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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农业农村局 滨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滨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做好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有关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2年04月2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局,高新区农业农村工作专班:为落实好《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省市场主体报送2021年度报告的公告》要求,推动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经营,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经研究决定,开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及入社成员数量变更登记规范指导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督促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进行年度报告工作报送年报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义务,也是积累信用状况的过程,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立足职责,发挥好各级农民合作社辅导员作用,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按时填写年报,督促正常经营的合作社于6月30日前完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年报填报及公示。二、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开展注册事项变更备案登记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尤其是各级示范社、村党组织领办的合作社要认真开展自查,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登记社员人数,对于前期由于各种原因登记不全或漏登的成员要认真梳理,新加入的社员要依法及时完成变更备案登记,农民成员数低于成员总数80%的要及时增员或整改,各县(市、区)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确保应登尽登。三、做好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处理工作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配合好农业农村部门做好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合作社的调查核实工作,加强管理服务,做好分类处置,通过多种途径进行信用修复,指导其规范经营;对于确属运行不规范、经营异常的合作社,及时引导其依法注销。对于示范合作社,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先按照监管权限和规定程序取消其示范社资格,并向社会公告。四、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规范经营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作用,通过合作社辅导员等工作机制,帮助有需求的合作社与各级示范社、农业企业、银行等开展对接,指导合作社从线上、线下等多种渠道开展农资采购与产品销售,鼓励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多措并举,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规范经营。针对因疫情影响暂不经营的农民合作社,探索引导其办理歇业公示。根据省考核有关要求和情况反馈,我市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农民合作社数量及合作社成员数量存在问题较大,请各县(市、区)高度重视,农业农村部门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密切配合,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加大排查清理力度,确保此项工作6月30日前顺利完成。滨州市农业农村局滨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滨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2022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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