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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供应保障机制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医保局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2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属开发区医疗保障部门,各定点医药机构,相关药品配送企业:国家医保药品谈判常态化已经成为药品目录动态调整的重要手段,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以下简称谈判药品)落地涉及广大参保患者切身利益。2021年以来,国家、省连续出台系列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文件,要求将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全部纳入“双通道”管理,确保满足供应保障。为切实做好谈判药品供应保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谈判药品“双通道”供应保障机制通知如下:一、充分发挥医疗机构谈判药品临床合理使用主体责任各定点医疗机构是谈判药品配备使用和合理用药的第一责任人,应按照功能定位和临床需求,应配尽配。2022年开始,将定点医疗机构配备谈判药品品种数量、对外公示谈判药品配备名单、群众用药投诉情况纳入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DIP改革年度清算直接挂钩。对有临床需求但不配备或不足量配备谈判药品的定点医疗机构,医保部门将给予提醒、约谈、通报批评,年度绩效考核给予扣分。二、建立完善谈判药品供应保障机制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双通道”药店、药品流通企业三者之间谈判药品供应保障信息共享机制。(一)建立药品流通企业、定点医疗机构谈判药品及时供应保障机制。患者住院期间使用谈判药品的,由定点医疗机构负责供应保障,不得通过让患者到院外或门诊购药而转移医疗费用。对于暂时无法纳入供应目录、临床确有需求的谈判药品,定点医疗机构应纳入临时采购范围,协调药品流通企业通过临时采购完成应急供应;各定点医疗机构主动协调药品流通企业,对照谈判药品目录,逐个品种梳理,在根据临床需求“应配尽配”的前提下,建立谈判药品临时供应机制,确保满足临床供应。(二)建立“双通道”药店谈判药品托底供应保障机制。提供“双通道”购药服务的定点零售药店要确保药品供应,保障患者用药需求。对于定点医疗机构确实暂时无法为门诊患者配备的谈判药品,由定点医疗机构的医保责任医师出具谈判药品处方,填写《滨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谈判药品备案表》(附件1,以下简称《备案表》),流转至“双通道”药店予以供应。按照全省部署,建设统一的电子处方流转平台,全市统一升级改造信息系统,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和“双通道”药店做好信息系统对接,尽快实现电子处方在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双通道”药店之间的顺畅流转。(三)进一步明确谈判药品使用支持政策。按照国家医保局、国家卫健委《关于适应国家医保谈判常态化持续做好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医保函〔2021〕182号),将合理使用的谈判药品单列,不纳入医疗机构药占比、次均费用等考核指标,各医疗机构不得以用药目录数量限制、药占比等为由影响谈判药品供应保障。(四)进一步扩大“双通道”药店覆盖面。鼓励支持“双通道”药店与药品流通企业共建共享,充分利用药品流通企业存储运输、调配等优势,在全市布局设点,持续优化覆盖全市各县(市、区)的“双通道”药店,切实解决谈判药品供应保障问题。三、建立与药品谈判常态化相适应的药品单行支付政策对谈判药品中临床必需、使用周期较长、疗程费用较高、替代性不强、适于门诊治疗,且相应病种未纳入我市门诊慢性病管理的,实行门诊单行支付政策,参照门诊慢性病甲类病种执行。患者凭定点医疗机构《备案表》、医保责任医师处方在医院或“双通道”药店购药报销,纳入统筹的个人负担部分,达到条件的纳入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支付范围。纳入单行支付政策的谈判药品品种经药学、临床专家遴选确定(见附件2)。四、优化谈判药品使用和“双通道”管理流程(一)精简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环节。进一步简化定点医疗机构内部使用谈判药品的环节:住院使用时,由临床医师按规定开具使用,不需要填写《备案表》;门诊使用时,医疗机构能保障供应的,除首次使用单行支付药品需要办理备案外,不需要填写《备案表》;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实名制就医购药,做好谈判药品的审核、配药和信息留存等工作。按照“谁处方、谁负责”的原则,出具《备案表》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具处方的医保责任医师对患者真实性负责,严格按照谈判药品限定支付范围,为患者开具谈判药品处方。(二)规范“双通道”药店谈判药品供应管理。参保患者凭定点医疗机构《备案表》、医保责任医师处方在“双通道”药店购药,联网报销。“双通道”药店要遵守谈判药品价格规定,不得以超过国家谈判约定的支付标准销售;要加强内部管理,按要求实现药品流通信息可全程追溯,确保用药安全;完善医保结算系统和进销存管理信息系统,实时、准确上传医保结算费用和进销存数据。“双通道”药店做好审核,出现假病人、假病情的,依法依规依协议追究责任。(三)完善定点医疗机构与“双通道”药店协同服务机制。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日间注射中心”,为门诊患者提供“双通道”药品注射服务,切实解决“双通道”药品使用难题;支持定点医疗机构与“双通道”药店建立药品配送关系,做好交接记录,解决谈判药品运输安全和供应保障问题;“双通道”药店应加强药品质量管理,参保患者外购对存储、配送有特殊规定的“双通道”药品,须由“双通道”药店自行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免费配送至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患者使用。五、支持谈判药品定点医药机构发展鼓励具备条件的“双通道”药店扩大用药供应范围,全面保障重特大疾病和高血压、糖尿病用药。开展“双通道”药店作为门诊慢特病、职工医保门诊统筹用药保障试点。针对谈判药品费用较高、占用资金较多的特点,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进一步优化流程,加快谈判药品费用审核及拨付工作,优先办理,减轻定点医药机构的资金压力。六、加强谈判药品使用监督管理医保部门将谈判药品使用纳入2022年度医保基金违法违规使用问题专项整治范围,通过信息化手段核查谈判药品进销存数据,严查超范围使用等违规问题。接受社会监督,支持社会各界和参保群众对谈判药品使用中存在的违规问题投诉、举报。七、做好谈判药品“双通道”供应信息查询和宣传引导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市医保局将在官方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开通谈判药品“双通道”供应查询服务,及时发布我市“双通道”药店、谈判药品配备机构等信息,请各县(市、区)医保部门安排本辖区谈判药品医药机构做好信息更新维护工作,切实解决联系电话、地址、药品配备等信息不准确问题。全市医保系统要开展多种形式的谈判药品“双通道”政策宣传,切实提高群众对政策的知晓率,提升群众获得感和社会满意度。要做好舆情监测,妥善解决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合理引导社会预期。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执行。附件:1.《滨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谈判药品备案表》2.纳入单行支付政策的谈判药品滨州市医疗保障局2022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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