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规范开展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年07月25日 政策文号:滨应急发〔2022〕26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滨州市应急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高新区应急管理中心、北海经济开发区分局,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的通知》(应急〔2021〕83号,以下简称《定级办法》)《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的通知》(鲁应急发〔2022〕5号,以下简称《实施通知》),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全市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以下简称标准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一、定级范围全市非煤矿山、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石油开采(不含海洋石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要按照《定级办法》、《实施通知》和本通知要求开展标准化定级工作。工贸行业具体范围根据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安全监管分类标准(试行)>的通知》(应急厅〔2019〕17号)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定级组织(一)定级部门。按照企业标准化定级分级负责规定,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分别为本行政区域内三级和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定级部门,安全生产基础科、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根据各自职能为三级定级责任科室。工贸行业小微企业标准化达标等级曾被定为小微及以上等级且有效运行3年以上的也可以申请三级定级。其他新设立企业,标准化有效运行1年方可申请三级定级。(二)组织单位。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一家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单位作为企业三级标准化定级组织单位(以下简称组织单位),负责受理和审核企业自评报告、监督现场评审过程和质量等具体工作。(三)现场评审。市应急管理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单位负责三级标准化的现场评审(以下简称评审单位)。(四)评审费用。标准化定级工作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由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列入安全生产经费预算予以保障。三、定级程序(一)规范评审程序。标准化定级按照自评、申请、受理、评审、公示、公告的程序进行。积极应用标准化信息化系统,做到网上申报、受理及动态管理。在目前标准化信息化系统未上线情况下,申报企业暂时将申报材料发送至组织单位邮箱。1.自评。企业应当自主开展标准化建设,成立由其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有员工代表参加的工作组,按照生产流程和风险情况,对照所属行业标准化定级标准,将本企业标准和规范融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做到全员参与,实现安全管理系统化、岗位操作行为规范化、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化、作业环境器具定置化。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自评工作,并形成书面自评报告,在企业内部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持续改进安全绩效。2.申请。申请三级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将自评报告及相关材料报送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出具书面意见。企业向组织单位提交自评报告及相关材料、县(市、区)书面意见,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申请定级的企业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承诺符合以下条件:(1)依法应当具备的证照齐全有效;(2)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依法持证上岗;(4)申请三级定级的企业申请之日前2年内,未发生过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统计分析事故起数、千人重伤率、伤害严重率等逐年下降或者持平(《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且申请三级定级之日前1年内,未发生过总计3人及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1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5)未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事件;(6)未被列入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名单;(7)前次申请定级被告知未通过之日起满1年;(8)被撤销标准化等级之日起满1年;(9)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发现的重大隐患已完成整改。发现企业存在承诺不实的,定级相关工作即行终止,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标准化定级申请。组织单位收到企业自评报告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自评报告内容存在错误、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书面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自评报告之日起即为受理。(2)自评报告内容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企业按照要求补正全部内容后,对自评报告逐项进行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将审核意见和企业自评报告按监管行业类别一并报送定级责任科室,并书面告知企业;对不符合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审核、报送和告知工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3.评审。定级责任科室对组织单位报送的审核意见和企业自评报告进行确认后,由组织单位通知评审单位成立现场评审组,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评审,将现场评审情况及不符合项等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初步确定企业是否达到拟申请的等级,并书面告知企业。企业收到现场评审报告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符合项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情况报告现场评审组。特殊情况下,经组织单位批准,整改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现场评审组应当指导企业做好整改工作,并在收到企业整改情况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采取书面检查或者现场复核的方式,确认整改是否合格,书面告知企业,并由评审单位书面告知组织单位。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视为整改不合格。4.公示。组织单位将确认整改合格、符合相应定级标准的企业名单报送定级责任科室;定级责任科室确认后,在市应急局官网上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企业存在不符合定级标准以及其他相关要求问题反映的,定级责任科室应当组织核实。5.公告。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核实不存在所反映问题的企业,定级责任科室予以公告,并抄送市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工会组织,以及相应银行保险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未予公告的企业,由定级责任科室书面告知其未通过定级,并说明理由。(二)严格创建条件。企业应当自主开展标准化建设,做到全员参与。企业创建不得委托第三方机构包办,创建初期确需技术支持的,可聘请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或专家为企业提供咨询和培训服务。(三)严把评审质量。现场评审应选择符合专业要求的评审专家和评审员组成现场评审组,其中,三级定级现场评审专家一般不得少于3人,评审员一般不得少于1人。现场评审时间大型企业一般不得少于2日,中型企业一般不得少于1.5日,其他企业一般不得少于1日(大、中、其他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划分)。评审过程应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评估与标准化定级有效结合。《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评分细则正式出台前,有关评分细则中职业健康方面内容按缺项处理。评审人员须符合省应急厅《实施通知》中对评审专家和评审员的有关要求。1.评审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1)《山东省应急管理专家遴选实施办法》(省应急办发〔2021〕3号)中第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要求;(2)参加过省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培训;(3)不得同时在3个或以上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担任评审工作;(4)评审专家应具备的其他条件。2.评审员应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国家承认与评审范围相关专业的大学及以上学历,且从事安全生产工作满2年;(2)具有工程类中级及以上职称资格;(3)参加过省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培训,且不得同时在2个或以上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任职;(4)评审员应具备的其他条件。(四)严格评审周期。企业标准化等级有效期为3年。已经取得标准化等级的企业,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再次按照规定要求的程序申请定级。四、保障措施(一)严格评审过程控制。定级部门应加强对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从事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工作的单位及评审人员的监督管理,定级部门或组织单位可派员监督现场评审工作,发现存在审核把关不严、现场评审结论失实、第三方机构代办、报告抄袭雷同或有明显错误等问题的,约谈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及评审人员一年内不得参与被评审企业的标准化培训、咨询相关工作,发现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及评审人员参与被评审企业的标准化培训、咨询相关工作,或存在收取企业费用、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的,依程序上报定级部门取消有关单位和人员资格,三年内不再使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二)坚持动态管理。在日常监管执法过程中,发现存在《定级办法》第十一条情形的企业,应当立即告知并由原定级部门按照要求公告撤销其等级并采取相关措施,同时抄送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工会组织,以及相应银行保险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组织单位应对标准化企业的持续运行情况进行抽查,每个取证周期至少抽查一次,保证标准化管理体系有效运行。(三)完善激励机制。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定级办法》第十二条要求,积极协调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激励措施,不断完善激励机制,从安责险优惠、工伤保险费率下浮、优先提供信贷、优先评先评优等方面引导和鼓励企业开展定级工作。同时将标准化建设情况作为分级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对不同等级的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停产后复产验收时,按照标准化等级由高到低优先进行复产验收。(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结合各自实际研究制定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办法并组织实施。附件:1.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的通知》(应急〔2021〕83号)2.省应急厅《关于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的通知》(鲁应急发〔2022〕5号)3.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4.企业主要负责人承诺书5.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现场评审报告滨州市应急管理局2022年7月25日政策解读|部门解读滨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规范开展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视频解读滨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规范开展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互动直播滨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规范开展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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