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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点工作和重要事项督导督办工作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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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时间:2022年04月24日 有效性:有效
各科室、分支机构:现将《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点工作和重要事项督导督办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22年4月24日(此件公开发布)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点工作和重要事项督导督办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督导督办工作,保障政令畅通,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各项重点工作和重要事项落实到位,结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中心督导督办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主要任务是:坚持服务大局,实事求是,突出重点,注重执行效率,围绕中央、省、市会议文件及中心年度任务目标、党组会议、主任办公会议、领导指示批示等途径安排的重点工作和重要事项开展日常督导、重点督办。第三条综合科是督导督办工作的牵头科室,负责督导督办工作的计划、组织、协调。开展督导督办工作应当制定方案,明确督导督办内容、对象和范围;严格控制督导督办频次和时限,科学运用督导督办方式,严肃督导督办纪律。第四条督导督办牵头科室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一)编制与完善督导督办制度、要求、计划。(二)协助中心领导推动各项重点工作和重要事项落实落细。(三)负责督促各科室、分支机构及时报告重要情况。(四)经中心领导批准后,实施对督导督办对象的表扬、激励、批评。(五)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五条督导督办采取以下方式:(一)对督导督办对象进行日常提醒、及时督导、限时督办;(二)要求督导督办对象自查、说明情况;(三)开展座谈、检查、访谈;(四)调阅、复制与督导督办事项有关的资料;(五)运用中心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开展督导督办。第二章工作流程第六条工作程序。督导督办工作包括:立项、承办、结果反馈。第七条立项。督导督办事项立项由综合科统一管理。督导督办事项立项的主要范围:(一)中央、省、市关于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二)中心年度重点工作和责任目标。(三)上级及中心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四)中心党组会、主任办公会等重要会议确定的重要工作事项。(五)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情况。(六)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七)其他需要督导督办的事项。第八条承办。综合科确定督导督办任务后,应采取日常提醒、及时督导、限时督办等形式,督促各科室、分支机构抓好落实,确保各项重点工作和重要事项顺利推进、如期完成。对需要相关科室配合开展督导督办的,配合科室应在整个事项最终完成时限前1-2工作日办理完结,对未能如期办结的事项,要及时报告原因和进展情况。第九条结果反馈。综合科要及时、准确地反馈办理结果,形成办结报告,向原安排渠道汇报。办理情况报告要实事求是,结论准确、完整,对需要整改的问题,需提出具体的整改建议。督导督办事项形成的文件、资料必须齐全,对需上报的报表、表格等材料作为办结报告的附件。第三章考核奖惩第十条督导督办评价。综合科应对督导督办对象承办的重点工作和重要事项办理情况进行评价,对严格按时间节点办结,且办理质量高、工作落实好的责任科室、分支机构,给予“正面”评价。对非因重要客观因素或不可抗力影响,没有按时办结,或办理质量不高,甚至虚假办理、敷衍应付的责任科室、分支机构,给予“负面”评价。第十一条督导督办通报。通报表扬情形:“正面”评价的科室、分支机构工作对中心工作起到显著促进引领作用的,经中心领导批准予以通报表扬;中心主要领导同志明确要求予以通报表扬的科室、分支机构;其他有被通报表扬情形的相关科室、分支机构。通报批评情形:“负面”评价科室、分支机构工作滞后造成严重后果的,经中心领导批准予以通报批评;中心主要领导同志明确要求予以通报批评的科室、分支机构;其他有被通报批评情形的相关科室、分支机构。第四章通报程序第十二条提出通报名单。拟通报科室、分支机构名单由相关主体提出。主要包括:中心主要领导同志批示提出;综合科根据中心主要领导同志批办交办事项办理情况及市级以上通报情况提出;相关科室、分支机构向综合科书面申请提出等。第十三条核实通报情形。综合科对科室、分支机构提出的拟通报事项进行核实,对通报情形突出,确实能够发挥激励或警示作用的,列为通报拟定名单;对通报情形不突出、不典型或明显失实的,退回补充材料或不予通报并出具书面说明。第十四条通报审签。综合科围绕通报拟定名单起草《督查通报》,并按程序报分管领导审签,中心主任签发后实施。第十五条督导督办结果运用。综合科对通报情况进行登记备案,围绕重要事项形成的督导督办评价、通报作为对科室、分支机构综合考核的重要依据。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第十七条本制度由综合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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