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太白湖新区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太白湖新区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会
发布时间:2022年05月20日
政策文号:济太管办字〔2022〕7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石桥镇人民政府、许庄街道办事处,区属各部门,各企业,驻区各单位:现将《太白湖新区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济宁太白湖新区党政办公室2022年5月20日太白湖新区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含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国债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以及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或资产)进行投资的项目。第二条项目建设单位作为第一责任主体,全面负责项目立项申报、预算编制、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等具体实施工作。第三条区财政分局、区审计分局、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各自工作职责,依法依规对公共投资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见证。区财政分局对公共投资建设项目预算进行评审,预算评审价作为招标控制价,保证公共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的高效合理使用。区审计分局依法对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概(预)算执行、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绩效等进行审计监督和专项审计调查等。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为全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查验进场交易项目相关手续,对交易过程进行见证,为公共资源交易的综合管理、行政监管、监察审计提供支持。第二章预算评审管理第四条区财政分局依法对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支出预算进行评审;对年初未列入预算的临时追加项目、突发应急项目等工程预算进行评审。第五条对国有企业承担的太白湖新区辖区内政府公益性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进行评审。第六条凡纳入财政评审的公共投资建设项目须由项目实施单位填写《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审批表》,经过有关部门及相关领导签字后的项目方可进行财政投资评审。第七条项目预算财政评审送审限额标准:(一)工程项目类。(1)建筑安装、市政园林、交通运输、农业、水利、防洪、土地治理等工程,项目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以上包含本数)的;(2)房屋建筑物装修、修缮及系统集成、网络工程等,项目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3)项目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其他工程。(二)货物采购类。各类专业设备、专业器材配置,单宗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或年度累计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三)服务类。(1)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服务,项目单项费用额在50万元以上,或年度累计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2)租赁(用)房屋及大型仪器、设备等服务,项目单项费用额在30万元以上,或年度累计投资额在60万元以上的;(3)其他服务项目,年度累计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四)上述所列之外的项目财政评审送审限额,由区财政分局根据项目性质和预算管理要求,自行确定。第三章招投标管理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工程项目相关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在招标之前,项目实施单位需要填写《太白湖新区限额以上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备案单》。经过有关部门及相关领导签字后的项目方可实施,未签署备案单的项目不得实施。第九条我区行政区域内,区党工委、管委会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使用国有资金和财政资金,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评定分离”定标方式。第十条招标人组建的定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成员可以是招标人领导班子成员、中层管理人员,工程技术(经济)人员,招标人同级或上级部门人员等。第十一条有关“评定分离”定标方式的其他未明确事项按照建设、交通、水利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文件执行。第四章审计监督第十二条区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审计全覆盖。(一)对投资额400万元以下(不含400万元)的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组织审核,并对审核结果负责,区审计分局进行抽审,年抽审率不低于50%。(二)对投资额400万元至2000万元(不含2000万元)的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完成审核后,由区审计分局进行审计。(三)对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的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和区管委会安排的重点项目,由区审计分局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第十三条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审计备案制,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批准立项后向区审计分局报送相关资料进行备案。第十四条公共投资建设项目严禁超合同、超限额投资,确需变更追加投资的,要严格执行《济宁太白湖新区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履行审批手续。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工程款结算进行支付时,需填写《工程支付确认备案表》,经区审计分局签字备案后,将《工程支付确认备案表》和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作为工程款支付的必备资料提交区财政分局。第十六条项目审计结束后,区审计分局应依法独立出具投资项目审计报告,对审计发现的结算不实等问题,建设单位应及时整改;对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法、损失浪费等问题线索,应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严肃追责问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区财政分局、区建设局、区审计分局、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下列有关情况的,应当依法处理或通报有关部门予以调查:(一)违反规划、土地、拆迁、招标投标、环境保护等建设项目管理法律、法规的;(二)建设资金被转移、侵占或挪用的;(三)未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的;(四)其他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违法、违纪行为。第十八条对竣工结(决)算审计中发现的多计或少计工程款项超过限额标准的,区审计分局依法责成有关单位予以调整。建设单位已多付工程款的,以及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相关单位已虚报、冒领或存在关联交易等手段违法所得的建设项目资金,应责令予以收回。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区财政分局、区建设局、区审计分局、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新区原有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31日。附件:附件1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审批表附件2太白湖新区限额以上工程建设项目附件3工程支付确认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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