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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济宁市主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济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2年05月20日 有效性:有效
任城区发展和改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济宁高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太白湖新区建设局、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省住建厅等四部门《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的实施意见》(鲁建住字〔2014〕3号)及《济宁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和租赁补贴管理办法》(济政办发〔202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济宁市主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及有关事项公布如下:一、济宁市主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建筑平方米5.0~7.0元。二、济宁市主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根据配租家庭住房困难程度及收入情况,按以下不同档次收取: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按租金标准足额收取;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按租金标准的80%收取;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租金标准的60%收取;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分散供养的城市特困人员住房困难家庭,按租金标准的35%收取。三、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房源的位置、设施设备及市场租金水平等情况,确定具体租金标准,于执行前15日内告知市发展改革委,并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5月19日。《关于济宁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批复》(济价格字〔2017〕33号)同时废止。根据配租家庭住房困难程度及收入情况,按不同档次收取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方面,如市政府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济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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