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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审查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年04月0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审查备案工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6号,省政府令第342号修改)等法规规章和《山东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审查备案办法(试行)》(鲁安办发〔2022〕11号)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依法组织形成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应当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审查和备案。第三条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一般事故)调查报告审查备案工作应当坚持依法依规、科学严谨、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第四条一般事故调查过程中,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与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应急局)相关业务科室就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分析、责任认定等事项进行沟通,接受其业务指导,并按规定时限结案。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县市区的一般事故,事故调查组在组织开展跨区域调查时,可提请市安委会办公室协调办理。第五条一般事故调查报告形成后,应当按程序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审查备案。经审查同意方可批复结案。第六条市安委会办公室对一般事故调查报告审查采取会议方式。事故调查组应当以安委会办公室名义提交审查申请。会议审查前应充分与相关业务科室、调查评估和统计信息科沟通,确保事故调查报告质量。第七条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应急局)接到审查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专题审查会议,会议由调查评估和统计信息科牵头承办,相关业务分管副主任(或分管局领导)主持,法制新闻宣传科、应急救援和火灾防治科、安全生产执法办公室、相关业务科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安全生产基础科、安全生产综合协调科)等负责人参加。可邀请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负责人或专家参加。对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大、关注度高的一般事故调查报告,可提请市安委会办公室主任办公会议审查。第八条对事故调查报告的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调查报告的规范性,包括报告的格式、内容、文字表述等情况;(二)事故调查的合法性,包括事故调查组织开展、调查程序、调查时限等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三)事故调查是否符合市安委会办公室挂牌督办要求;(四)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分析、应急处置、性质认定等情况是否全面、准确;(五)是否落实“四位一体”工作要求,从安全生产、干部作风、廉政建设、涉黑涉恶等方面进行调查处理,被追责的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包括跨区域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是否全面、准确,责任认定和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是否得当;(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是否深刻吸取教训并举一反三;(七)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第九条会议审查结束后,市安委会办公室在2个工作日内,将《会议纪要》附详细修改意见建议,经参加会议人员签字确认,并由主持会议的相关业务分管副主任(或分管局领导)审签后,反馈事故调查组。第十条事故调查组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会议纪要》及详细修改意见建议,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补充调查或修改完善,由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或安委会以正式文件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应急局)相关业务科室负责督导落实。第十一条市安委会办公室收到备案文件后,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经参加审查会议人员签字确认,并由安委会办公室主任审签后以正式文件复函,由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批复结案并抄报市安委会办公室。第十二条市安委会办公室审查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的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第十三条渔业船舶、特种设备、电力、农业机械和水上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等行业领域一般事故调查报告审查和备案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滨州市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审查备案办法(试行)》(滨安办〔2020〕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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