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滨州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科技局
发布时间:2022年07月30日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培育滨州市新型研发机构,构建新型科技创新体系,参照《科技部印发<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备案标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型研发机构主要是指聚焦区域性、行业性重大技术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组建方式多样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自负盈亏、产学研协同创新的独立法人机构。新型研发机构以开展产业技术研发为核心功能,兼具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技术研发、成果转移转化、科技企业孵化培育、产业投融资及高端人才集聚培养等功能。第三条新型研发机构可依法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和事业单位。一般应冠以“工研院、科研院(所)、研发中心”等名称。第四条新型研发机构是我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面向我市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的重点领域,集聚优质创新要素、突破产业关键共性技术、服务行业技术创新、支撑产业转型升级,打造成为创新创业资源汇聚平台、高端人才团队的集聚平台、产业先进技术的集成平台、科技体制改革的试验平台。第五条市科技局负责研究制定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组织开展新型研发机构的申报、备案和动态管理等工作。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和市直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部门)新型研发机构的培育、指导和日常管理等工作。第二章备案条件与程序第六条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备案制管理。以独立法人名义提出备案申请,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和市直有关部门按照程序推荐,市科技局负责审核确认。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第七条新型研发机构申请备案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须在滨州市内注册,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滨州,注册后运营1年以上。(二)主要业务为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研发服务等。(三)具有现代化的管理体制,内控制度健全完善。具有灵活的人才激励机制、开放的引人和用人机制。制定明确的人事、薪酬和经费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建有市场化的决策机制和高效率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等。(四)具有结构相对合理稳定、研发能力较强的人才团队。常驻研发人员不少于10人,且科学研究类、技术创新类、研发服务类占职工总数比例分别不低于70%、50%和30%。硕士学位或高级职称以上人员不低于研发人员总数30%(常驻研发人员及员工以全年实际工作超过90天计)。(五)具有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投资方投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收入,政府购买服务收入以及承接科研项目获得的经费收入总额占年收入总额的60%以上。(六)财务状况良好,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年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20%。(七)具备开展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的科研设施、科研仪器以及固定场地,科研用房300平方米以上,仪器设备原值一般在100万元以上;研发服务类应拥有开展研发服务所必需的条件和设施。(八)举办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出资人)能为新型研发机构管理运行、研发创新提供保障。(九)主要从事生产制造、经营销售、教学教育、检验检测、园区管理等活动的单位暂不纳入新型研发机构范畴。(十)近两年来,未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严重失信行为。第八条备案程序为:(一)发布通知。市科技局发布开展滨州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申请单位按要求填写申请材料。(二)各县市区、市直主管部门推荐。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市直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材料的完整性与规范性进行审核并提出推荐意见和保障支持措施。通过初审后,由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市直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市科技局。(三)备案审查。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提出现场考察名单;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进入现场考察的研发机构进行考察论证,并提出现场考察意见。(四)结果公示。市科技局根据现场考察意见,提出拟备案意见,对拟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且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发布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名单。已通过省级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直接备案为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第三章运行第九条发展新型研发机构应坚持“谁举办、谁负责,谁设立、谁撤销”的原则。举办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出资人)应当为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运行、研发创新提供保障,引导新型研发机构聚焦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避免功能定位泛化,防止向其他领域扩张。第十条由高校、科研院所创新创业团队与国有资本投资平台、社会资本等合作共建的新型研发机构,鼓励创新创业团队人员现金入股并控股,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以技术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投资入股或选择技术成熟、产业化前景良好的项目,以团队、技术、资金、资产捆绑的形式进行组建。第十一条多元投资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原则上应实行理事会、董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决策制和院长、所长、总经理(以下简称“院所长”)负责制,根据出资人协议制定章程,依照章程管理运行。1.章程应明确理事会的职责、组成、产生机制,理事长和理事的产生、任职资格,主要经费来源和业务范围,主营业务收益管理以及政府支持的资源类收益的分配机制等。2.理事会成员原则上应包括出资方、产业界、行业领域专家以及本机构代表等。理事会负责制定修改章程、审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决算、薪酬分配等重大事项。3.法定代表人一般由院所长担任。院所长全面负责科研业务和日常管理工作,推动内控管理和监督,执行理事会决议,对理事会负责。4.新型研发机构应建立咨询委员会,就机构发展战略、重大科学技术问题、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等开展咨询。第十二条新型研发机构应当建立科学化的研发组织体系和内部管理制度,根据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的实际需要,自主确定研发选题,动态设置研发单元,灵活配置科研人员、组织研发团队、调配科研设备。第十三条新型研发机构应当采用市场化的用人机制、薪酬制度,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创新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自主面向社会招聘人员,对标市场化薪酬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建设与创新能力和创新绩效相匹配的收入分配机制。第十四条新型研发机构管理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应纳入省、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管理,开展对外服务,实现资源共享。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程度列入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估指标。第十五条新型研发机构要加强党的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实行属地化管理,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强化政治引领,切实保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位。第四章管理第十六条通过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认定为“滨州市新型研发机构”,自资格认定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从获得新型研发机构资格认定年度起的3个自然年内,可以享受新型研发机构相关的政策扶持。第十七条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市科技局建立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制度,定期对经市级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进行评价。三年度为一个评价周期。在3年资格期满前,市科技局聘请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进行综合评估。评估通过的继续获得3年市级备案资格;评估不通过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如在有效期内发生违反科技计划、资金等管理规定,违背科研伦理、学风作风、科研诚信等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第十八条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作为绩效评估的重要内容,占绩效评估总成绩的30%。应于每年1月31日前撰写上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经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和市直有关部门审核后以书面形式报送市科技局。新型研发机构应对报送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撤销资格,三年内不得申请备案,并纳入社会征信体系黑名单。第十九条新型研发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做好相关统计和管理工作。应按规定提交发展规划、参加科技统计,如实填报R&D经费支出情况,对未按要求参加科技统计的新型研发机构,取消其市级备案资格。符合纳统条件的应按服务业纳统要求申请纳统。第二十条新型研发机构如发生名称变更、投资主体变更、重大人事变动等重大事项,应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滨州市科技局报告,资格核实通过后,维持有效期不变。如不提出申请或资格核实不通过的,取消其市级备案资格。第五章扶持措施第二十一条坚持“服务产业、鼓励竞争、讲究绩效”的原则,对备案新型研发机构,根据评估绩效择优落实补助政策。各主管部门应在基础条件建设、科研设备购置、人才住房配套服务以及运行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推动新型研发机构有序建设运行。第二十二条备案新型研发机构,在承担市县各级财政科技计划、人才引进、创新载体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分配等方面,可同时享受面向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的资格待遇和扶持政策。第二十三条企业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可按规定享受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创新券等政策。鼓励新型研发机构牵头组织联合攻关、组建创新创业共同体、搭建公共科技服务平台、实施重大产业化项目。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滨州市科技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8月31日。政策解读|部门解读《滨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滨州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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