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济宁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2年05月25日
政策文号:济建物字〔2022〕6号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促进物业服务企业诚信自律,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山东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物业服务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反映其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第三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信用信息管理。一般以独立法人为单位实施信用信息管理。物业服务企业有分支机构的,统一纳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管理;外地物业服务企业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的,以分支机构为单位实施信用信息管理。企业跨县(市、区)(含功能区,下同)经营的,由企业工商注册地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企业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在工商注册地之外的物业服务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信息管理工作,并通过济宁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市物业信用系统”)推送到企业工商注册地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第四条市物业信用系统实现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归集、推送、公示,以及生成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出具信用报告等功能。第五条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拟定全市物业服务行业发展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济宁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发展事务中心负责承担全市物业服务市场监督管理相关事务性工作,参与制定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办法,承担全市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评价事务性工作和市物业信用系统建设、管理、维护工作。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归集、推送、审核、认定、使用和日常维护等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项目有关信用信息的归集、推送、评分等工作。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负责行业自律信息的归集、推送,并可接受物业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编写行业信用报告等工作。第二章信用信息的归集、认定和发布第六条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基础信用信息(甲类)、项目绩效信用信息(乙类)和企业不良信用信息(丙类)三类。(一)企业基础信用信息(甲类)。主要包括企业员工信息、企业优良信用信息等反映物业服务企业基本状况及物业服务水平的信息。(二)项目绩效信用信息(乙类)。主要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项目管理工作中接受各级考评检查,处理群众信访投诉,配合物业主管部门、街道(乡镇)、社区监督及日常工作的信息。(三)企业不良信用信息(丙类)。主要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拒不配合物业主管部门、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街道(乡镇)、社区监管,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破坏市场秩序等对其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信息。信用信息的具体内容,在市物业信用系统中设置。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一般由信息产生地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归集、认定。企业注册信息、从业人员信息,由企业工商注册地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归集、认定;外市物业服务企业未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的,由该企业在我市承接的首个物业服务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归集、认定。第八条企业基础信用信息(甲类)归集。企业基础信用信息(甲类)实行动态管理,基础信用信息产生或变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30日内通过市物业信用系统填报变更信用信息。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在市物业信用系统及时、完整、准确填报企业基础信息等有关信用信息。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也可以根据自行掌握、行业协会推送以及信息共享获取的信用信息,直接录入市物业信用系统。第九条项目绩效信用信息(乙类)归集。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在物业服务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信用信息产生15个工作日内通过市物业信用系统录入。原则上只对实行全委托管理的住宅项目归集绩效信用信息。其他项目确需归集的,由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认定后实施归集。建立项目绩效信用信息(乙类)修复制度。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对该类别存在的问题积极进行整改,在项目绩效信息的记分周期内,已经改正并消除原有不良影响的,当事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扣除项目绩效分值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核实后,返还相应扣分分值。第十条企业不良信用信息(丙类)归集。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应于企业不良信用信息产生15个工作日内,将自行掌握或其他单位主动推送的信用信息,录入市物业信用系统,并通过市物业信用系统通知相关物业服务企业,确认不良信用信息情况。需要与其他单位通过共享方式获取的信息,尚未实现实时共享的,共享频次原则上不低于每季度一次。鼓励物业服务企业主动录入企业不良信用信息。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等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等产生的不良信用信息,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不需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可直接认定。物业服务企业对不良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应在收到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提交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逾期视为认可。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在收到异议申请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采纳的决定,并通过市物业信用系统及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第十一条因企业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或者认定企业基础信用信息(甲类)、企业不良信用信息(丙类)所依据的行政决定、判决、裁定等被撤销或者变更等情形,导致信用信息发生变化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核实后应当及时变更或删除信用信息。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公布期限如下:(一)企业基础信用信息(甲类)中表彰奖励类信息公开期限为三年,自信息产生之日起计算,物业服务企业未注销前,其他依法可以公开的企业基础信用信息(甲类)长期公布;(二)企业不良信用信息(丙类)公示期限为五年,自处罚执行完毕或失信行为整改完成之日起计算,企业完成信用修复的,公示期限按有关规定缩短;(三)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三条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执法、公安、审计、市场监管、应急管理、消防、法院、税务、人民银行、金融机构、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单位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之间的互联互动,依法共享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实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物业主管部门能够通过共享获取或核验的信用信息,不得要求物业服务企业重复提交。