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太白湖新区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太白湖新区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会
发布时间:2022年05月20日
政策文号:济太管办字〔2022〕6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变更行为,严格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变更科学合理、严谨规范、廉洁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全区公共投资(含使用国有资金)建设项目的工程变更。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变更,是指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一)工程设计图纸的变更;(二)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施工方案的变更;(三)重要材料与设备的改变;(四)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更;(五)工程量清单与费用的调整;(六)因法律、法规、规章调整引起的变更;(七)其他导致工程造价发生较大变动的变更。第四条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变更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经济,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工程变更应以书面或补充合同的形式签订,具体内容应与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相一致;工程变更补充合同不得违背招标文件及施工主合同确立的原则。不得以工程变更名义,通过签订补充合同的形式肢解工程,规避招投标。在工程承包合同签订时,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范本规范填写甲方现场代表信息,明确约定甲方现场代表姓名、职务、职责等内容。合同执行过程中,设计变更、签证、洽商等资料甲方签字确认人员须与合同约定的甲方现场代表一致。甲方现场代表不得委托他人代签,非甲方现场代表签字的经济性有关资料不得进入结算。第五条工程变更的程序:(一)由提出变更方以书面形式报监理单位,说明变更项目的名称、理由、概算及对工期影响;(二)建设单位组织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实地勘察,初步核实变更的理由及变更的工程量;(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的理由及变更的工程量进行洽商,充分论证变更的必要性,并由参与洽商各方代表在洽商记录上签字盖章;(四)需要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文件的,应说明变更理由,由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设计单位的“设计出图专用章”方为有效。涉及重大设计变更的,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或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报主管部门备案;(五)工程变更洽商一致后,由施工单位以书面形式明确变更内容,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引起的合同工期、质量、进度、造价等要素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意见报建设单位;(六)建设单位根据工程变更价款的金额,填写《太白湖新区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审批表》并按规定的权限对工程变更进行确认。第六条工程变更按以下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一)400万元以下项目:变更增加超过2%或者超过5万元需经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变更增加超过5%或者超过20万元需经管委会分管领导专题会议研究,变更增加超过20%或者50万元需经管委会专题会议或主任办公会议研究。(二)400万元至1000万元项目:变更增加超过2%或者超过10万元需经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变更增加超过5%或者超过30万元需经管委会分管领导专题会议研究,变更增加超过10%或者75万元需经管委会专题会议或主任办公会议研究。(三)1000万元以上项目:变更增加超过1%或者超过20万元需经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变更增加超过5%或超过50万元需经管委会分管领导专题会议研究,变更增加超过10%或者超过100万元需经管委会专题会议或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第七条因应急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急需工程变更的,由建设单位或应急部门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留存证据材料(包括影像资料等),事后按规定报批。第八条因工程变更引起的造价增减,其计价方法合同中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按下列原则确定:(一)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价格的,按照合同中已有的价格变更工程价款;(二)合同中只有类似变更工程价格的,可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工程价款;(三)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工程变更价格的,组价时应参照投标时相关计价规范,材料价格参照投标报价,无投标价格的参照政府指导价(无政府指导价时应参照同期市场价),相关费率按投标时同类工程投标费率执行。第九条变更工程的施工应由原施工单位承担,原施工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单位应根据招标投标相关规定另行选择施工单位。第十条建设单位应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在招标前认真做好工程施工图纸的会审,提供全面准确的工程量清单。第十一条在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审计部门做好全程跟踪审计,审计发现未按本办法进行工程变更的,需及时提出审计意见,对变更审批手续不符合规定的,结算审计时不予以认可,并在拨付相应工程建设资金时予以扣减。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因擅自变更发生的费用和因此导致的其他损失由其自行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第十三条监理、勘察、设计、图审、造价咨询等中介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认真履职,切实控制项目质量、进度和投资。凡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的,按照有关法规追究责任。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监督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不按规定权限和要求报批工程变更的;(二)未经审查批准或审查未通过,擅自实施工程变更的;(三)将工程变更实行化整为零,规避审批的;(四)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工程变更,造成投资损失浪费的;(五)应保存的工程变更资料未妥善保存的;(六)其他违反工程变更规定的行为。第十五条对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变更行为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因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分局、区审计分局共同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31日。附件:附件太白湖新区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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