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企业优惠政策

山东滨州产业园区

山东滨州招商引资

招商政策

投资流程

土地招拍挂

厂房价格

注册公司

优惠政策

山东滨州投资流程

外商投资
买地自建
厂房租赁
写字楼租赁
公司注册
优惠政策

滨州市教育局 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滨州市督学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教育局 发布时间:2022年04月07日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教育督导职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文件规定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县人民政府均应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业务精湛、廉洁高效、专兼结合的督学队伍,形成覆盖各级各类教育、社会共同参与的督学工作体系。第二章任职条件与聘任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任命总督学,为本级教育督导委员会聘任专兼职督学(含督学顾问),督学证书由同级政府颁发。第四条督学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治素质高,热爱教育事业及教育督导工作。(二)熟悉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理论水平、丰富实践经验和较强工作能力。(三)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廉洁自律,身体健康。(四)具有大学本科(含同等学力)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教学研究和教育教学工作的,原则上应有10年以上教育工作经历。(五)有关法规政策规定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五条市级督学在下列人员中选聘:(一)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有关部门负责人,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市教育局领导及有关科室负责人。(二)县级人大、政协有关部门负责人;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县市区从事教育督导工作的科室负责人;长期在县级教育部门工作且具有丰富管理经验的人员。(三)县市区直属学校、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教委(学区)主要负责人;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具有丰富的教育管理和教学经验的优秀班子成员、中层干部和教师。(四)教科研机构中符合条件的教学研究和管理人员。(五)其他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各县市区参照上述要求,结合实际制定督学选聘条件。第六条督学聘任工作依照有关规定的任职条件和程序进行。(一)教育督导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推荐督学的范围、人数和相关要求。(二)有关单位根据要求确定推荐人选,报送教育督导机构审核并确定拟聘人选,在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三)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履行聘任手续,并向社会公布。第七条督学每届任期3年,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可连续聘任,续聘一般不超过3届。第八条督学在聘期内,因身体或其他特殊原因,经本人书面申请,教育督导机构批准后可辞去督学职务。第九条督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一)无特殊原因,不参加教育督导机构安排的督导工作、培训或调研活动的。(二)在督导工作中有失职、渎职、徇私舞弊、以权谋私、利用职权包庇他人或涉嫌报复及其他违纪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三)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刑事处罚的。(四)考评不合格的。解聘督学,由教育督导机构按有关程序办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推荐单位和本人。第三章督导内容与程序第十条督学主要针对以下内容开展督导工作:(一)对政府及有关部门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落实教育法律法规政策,各级各类教育发展、教育保障、师资队伍建设及待遇落实、规范办学行为、促进教育公平、履行教育职责等情况实施督导。(二)对各级各类学校党建及党建带团建队建、教育教学、师德师风、资源配置、教育收费、安全稳定等实施督导,对学校开展校(园)长年度和任期结束履职情况督导评价。第十一条实施督导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根据督导相关文件政策要求,结合市教育行政部门年度计划制定年度督导计划。(二)梳理整合全年教育督导事项,科学合理安排督导频次。坚持过程性督导与结果性督导、定期督导与随机督导、明察与暗访、网络督导与实地督导等方式有机结合,不断提高教育督导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三)就督导事项和问题对被督导单位开展调查。对责任区内每所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每月到校不少于1次,每次督导听课不少于1节。通过问卷调查、座谈走访等形式,与师生、家长深入交流,全面了解学校真实情况或师生诉求。(四)每次完成督导任务后,及时填写《随访督导记录表》,建立问题清单,并及时向被督导单位反馈督导结果,要求限期整改。(五)及时撰写督导报告,并通过山东省督导平台上传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六)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对整改问题的“回头看”机制,通过暗访、随访和实地查看等方式进行复查。对整改不到位、不及时的被督导单位发送督办单,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防止问题反弹。督办单一式三份,教育督导管理机构、学校、同级或上级主管部门各留一份。(七)对整改不到位的单位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八)被督导单位问题整改到位后,通过山东省教育督导管理信息平台提交整改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九)撰写年度督导工作总结并及时上报。第四章职责与纪律第十二条督学受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具体行使以下职责:(一)总督学统筹负责,专职市督学配合各级教育督导行政部门,负责市级督学责任区内各项督学工作的组织协调,兼职市督学根据计划和内容安排开展工作。(二)参与研究制定辖区内的教育督导评价标准、教育督导政策和文件、推广先进理念和经验,为教育决策提供咨询,提出建议。(三)对政府及有关部门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履行教育职责情况实施督导。(四)按照国家、省制定的学校督导评估政策和标准要求,参与对各级各类教育办学水平、特色发展评估和教育质量监测工作,加强评估监测结果的分析运用,为改善教育管理,优化教育决策,提高教育质量提供科学依据。(五)对师生或人民群众反映的教育热点、难点等重大问题实施督导。及时开展重大教育突发事件定向督导。(六)对严重影响或者损害师生安全、合法权益、教育教学秩序等突发事件的,及时督促处理并报告教育督导机构。(七)充分利用省、市教育督导管理平台开展工作,提高教育督导时效和质量。(八)及时向教育督导机构反馈督导情况,提交督导报告。(九)完成本级人民政府及教育督导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第十三条督学在实施教育督导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纪律:(一)严格执行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和要求,按照督导工作程序,规范督导行为。