第三章信用评级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分值,按照《济宁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分标准》(见附件)计算。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根据国家和省政策导向、行业发展需要等,对《济宁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分标准》进行合理调整。第十五条企业基础信用信息(甲类)分值、项目绩效信用信息(乙类)分值各60分。企业绩效分值,为企业所有项目绩效信用信息(乙类)分值的平均值。物业服务企业总信用分值为:企业基础信用信息(甲类)分值+企业绩效分值-企业不良信用信息(丙类)分值。第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计分周期如下:(一)企业基础信用信息(甲类)中,反映物业服务企业基本状况的信息长期有效,信息发生变更,分值随之实时变动;其他信息的计分周期原则上按照信息的有效时限同步计算,没有有效时限的,原则上计分周期为一年(自获得优良信用信息之日起计算)。(二)项目绩效信用信息(乙类)中,日常考评情况采取分值覆盖方式,新分数录入后自动覆盖上一次分值;其他信息计分周期为一年(自信息录入之日起计算),一年内企业主动申报整改完成的,核实后返还相应扣分分值;企业未主动申报的,一年后自动返还相应扣分分值。(三)企业不良信用信息(丙类)中,企业一般不良信用信息的计分周期为一年(自信息产生之日起计算)。在一年内整改的,视整改情况在一年后返还相应分值,一年内未进行整改的维持扣分。涉及严重不良信用信息事项的,有效期根据企业整改情况确定。第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根据信用得分情况,由市物业信用系统实时生成,评级结果分为AAA级、AA级、A级、B级、C级。信用得分在85分(含)以上的,信用等级为:AAA级。信用得分在80分(含)至85分的,信用等级为:AA级。信用得分在70分(含)至80分的,信用等级为:A级。信用得分在60分(含)至70分的,或在60分以下且没有企业不良信用信息(丙类)的,信用等级为:B级。信用得分在60分以下,且有企业不良信用信息(丙类)的,信用等级为:C级。经物业主管部门核实,企业实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但未按要求参加信用信息管理的,信用等级为:C级(缺失)。第十八条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严重失信制度。严重失信的行为包括:(一)未按规定履行物业项目退出程序,擅自停止物业服务,或经合法程序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后,拒不退出物业项目、移交物业用房及相关资料的,或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其他管理人的;(二)擅自侵占、挪用、套用业主公共收益或专项维修资金的;(三)因物业服务企业过错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影响社会稳定的;(四)经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确认因物业服务企业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五)在物业服务招标投标中有围标、串标等行为,严重破坏市场公平及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六)物业服务企业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包括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的。物业服务企业出现第(一)至(三)项任意一项不超过1次的,信用等级暂定为C级(黄牌);拒不整改、无法补救、出现第(一)至(三)项任意一项超过1次或发生第(四)至(六)项任意一项行为的,信用等级确定为C级(严重失信)。暂定为C级(黄牌)的有效期为自列入之日起12个月,有效期过后信用分值和信用等级重新评定,其严重不良信用信息转为信用档案长期保存。第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对信用得分和等级等有异议的,可向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书面提出。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书面异议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书面答复。核查期间,应当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得分和等级结果进行标注,直至异议处理结束。经核查确认有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第二十条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应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邮箱等,受理对于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填报、评级管理等方面的投诉举报,对查实的投诉举报,录入市物业信用系统。第四章信用信息发布和应用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级结果在市物业信用系统公开,并按规定实现与“信用济宁”“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互通共享。物业服务企业根据需要可通过市物业信用系统查询信用等级,并打印信用报告。有关部门、单位可依法通过市物业信用系统查询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等情况。第二十二条物业主管部门可以定期通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情况,并将企业信用等级作为实施分类监管以及前期物业服务招标、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表彰评选推介等活动的重要参考依据,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第二十三条对信用等级A级以上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激励措施:(一)在实施行政许可等活动中给予“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二)在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方面列为优先选择对象;(三)在媒体推介、荣誉评选等活动中列为优先选择对象;(四)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依法依约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五)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六)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其他措施。第二十四条对于信用等级为C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二)作为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大会开展招标活动的参考;(三)作为审核财政资金补助、税收优惠等政策扶持的参考;(四)作为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参考;(五)作为政府部门、行业协会表彰奖励活动的参考;(六)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其他措施。第二十五条对信用等级为C级(严重失信)的物业服务企业,除可采取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措施外,物业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还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一)撤销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二)约谈企业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三)视情节向业主大会提出解除物业服务合同或者不再续约的书面建议;(四)将信用信息通报信用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实施协同监管、联合惩戒。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相关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5月24日。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发生变化或有效期届满,将依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附件:济宁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分标准附件济宁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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