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企业优惠政策

济宁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济宁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2年04月29日 政策文号:济财采〔2022〕9号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优化提升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通知》(鲁政办发〔2022〕1号)、《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转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采〔2021〕7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有关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重大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市相关工作要求,充分认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性,更好发挥政府采购在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中的作用,通过落实采购份额足额预留、给予小微企业顶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进一步激发中小企业活力和发展动力,推动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二、政策措施(一)严格落实政府采购项目足额预留中小企业份额。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加大对中小企业支持力度。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单位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6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货物和服务项目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工程项目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二)全面提高政府采购价格扣除评审优惠幅度。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按最高优惠幅度(货物和服务项目为10%、工程项目为5%)给予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按最高优惠幅度(货物和服务项目为3%、工程项目为2%)给予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价格分加分政策,采购单位应当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严格执行。(三)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力度。各部门、单位应当在“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统一集中公开本单位年度政府采购活动中,由中小企业中标(成交)的政府采购项目执行情况(公开模板见附件1)。各部门、单位登录预算管理一体化平台政府采购模块后,点击“合同管理”—“中小微企业份额公示”栏目,填报具体内容后点击“发布”。公开信息未发布前可以多次进行修改,一旦发布,则无法再修改。具体操作方法见《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开操作指南》(附件2)。各部门、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对执行情况未达到预留比例要求的(预留本单位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6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各单位作出说明后报预算主管部门,由预算主管部门汇总后于每年2月15日前报市财政局国库科。三、工作要求采购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扎实推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政府采购各方主体违反《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本通知自2022年5月1日起实施。附件:1.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2.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开操作指南济宁市财政局2022年4月29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1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附件2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开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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