(二)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公平公正,恪尽职守,廉洁自律,认真完成督导任务。(三)根据教育督导机构安排,参加各项督导活动;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擅自开展督导工作。(四)督学开展教育督导工作,须向被督导单位出示督学证。(五)主动公开联系方式和督导事项等,方便社会了解督导工作情况,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六)维护被督导单位的合法权益和正常工作秩序,自觉接受被督导单位的监督,树立良好的督学形象。(七)坚持督导意见集体审议制度,不以个人名义对外发表督导意见,未经许可不得透露督导结果及其有关内容。(八)督学在履行职责时,与被督导对象的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实施教育督导的,应当自觉提出回避。第五章权利与义务第十四条督学受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实施教育督导时可行使以下权利:(一)根据督导事项和问题线索等,对被督导单位开展调查。(二)听取被督导单位情况报告,列席有关会议、依法依规查阅、复制相关文件、资料,对现状、问题、意见进行记录。(三)要求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四)对违反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及时提出处置建议并要求依法依规整改。(五)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整改不到位、不及时的,由教育督导机构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限期整改,并对整改工作进行跟踪督导。(六)根据督导评估及调研结果,向有关部门和学校提出被督导单位负责人的奖惩建议。第十五条督学在实施教育督导过程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认真学习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遵守国家法律、规章制度,履行督学各项职责。主动学习相关理论知识,及时掌握督导动向,围绕教育督导领域重大问题积极主动开展课题研究,提炼总结本地典型经验做法,努力提升教育督导工作能力。(二)参加教育督导机构组织的任职培训和教育督导业务培训、考察和交流活动,及时掌握教育督导评估的理论、方法和技术,不断提高督导评估专业水平。(三)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和各地教育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反馈各地教育改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四)关注全市和地方的教育改革发展,及时宣传教育改革发展取得的新成就、好经验,传播正能量。(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发现的苗头性问题、预警性信息和负面舆情,并即时跟踪、正确引导,消除负面影响。(六)开展督导工作,服从教育督导机构安排,在规定时间内高质量完成督导报告。(七)接受教育督导机构管理和考核,定期向教育督导机构述职。(八)主动作为,加强调研,为教育改革和发展建言献策。第六章管理与考核第十六条市县教育督导机构负责所聘任督学的日常管理及工作安排。第十七条市县教育督导机构建立教育督导员、责任督学、学校视导员和特约教育督导员队伍,与包括总督学(统筹负责教育督导工作)在内的督学队伍统筹使用,形成覆盖各级各类教育、社会共同参与的督学工作体系。从业务水平高并熟悉教育及督导工作的人员中聘用教育督导员,参与督导评估等业务工作。从在职或退休的教育行政、教科研和学校管理人员、骨干教师中遴选责任督学,对学校开展常态化挂牌督导。从学校班子成员或中层管理人员中选聘学校视导员,对学校教育教学及管理进行全覆盖内部视导。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民主党派、新闻媒体、社会组织中聘请特邀教育督导员,对教育工作进行社会监督。第十八条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将督学培训纳入教育管理干部年度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培训,提升教育督导队伍专业水平和履职能力。培训可采取集中培训、网络学习、个人自学等方式进行。3年为一个周期,每年参加集中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40学时。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督学培训学时可以折算相应的继续教育学分。第十九条新任督学应接受岗前培训。第二十条市县教育督导机构建立督学调研报告评选和课题研究机制,完善本级督学培训档案,对参加培训的种类、内容和时间等情况进行记录备案。第二十一条督学培训主要内容包括:(一)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相关文件。(二)教育学、心理学、教育管理、学校管理、应急处理与安全防范等相关理论和知识。(三)评估与监测理论、问卷与量表等工具开发在教育督导工作中的应用。(四)督导实施、督导规程和报告撰写等业务知识。(五)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评估与监测理论、问卷与量表等工具在教育督导工作中的应用。(六)教育督导实践案例。(七)其他必要的知识和能力。第二十二条市县教育督导机构对督学建立“一人一档”,定期对督学进行任期或年度考核,对工作优秀、成效显著的督学予以表扬奖励;考核结果通报督学本人和所在单位,作为对其使用、培养、聘任、解聘的重要依据。督学考核包括政治表现、履行职责、业务能力、学习培训、廉洁自律等情况。第二十三条市县教育督导机构受理对所聘任督学从事教育督导工作中不当行为的举报,一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督学违规违纪违法等受到处分的,及时向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第七章保障与激励第二十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为督学开展督导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经费保障,将教育督导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由教育督导机构按规定统筹使用。在办公用房、办公设施等方面,为教育督导工作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教育督导各项工作有效开展。专职督学履职中产生的交通、食宿等费用,由派出教育督导机构承担,兼职督学差旅补贴依据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相关标准,由原单位承担。第二十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在培养培训、职务晋升、评优树先等方面加大对优秀督学的支持和倾斜力度。市县教育督导委员会每年通报表扬一批优秀督学。第二十六条建立督学课题研究和调研报告评选奖励机制,每年确定题目开展研究和调研。第二十七条符合条件的事业编制督学可以按照相应系列(专业)参加职称评审,承担的督导研究和对学校的督学工作作为教学工作量。对优秀督学在职称评审时予以倾斜。第二十八条鼓励市县建立专职督学和学校管理干部之间的双向交流机制,遴选学校优秀管理干部担任专职督学,从优秀专职督学中培养、选拔学校管理干部。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市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2年4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4月30日。政策解读|部门解读《滨州市督学管理办法》解读
工业企业选址
  • 工业用地信息 工业用地信息 工业用地信息
  • 现成厂房租金 现成厂房租金 现成厂房租金
  • 仓库冻库租购 仓库冻库租购 仓库冻库租购
  • 招商引资政策 招商引资政策 招商引资政策
商务咨询服务
  • 注册公司选址 注册公司选址 注册公司选址
  • 产业政策匹配 产业政策匹配 产业政策匹配
  • 法律咨询服务 法律咨询服务 法律咨询服务
投资咨询热线
400-162-2002
  • 招商引资政策
  • 工业用地招商
  • 租购厂房仓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