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科学技术局 滨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滨州市税务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滨州市中小微企业升级高新技术企业财政补助资金、2022年度滨州市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科学技术局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08日 政策文号:滨科字〔2022〕31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局、税务局,各市属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分局:为鼓励企业不断加大研发投入力度和水平,激励企业创新发展,依据《滨州市中小微企业升级高新技术企业财政补助资金实施办法》(滨科字〔2021〕64号)、《滨州市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滨科字〔2021〕54号)文件规定,参考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山东省2021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名单的通知》(鲁科字〔2022〕5号)、省科技厅《关于下达2022年度山东省技术创新引导计划(中小微企业升级高新技术企业财政补助)的通知》(鲁科字〔2022〕51号)、《关于下达2021年度山东省技术创新引导计划(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的通知》(鲁科字〔2021〕102号)公布范围,经研究,现组织开展2022年度滨州市中小微企业升级高新技术企业财政补助资金、2022年度滨州市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申报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小升高”补助资金申请请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按照《滨州市中小微企业升级高新技术企业财政补助资金实施办法》(滨科字〔2021〕64号),对符合申请“小升高”补助条件的企业,由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填写《2022年度滨州市中小微企业升级高新技术企业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推荐汇总表》(附件1,企业无需提供申报材料);对申请成功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孵化载体补助的,由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填写《2022年度滨州市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推荐汇总表》(附件2,相关孵化载体需提供入孵协议和科技孵化载体及培育高新技术企业营业执照)。对所有申请企业需按照《关于建立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的实施意见》(鲁财资环〔2019〕11号)中“不予支持”范围开展“绿色门槛”制度核查。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于2022年6月15日前将审核推荐情况报告(体现企业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及“绿色门槛”核查等情况)、汇总表及相关材料纸质盖章版一式一份以县市区为单位汇总报送至市科技局高新科,汇总表电子版发送高新科邮箱bzsgxk@126.com。二、企业研发补助资金申请请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参考2021年度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企业范围,按照《滨州市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滨科字〔2021〕54号)条件和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自愿申请工作。1.对于已享受2021年度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的企业,填写《2022年度滨州市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推荐汇总表》(附件3,企业无需再次提供申报材料,汇总表所填报数据应与省补助申请数据一致)。2.对于新申请的企业,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需组织企业填报《滨州市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4),并按照表格数据提供相应佐证材料(营业执照、知识产权证书、加盖主管税务部门公章的纳税申报表、集成电路领域企业还需提供企业项目研发证明、核心技术与主要产品关系说明等证明材料)。企业申请材料经所在县市区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审核后,由所属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填写《2022年度滨州市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推荐汇总表》(附件3),进行推荐上报。对所有申请企业需按照《关于建立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的实施意见》(鲁财资环〔2019〕11号)中“不予支持”范围开展“绿色门槛”制度核查。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于2022年6月15日前将审核推荐情况报告(体现企业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及“绿色门槛”核查等情况)、汇总表及相关申请作证材料纸质盖章版一式一份以县市区为单位汇总报送至市科技局高新科,汇总表电子版发送高新科邮箱bzsgxk@126.com。三、有关要求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准确填报和核实企业信息。同时,要加强与当地生态环境、节能等主管部门的信息沟通,函请有关部门对企业是否存在“绿色门槛”制度中的“不予支持范围”有关情形进行核查,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推荐申请补助企业符合财政资金支持范围。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对推荐信息准确性负责,如因填报信息错误,或未严格落实“绿色门槛”制度,影响后续资金落实的,自行承担相关责任。附件1:2022年度滨州市中小微企业升级高新技术企业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推荐汇总表所属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盖章):日期:年月日序号企业名称高企证书编号申报类型(首次认定、到期重新认定、整体迁移)“绿色门槛”核查情况所属县区附件2:2022年度滨州市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推荐汇总表所属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盖章):日期:年月日序号孵化载体名称成功孵化高新技术企业名称高企证书编号企业入孵日期“绿色门槛”核查情况所属县区附件3:2022年度滨州市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推荐汇总表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盖章):县(市、区)财政主管部门(盖章):县(市、区)税务主管部门(盖章):单位:万元(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序号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高新技术领域2020年销售收入2020年研发投入2019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2亿元以上企业填写)2020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申请补助比例核定补助总额是否已享受2021年度省研发补助所属县市区注:参照省核定补助总额测算方法,2亿元以下企业“2020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依据纳税申报表)”/“加计扣除比例(依据纳税申报表)*申请补助比例%”;2亿元以上企业{“2020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依据纳税申报表)”—“2019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依据纳税申报表)”}*“加计扣除比例(依据纳税申报表)”*申请补助比例%”。附件4:滨州市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单位:万元(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成立时间年/月/日所在县市区企业类型(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高企培育库入库企业)如科技型中小企业填写备案编号(备案编号)申报联系人联系电话企业法人代表联系电话所属技术领域高新技术领域三级显示申请补助比例□1%□2%2020年销售收入2020年研发投入合计2020年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2019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2020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声明:本申请表上填写的有关内容真实、有效、无涉密信息,本企业愿为此承担有关法律责任。法定代表人(签名):申请企业(盖章):年月日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人员(签字):审核日期: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盖章):填表说明:1.企业填报的销售收入、研发投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等数据应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相应数据一致,不四舍五入。2.销售收入为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0000表第1行“营业收入”数据填写。3.2020年研发投入按照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7012表第45行“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合计”数据填写。4.2019年度、2020年度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按照相应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7012表第51行“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数据填写。5.集成电路领域企业需对所属领域情况进行简要说明。6.若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编号或高企培育库入库后企业名称发生变化,请注明企业原名称,并上传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材料。滨州市科学技术局滨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滨州市税务局2022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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