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滨州市财政局 滨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将供电基础设施支出纳入土地储备成本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2年05月31日 政策文号:滨发改价格〔2022〕160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属开发区经发局、财政(分)局、自然资源规划分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国网滨州供电公司:为推动我市供电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2018〕8号)、《关于将供电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纳入土地储备成本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1161号)等文件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将供电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纳入土地储备成本。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本原则按照“政府投资、供电实施、分类定额、专款专用”的原则,由政府出资委托供电企业主导实施储备土地供电基础设施建设,与储备土地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支出按照储备地块的面积,结合规划用途,实施定额计算。定额标准区分工业、商办、住宅等不同用地性质,支出按照定额标准纳入土地储备成本,资金支出实行专账管理,由供电企业统筹使用、接受监管。二、适用范围本《通知》适用于滨州市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2021年3月1日以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及改扩建项目。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为市、县(市、区)及市属开发区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建设用地,具体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划定的区域为准。供电基础设施建设是指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电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不包含用户提出的超标准供应或个性化需求的延伸服务费用。三、定额标准与储备土地相关的供电基础设施建设费用根据规划用途,按照储备地块的土地面积,实施定额管理。定额标准为:工业类31.17元/平方米,商办类24.81元/平方米,住宅类32.23元/平方米。商住混合用地类项目按照规划明确的混合性质比例对用地面积进行分摊计算。市发展改革部门结合土地储备实施和供电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实际情况,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对定额标准进行定期评估和调整。试行期满后开展一次定额标准评估,确定定额标准是否调整,以后每3年评估一次。四、资金拨付(一)土地储备机构及时将年度储备供应计划告知供电企业,由供电企业结合项目落地区块电力现状,统筹考虑区域电网规划建设。(二)土地储备机构根据拟供地面积、用途和定额标准核算确定供电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数额。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审批土地储备项目时,将上述费用纳入土地储备成本,会同财政部门合理安排资金。(三)储备地块供应后,土地储备机构及时告知供电企业,供电企业依法依规组织招标,负责项目全过程管理。(四)储备地块供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招标完成后,供电企业依据定额标准,向土地储备机构申请拨付定额资金数额的70%,土地储备机构按程序拨付上述资金;储备地块供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供电企业按规定办理结算,并报土地储备机构备案,土地储备机构按程序拨付定额资金数额的剩余款项。(五)按定额标准安排的土地储备资金不足以覆盖建设支出的,可在下次调整定额标准时统一调整。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可进一步细化资金拨付流程。五、其他事项(一)对于涉及储备面积较大,成片开发等特殊项目,由电力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专题研究,根据本通知规定的原则和定额标准,“一事一议”明确接入费用方案。(二)因规划需要电力线路下地入廊的,所需的线路通道、电缆管沟廊道等市政配套基础设施由地方政府负责建设。建成后,电气部分产权移交至供电企业,由供电企业运行维护,纳入企业经营成本;土建部分(线路通道、电缆管沟廊道等)产权仍属于地方政府,由供电企业使用。(三)供电企业电源接入点应设置在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处。建筑区划红线处不具备建设条件的,可据实适当调整。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两年。滨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滨州市财政局滨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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