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济宁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28日 政策文号:济财采〔2022〕18号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现将《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鲁财采〔2022〕1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预算足额预留中小企业份额。各预算单位应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济财采〔2022〕9号)文件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足额预留中小企业份额,加大对中小企业支持力度。对于超过2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和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预留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60%以上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二、全面提高政府采购价格扣除评审优惠幅度。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10%-20%(工程项目为5%-10%)的价格扣除优惠,鼓励采购人顶格扣除。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三、认真落实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政策。各县(市、区)财政局、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细化执行要求,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地。各预算单位要完整准确录入合同信息,并将年度政策执行情况于每年3月底前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的政府采购模块,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栏目中公开。未达到规定预留份额比例的,要作出解释说明。附件: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鲁财采〔2022〕12号)济宁市财政局2022年6月28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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