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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管辖范围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年07月2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新修订的《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151号),现对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管辖权限明确如下:一、管辖权限划分原则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管辖权限遵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高效便民”的原则划分,确保执法重心下移。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工作。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工作。二、管辖权限划分内容(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以下用人单位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1.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市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市国资委监管企业;2.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市级(含)以上政府部门批准(备案)的民办非企业单位;3.滨城区范围内在滨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批准(备案)的各类用人单位。(二)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以下用人单位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1.辖区内中央所属、省属、市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部队、外省(市)驻滨用人单位;2.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县(市、区)政府部门批准(备案)的民办非企业单位;3.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本县(市、区)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4.经本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用人单位;5.其它应由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单位。(三)在全市范围内跨县(市、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用人单位,出现违法用工举报投诉案件,由用工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登记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协助其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四)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注销营业执照,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用人单位,由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及时通报市场监管等部门予以查处取缔。(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直接对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用人单位实施劳动监察并对涉及的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为情况复杂或影响重大的案件,可提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六)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机构管辖范围的举报投诉,按照“一点投诉、全市联动”的原则,应当先予受理,再转交给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如发生管辖权争议的,报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七)各市属开发区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各辖区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三、有关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支持、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要站在事关劳动关系和谐、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要意义,从健全体制、完善机制、强化手段、充实力量、确保投入等方面入手,认真研究解决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确定的劳动保障监察管辖权限开展监察执法工作,加大监察执法力度,特别要高度重视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有效保障社会和谐稳定。滨州市人民政府2022年7月29日(此件公开发布)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7月29日印发政策解读|部门解读《关于明确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管辖范围的通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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