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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梁山县小微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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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29日 有效性:有效
第一条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进一步健全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根治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问题,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山东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管理办法》鲁人社规〔2019〕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务、园林、电力、光伏发电等工程建设领域及各种基础设施建设的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各种在建、新建、续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价在50万元以上。第三条梁山县小微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山县支行(以下简称协议银行)独家出资建设,供梁山县政府无偿使用。第四条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企业(以下简称承包企业),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协议银行应按规定使用监管平台,及时录入相关信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及属地乡镇(街、区)等应当通过监管平台,对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实施全过程监管。第五条监管平台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及属地乡镇(街、区)归口监管,采用“政府+服务商+银行”模式(即政府部门牵头、技术服务商保障、银行提供支持),将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制度集成到该平台。第六条全面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农民工进场施工前,用人单位应当与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用工过程中,承包企业应当健全农民工进退场、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按规定在施工现场公示项目基本情况、农民工考勤及工资支付情况、维权投诉渠道等信息。第七条全面落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人工费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承包企业应当在项目所在地合作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合作银行签订三方协议,委托合作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工资专户资金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第八条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承包企业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入工资专户。工程建设期间,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第九条推行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工资制度。劳务、分包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负责将工资支付银行卡发放至农民工本人手中,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并经劳资专管员签字后,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支付银行卡,禁止施工企业将农民工工资支付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第十条承包企业负责施工现场各作业班组农民工工资结算审核、农民工工资发放公示及委托银行按月代发工资等事宜,并保存工资支付记录2年以上备查。第十一条各主管部门要将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设立、农民工工资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情况作为重要检查内容,检查结果将作为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第十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落实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和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定期向社会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依法管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并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对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由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第十三条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工作实行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街、区)加强监管平台应用培训,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进行维护,及时协调解决系统运行中的问题;各乡镇(街、区)以及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督促符合条件的在建工程项目纳入监管平台管理。第十四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及属地乡镇(街、区)应履行监管职能,明确专人负责平台日常运行及维护,对建设施工企业平台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五条人民银行应加强对协议银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的履职检查,确保协议银行按照规定落实协助监管义务。第十六条建设单位负责按时足额预存及拨付农民工工资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监督、审核农民工工资的使用和发放情况,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各项制度。第十七条承包企业负责做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设立、工资保证金缴存、工资核算、监管平台信息数据上传等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第十八条承包企业存在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等情形的,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依法处理。第十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乡镇(街、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及有关人员责任。第二十条符合纳入监管平台条件的项目应纳尽纳,对不及时纳入在建项目的乡镇(街、区)、部门单位;对落实监管平台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资专户、代发工资等相关制度不到位的项目主管部门及乡镇(街、区),由县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对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并采取公开通报等方式督促整改到位。经约谈通报,仍未纳入监管并因此导致群体性信访事件的,按照县对乡镇(街、区)和部门年度考核办法予以扣分处理。第二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并及时、足额拨付。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由政府投资、招商引资项目,因拖欠工程款引发的欠薪,由政府负直接责任并带头清偿,逾期未清偿的要追究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责任。对落实监管平台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资专户、代发工资等相关制度不到位的乡镇(街、区),由县联席会议对相关乡镇(街、区)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并采取公开通报等方式督促整改到位。第二十二条对小微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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