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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滨州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 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应急局
发布时间:2022年01月2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的新闻宣传、舆情应对、信息化建设及培训考核等提供技术支持。第九条专家权利:(一)执行委派任务时,有进入有关现场调查、调阅有关文件或技术资料、参加有关会议、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的权利。(二)有不受他人干预并自主做出政策咨询、技术审查结论或鉴定意见的权利。(三)按规定获得专家劳动报酬的权利。第十条专家义务:(一)执行委派任务期间,严格遵守本办法和工作纪律,按时保质保量的完成工作任务。(二)认真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的法律法规,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不得弄虚作假。(三)遇有突发事件或其他紧急情况,按时赶到事故或突发现场提供技术服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紧急调遣。(四)按时开展和完成任务,完成任务后,向相关的指定单位提供任务有关材料。工作中严格执行相关规章制度,严防安全事故发生。(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披露相关信息,保守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六)遵守专家回避制度,接受正当回避要求。(七)不得以滨州市应急管理专家名义擅自组织或参加活动。第十一条专家使用原则:(一)相关部门执行工作任务需要调用专家的,根据任务需要按照“行业对应、专业对口”的原则选择专家。(二)当任务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社会影响较大、有特殊需求等情况时,可以直接使用市有关部门的推荐人员。(三)当现有专家无法满足条件要求、任务紧急或需审查的项目较为特殊等情况时,可以直接使用上级、其他地市同级专家或其他行业专家。第十二条专家使用评价:专家使用单位应根据任务要求在任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对专家进行评价。规定时限内未完成评价的,专家使用单位的新任务将不予执行,待评价完成后予以恢复。市应急局有权对专家执行任务全过程自主开展评价。具体评价事宜将按照相关评价办法开展。第十三条专家接受委托从事相关工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再聘用为滨州市应急管理专家,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一)不履行职责或义务,一年3次及以上无故不接受任务的。(二)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在执行相关任务中弄虚作假、谋取私利,出具虚假证明或虚假报告的。(三)开展相关业务工作不到现场的。(四)由于工作疏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五)以专家名义从事推销产品、承揽业务、介绍客户、吃拿卡要等不正当活动的。(六)专家在执行任务期间,对发现的安全生产有关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不及时按程序如实告知监管部门或企业,通过本人或授意他人举报相关问题,获取举报奖励的,一经发现,取消专家资格并严肃追责问责。(七)年度内出现3次及以上不满意评价的。(八)其他相关情形的。第十四条专家名单实施动态管理,每3年对专家名单进行调整。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政策解读|部门解读《滨州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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