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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认真执行生猪跨大区调运有关管理措施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01日 政策文号:滨农发〔2021〕17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中心,高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为做好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严格落实执行东部区(包含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关于生猪跨大区调运管理各项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21年12月1日起,不再执行《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管理的通知》(鲁牧动监发〔2019〕3号)。二、对东部区内我省以外经检疫合格的生猪调入我市暂不作限制,但调入时需符合无疫区管理的相关规定,即:引入申请批准、指定通道盖章、落地报告、隔离观察、隔离期巡查监管等。待省畜牧兽医局修订完成《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外引(过境)易感动物和动物产品管理规定》后按新规定执行。三、对东部区外调入的生猪实施新的管理措施:1.自2021年12月1日起,除种猪、仔猪(30公斤及以下用于育肥)、非洲猪瘟无疫区和无疫小区的生猪外,我市不再接受东部区外生猪进入我市继续饲养;2.自2021年12月1日起,禁止东部区外未经“点对点”调运备案企业的生猪调入我市屠宰,具体管理办法见《供东部区生猪跨大区“点对点”调运备案管理实施细则》(附后)。东部区外符合条件的生猪养殖企业名单可在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官方网站查询。3.东部区外允许调入我市继续饲养的种猪、仔猪和非洲猪瘟无疫区、无疫小区的生猪,以及符合“点对点”调运备案企业条件进入我市屠宰的生猪,调入时需提供每批次非洲猪瘟检测报告,同时需符合无疫区管理的相关规定,即:引入申请批准、指定通道盖章、落地报告、隔离观察、隔离期巡查监管等。经我市过境我省的生猪,按无疫区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各县(市、区)要加强对跨大区调入生猪的监管,严格查验备案、检疫、检测和运输车辆备案等手续,监督养殖场落实落地报告和隔离观察制度、屠宰场落实入场查验等制度。对违规进入的予以劝退,不听劝退的依法依规处置。要联合交通、公安等部门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调运行为,保障生猪规范有序调运。附件:山东省畜牧兽医局《供东部区生猪跨大区“点对点”调运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滨州市农业农村局2021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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