应急响应(1)Ⅱ级应急响应条件发生重大供水突发事件(Ⅱ级),由市指挥部报市政府批准后,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报省政府备案。(2)Ⅱ级响应行动①指挥长到位市指挥部指挥长在市城乡水务局会商室进行指挥决策。必要时,赶赴现场指挥处置。②研究部署指挥长主持会商,分析事件发展趋势,研究部署应急处置工作,并将有关情况按程序向市政府汇报。③下达命令根据上级指示及会商结果,按照应急预案下达命令。④现场指挥指派有关负责人和专家进驻现场组织指导,并根据情况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协调相关部门、单位应急队伍的救援行动。⑤信息报告将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进展情况随时向市政府汇报,按程序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报告。4.4.3Ⅲ级应急响应(1)Ⅲ级应急响应条件发生较大供水突发事件(Ⅲ级),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启动Ⅲ应急响应,报市政府备案。(2)Ⅲ级响应行动①副指挥长到位市指挥部副指挥长在市城乡水务局会商室负责指挥。②会商研究副指挥长召集市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进行会商,做出相应工作部署。根据会商结果,副指挥长按照应急预案下达命令。③现场指挥副指挥长指派有关负责人和专家进驻现场,或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协调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④信息报告将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4.4.4Ⅳ级应急响应(1)Ⅳ级应急响应条件发生一般供水突发事件(Ⅳ级),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启动一般(Ⅳ级)响应。(2)Ⅳ级响应行动①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在市城乡水务局负责指挥,向城市供水公司部署任务。②根据情况,召集有关部门、单位会商,分析时间情况,实施供水抢险指挥。③密切关注事件的变化,及时掌握工作动态,研究工作对策。④将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及时报告市指挥部。4.4.5应急结束供水突发事件的危害或威胁得到控制和消除,无次生、衍生灾害发生,供水恢复正常时,由应急响应启动部门决定应急结束,并通知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5恢复与重建5.1恢复重建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指挥部牵头,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按职责及时开展工作,尽快修复损坏的供水设施,保证企业及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用水。5.2调查评估市指挥部组织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的部门、单位对应急预案启动、决策、指挥、处置、保障等全过程进行评估,分析总结应急处置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建议,在应急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按规定报送有关情况。一般、较大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总结评估报告报送市政府;重大、特别重大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总结评估报告经市政府批准后报省政府。5.3善后处置应急工作结束后,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稳妥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供水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按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并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按规定组织有关保险机构做好相关理赔工作。5.4责任追究对迟报、谎报、瞒报、漏报重要信息,或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延误、妨碍应急处置造成重大影响的,严格依法依规追究责任。6应急保障6.1指挥通讯保障应急响应期间,现场工作组工作地点设在事故发生地,现场工作人员由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和市指挥部派遣的相关人员组成,各有关部门、单位必须保证相互间信息传输的畅通。应急响应期间,市指挥部及办公室等有关人员应保证随时接受应急事故信息和及时准确传达市指挥部的指示,市指挥部成员要24小时保持通讯渠道畅通。6.2人力物力保障(1)工程设施抢险力量:进一步优化、强化以专业队伍为主体、群众性队伍为辅助的应急救援队伍体系。供水企业人员组成的抢险队伍是供水突发事件抢险的主要专业队伍,担负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抢险工作。市防汛抢险队、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各急救中心等作为抢险队伍的补充,在需要时服从市指挥部的统一调遣。同时,要积极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建立群众性应急队伍。济宁军分区、武警支队负有参与和支援抢险救灾的义务。(2)专家咨询和技术力量:由从事科研、勘察、设计、施工、质检、安检等工作的技术专家组成,负责事发现场工程设施的运行安全性鉴定,研究应急方案,提出相应对策和意见等。(3)应急管理力量:由有关工作人员组成,负责接收省、市政府应急指令,组织各有关部门、单位对供水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并与有关部门、单位进行协调及信息交换。6.3物资财力保障应急工作中应急物资的调用,由市城乡水务局组织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实施。建立供水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积极培育和提升经济动员能力,确保救灾所需的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在保证一定数量的必需应急物资储存的基础上,积极探索由实物储备向生产潜力信息储备,通过建立应急生产启动运行机制,实现应急物资动态储备。同时建立与邻市和地区物资调剂供应渠道,以便需要时可迅速调入应急物资;必要时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市财政局负责安排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和抢险救援工作资金,并对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绩效评价。6.4医疗卫生保障制定医疗卫生保障措施,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快速组织医疗救护人员对伤员进行应急救治,最大限度减少应急事件对群众健康造成的危害。市急救中心负责院前急救转运工作;各级医院负责开通绿色通道,及时收治伤员。同时要根据供水突发事件的特性和需要,做好疾病控制、消毒隔离和卫生防疫准备等工作。6.5交通管理保障为处置供水突发事件做好运输保障工作,由市公安局负责紧急处置交通管理保障的组织与实施,制定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优先通行制度,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保障运输安全畅通。市公安局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能够将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及时、安全送达。6.6治安维护保障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属地政府和公安机关应及时做好人员疏散、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等工作,维护公共秩序。6.7信息通信保障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承担应急通信保障,建立以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响应为核心的通信系统,确保供水突发事件现场与市指挥部之间实现视频、音频、数据信息的双向传递。6.8科学技术保障成立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委员会。由市城乡水务局负责与有关专家的日常联系,并针对供水突发事件的类型建立相应的应急处置专家信息系统。同时组织有关专家针对不同类型的供水突发事件开展监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方法的研究。7宣传、培训和演练7.1宣传培训市城乡水务局及供水企业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向社会公众广泛开展水源和供水应急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众的应急心理准备。要向社会公布供水应急值班电话,在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媒介开辟相关应急知识公益性栏目,在学校普及供水突发事件应急知识,让公众掌握发生相关突发事件的科学避险、互救、自救、减灾等基本知识和技能,提高公众的应急能力。市城乡水务局、供水企业及相关部门、单位应加强相关技术人员日常应急培训和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应急培训和管理,要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培训班,向水务系统及相关单位职工提供供水应急培训和知识讲座。城市供水安全涉及的相关部门、单位要将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教育列入干部学习培训的内容。7.2预案演练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定全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方案、计划,主动组织应急队伍与各应急成员单位进行演练和协同演习。演练要从实战角度出发,深入发动供水应急相关部门、单位干部群众参与,提高防范处置水源和供水突发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同时达到普及应急知识和提高应急技能的目的。8附则8.1预案管理与更新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和本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等情况,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本预案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各供水企业应根据本预案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应急预案及实施细则,并根据形势任务变化情况及时修改、补充和完善。8.2预案解释本预案由市城乡水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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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4
汶上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汶上县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暨第三轮“四减四增”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4-11-11
微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夏镇街道工业园区等8个工业园区的批复
2024-10-31
微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微山县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暨第三轮“四减四增”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4-10-24
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邹城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暨第三轮“四减四增”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4-10-14
微山县人民政府关于更新微山县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国有土地租金标准的通知
2024-10-12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24年工业企业“亩产效益”分类综合评价结果的通知
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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